书城教材教辅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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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1 集体协商制度

3.1.1 集体协商的含义及特征

1)集体协商的含义

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集体协商也被称作集体谈判,就是用人单位与其所属职工依法组成的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在我国,集体协商的形式只有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这一种形式,而且集体协商只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会或职工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

2)集体协商的特征

(1)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集体协商代表是用人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双方人数对等,并且各派一名首席代表。我国有关法律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任职作了明确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行政指派。职工代表,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派出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

(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双方应遵循合作原则。

(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闭厂、罢工等手段要挟对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小思考3—1”

据2000年2月29日《工人日报》报道,职工要求建工会,企业就是久拖不办。北京通州区××出租汽车公司的职工万般无奈,在多次上访有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了“要求依照工会法组建工会”的诉状。为建工会,从1998年10月至2000年2月,被司机们推选出的几位职工代表先后30多次到区、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支持,希望企业支持建立工会。令人遗憾的是,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建立工会。没有办法,司机们推选董听作为委托代理人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书,状告××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代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侵犯了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企业组建工会。对于企业拒建工会,该怎么办?

答:《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都有“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规定。

3.1.2 集体协商的意义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集体协商不是通过对抗而是通过双方对话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来解决问题。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这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有效地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能强化和规范企业的管理,把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整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调处劳动关系,充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扼制劳资纠纷,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繁荣、发展,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只能规定合法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而不能根据每个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因此需要集体合同确定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双方经济地位和力量的不平等,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而集体合同正是介于国家劳动立法与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规范,使劳动者借助于团体的力量,通过与企业协商,达成有利于劳动者的协议,既能规定合理的劳动条件,又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改变个别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内容,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取代的,是劳动者通过其团体组织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协调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3.1.3 集体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1)集体协商的形式

为了维护集体合同内容的客观妥当性,各国大致采用两种集体协商形式,即团体协商与劳动基准法定。

(1)团体协商。团体协商亦称劳动条件的集体形成,指劳动条件由工会与雇主采取自治方式,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政府不加干预。这一机制的运作,有赖于工会成为强有力的协商主体,否则将难以形成对等的谈判地位。因为工会面对的谈判对手,是以法人形态出现的公司、财团、跨国公司等资本集团,如果工会没有谈判力量,就不可能形成同等实力的团体对团体的协商机制。

(2)劳动基准法定。另一项维护集体合同内容客观妥当性的机制,则是“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工资、工时、休息等劳动条件和劳动基准做出明确规定。当然,劳资双方通过团体协约形成劳动条件,也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仍要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因为如果资方力量过强则可能引起劳动条件偏低,反之,如果劳方势力过盛则会引起劳动条件偏高,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国家的竞争力。因此,世界各国为维持劳动契约当事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往往通过法定劳动基准规定劳动条件的上限或下限,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当事人进行自由协商。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资关系发展阶段也各不相同,劳资双方通过什么方式来形成劳动条件,各国也有不同模式。然而,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让劳资双方发挥社会伙伴功能,以团体协约来形成劳动条件,国家只能也只需制定最低劳动基准和劳动条件。反之,国家则要对劳动条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劳资双方谈判空间相对较小。

2)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例如,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