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相处的时候,忍让和宽恕是一种美德。但是必须把握住一定时限度;在无关紧要的小事上不必斤斤计较,但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退让。一个人如果不敢坚持原则,以牺牲根本的东西来换取一时的苟安,他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尊严租价值。在人们的眼中,这样的人只能是窝囊无能、懦夫的形象,只能是个受气桶的形象。
对于恶棍来讲,忍让宽容的言行是噪音,这是因为他们听不进良好教养的语言。得寸进尺,打你三下还不收手,那就是恶棍。你应该咬他一口了。
哲学上常常把度作为质和量的统一。也就是说,在度之中间,包含了具有一定量和质的结合,在度之中,事物的性质变化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不会出现根本性的变化。而一旦超出了这个度,事物的性质便会出现新的特点,正如水在100度之内仍然是水,可一旦烧开便变成了气体一样。在采取忍耐策略的时候,也有一个度,比如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一味采取忍让的策略。
1.下不为例,事不过三
所谓“事不过三”,说的是人们对同一对象的宽容和忍让,可以一次、两次,但决不可一让再让。忍让到一定份上,必须有所表示,使对方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退让不是一种害怕和无能,而只是出于一种大度,从而不再继续下去。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这样不识好歹的人,他们为所欲为,得寸进尺,把同事及其他人的忍让当成是好欺负,可以占便宜,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步步紧逼。对待这种人,在经过几次忍让之后,看清了其真面目,则不应再忍让下去,可以适当地给对方一点颜色看看,并通过正当的方式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使对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当然,这种晓之以厉害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都是一个,就是让对方了解自己真正的态度,这便是可以参照的一条原则。
2.对方得寸进尺时,不可再忍
有些人在侵犯别人的某种利益和权限之后,由于对方采取了忍的态度,使之得逞。可是,这种人在得逞之后,发现了新的目标、新的利益,从而刺激了其利欲,以至于使原来的行为转化为另一种难以接受的事情。
这时,作为当事人,便不能依然保持一种忍的态度,而必须随着事物性质的变化而考虑予以反击和抵抗。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之所以会这样,就在于那些不识好歹的人常常会由于得到某些不公正的利益之后,使自己的行为在一种恶性膨胀邪念的驱动下,由一般的越轨而发展为犯罪。如果是这样,我们便不可一味地忍让下去了。
3.自己忍无可忍时,就不能再忍
忍无可忍的情况通常出现在一些公共场合之中。有些人以为别人也不认识自己,而且以后彼此间很难还会有相遇在一块儿的时候,因而处于一种匿名者的状态中。这样一种状态往往使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过去所承担的某些义务和责任,也会不同程度地放松良心对自己的约束,因而发生和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过分的行为举止。例如,在火车上、在公园里、在公共汽车里等等。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这种公共场合中,有些人也常常抱着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少惹麻烦的心理,对于一些过分的、带有攻击性的行为持忍的态度。这样一方是咄咄逼人,另一方却又是息事宁人,很容易造成一种有利于某些人不断膨胀其侵犯心理的环境和条件。但是,也恰恰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些人肆无忌惮地一意孤行,也很容易地把人们逼到一种“绝境”,以至于产生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心理。
成熟的人懂得:要保持自己的骨气,把自己的刀剑插入刀鞘,但需要自卫时要毫不犹豫地拔出来。既然你已经躲不过去了,还不如趁早解决的好。
4.人应该适当地有一点锋芒
人的行为很容易受习惯的支配,只要屈服过一次,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屈服下去,不失时机地人前稍显勇气,是不可忽略的处世之智。不要成为受气包,一旦生气就应果断地行动。
俗话说:“吃柿子拣软的捏。”人们发火撒气也往往找那些软弱善良者。因为大家都清楚,这样做并不会招致什么值得忧虑的后果。在我们身边的环境里,到处都是这样的受气者,他们看起来软弱可欺,最终也必然为人所欺。一个人表面上的软弱,事实上助长和纵容了别人侵犯你的欲望。
我们要知道保持勇气的重要;不要过分抬高他人,以致对之心怀敬畏。没有谁能超越人性的局限。领导不过只是职位比别人高些,权威也只是一种地位带来的表面力量而已。
其实,为了保障自己必要的权利,人是应该有一点锋芒的。虽然我们不必像刺猬那样全副武装,浑身带刺,至少也要让那些凶猛的动物们感到无从下口,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