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喜欢比较不同事物之间的异同,实际上,不会比较就不会有新的观念产生。我们辨别事物异同的能力正是通过比较这种活动得来的。当用命题将一个观念同另一个观念联结时,它是人脑所做出的最基本的比较的语言表达。我们所说的“判断”是一种精神活动,它通过观念的联结使我们可以对所处的客观世界做出连贯的陈述。由于判断是命题的基础,所以我们所说的适用于命题的一切原则,也必然在判断中适用。如果一个判断所揭示的观念之间的联系真实反映了客观世界中的关系,那它就是正确的。
反映在命题内部的比较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因为它是我们在两个或多个命题之间做出多重比较的源泉,而且正是这些纵横交错的比较构筑了人类的观念。如果不能通过比较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那么我们的观念就会产生脱节。我们会有想法,但是每个想法都是孤立存在的。我们不知道如何将观念联结在一起,来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
当我们比较两个事物时会发现它们或者完全相似,或者部分相似,或者截然不同。当我们说两个事物完全相似时的根据是什么呢?那就是我们在一个事物上所观察到的某些特性,在另一个事物上也存在。当我们将论证置于比较中时,我们的目的是展示我们所比较的两个事物实际上是相似的。
假设我们通过仔细观察两个事物,找出了它们之间有很多共有的特性,于是我们得出结论:“这两个事物非常相似。”这个论证的前提是我们观察到的两个事物有共有的特性。如果我们比较猫和狗,它们之间的共性有:四肢、毛、胡须、爪子等。如果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所有涉及的特性都是重要特性且没有其他重要特性被遗漏,那么我们的论证就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我们可以得出“猫和狗非常相似”的结论。在“部分相似,部分不同”的判断中,相似和不同永远没有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可能同多于异,也可能相反。但是,无论差异有多大,它们都公平地来源于对可观察到特性的认真比较。
两个事物毫无共同之处的判断又如何呢?如何断定这个判断是合理的?如果通过比较两个事物共有的特性,可以得出两个事物完全相似的判断是合理的,那么用同样的方法得出两个事物截然不同的判断也是合理的。比如一只手机和一只水壶,它们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但它们也可能有相似的特性。比如有相同的颜色,相同的重量,或者相同的材料等。当然,生活中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是不存在的。同理,没有任何两个事物是完全不同的,至少它们都是存在的。
要对比任何两个事物,特别是庞大复杂的事物,像历史事件之类,要谨记不能仅仅因为在比较时我们注意到了很多相似之处,就鲁莽地得出诸如“这两个事件很相似”之类的结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相似特征的多少,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这些相似特征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性质揭示了事物的本质,那么它就是重要的,它揭示了事物本身的特性。
由此我们引出这一节所讨论的内容:类比推理。所谓类比推理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某个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简称类推或类比。
声音和光线有不少相同属性:直线传播、反射、折射、干涉等;而我们知道声音是一种波,所以推出光线也是一种波。
这就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具有或然性。如果前提中确认的共同属性很少,而且共同属性和推出来的属性没有什么关系,这样的类比推理就很不可靠,也就是机械类比。如果一个主要特性被遗漏,那么即使有大量相似的其他特性,也不可能做出可靠的比较结论。
甲:“你见过大象吗?”
乙:“没有。”
甲:“我来告诉你大象长什么样子吧。它有四条腿、两只眼睛、两只耳朵、一张嘴、一条舌头、一条尾巴。”
乙:“哦,我知道大象长什么样了。不就和猫长得一样吗?”
甲的描述缺少了大象一些重要的特性,比如体形、鼻子等,这导致乙的类比出现严重的错误。
类比论证的基本结构如下:在比较的两个事物中,对于其中一个事物,我有比另一个事物更深入的了解。我所做推理的目的是:在已知这两个事物有足够多的相同特性的基础上,相信它们其他的一些特性也是相同的。
有两个事物甲和乙,因为:
甲事物具有如下特性:A、B、C、D、E、F、G;
乙事物具有如下特性:A、B、C、D、E、F、G;
甲事物具有特性:H。
所以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特性H。
虽然这个结论有可能正确,但不是必然正确的。基于两个事物拥有大量相同特性的事实,当其中一个事物具有某个其他特性时,很可能另一个事物也同时具有。所以类比推理只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是或然的,而不是必然的。就是说,即使前提为真,结论也有可能为假,由此可知这并不是一种“有效”的论证形式。
因此,类比论证只适用于当我们不能直接证明某事物具有某特性时,或者这个事物还无法观察的时候。并且类比推理的目的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明或作为一个参考,并不能把类比推理出的结果作为一个结论。
中国公关协会最近的调查显示,去年中国公关市场营业额比前年增长25%,达到了25亿元;而日本去年公关市场营业额大约为5亿美元,人均公关费用是中国的10多倍。由此推算,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公关市场的营业额将从25亿增长到250亿元。
类比涉及两种事物的对比或两个时段的比较,但上面这种对比存在逻辑问题。中国与日本人口结构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尤其是对于公关这样的城市化程度要求很高的行业而言。论述者由日本公关市场的发展过程不能必然推出中国公关市场未来的发展状况。因为这两个国家在人口结构、消费者收入、城市化进程以及消费习惯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上述论证简单地将日本的人均公关费用推广到中国,显然是乱用类比。
甲:“我认为‘自由’不是一个普世价值,因为自由也会带来混乱和低效率。”
乙:“我不同意。就像人有手臂,那他既可以用这个手臂进行劳动,也可以用这个手臂去盗窃。但不能因为人的手臂有可能犯下盗窃罪行,就事先把人的手砍掉。‘手臂是好的,不能砍掉’这个命题,不管对于一个普通人,还是对于一个小偷来说,都是正确的。因而这个命题对任何人,对所有可能的人来说,都构成‘普世价值’。没有人会认为一个赞同手臂是好的人,就必然会去进行盗窃犯罪。”
乙对甲的反驳表面上看来是不错的,推导过程中也没多大的逻辑漏洞。不过,乙的论述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这个例子是用类比的手法取得的,而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普世价值例子。因此,如果类比有问题,后面的推导和结论就如空中楼阁一样,完全没有意义。下面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乙的论证。
首先是类比的对象不恰当。类比的第一段:“就像人有手臂,那他既可以用这个手臂进行劳动,也可以用这个手臂去盗窃。但不能因为人的手臂有可能犯下盗窃罪行,就事先把人的手砍掉。”在这里,把自由类比成了手臂。问题是,能否把自由与手臂做类比?两者有多少共同属性?仅仅因为两者的共同属性是“两者都可能导致坏的结果”就拿来类比,这样的类比并没有什么说服力。二者的共同属性并不是本质属性,这种共同属性同结论中的属性也没有多少必然的关系。“自由”是一个虚的概念,而手臂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物质,两者差别巨大,不能如此简单的类比。
接着是对“普世价值”的定义模糊。乙说“手臂是好的,不能砍掉”是一个“普世价值”,因为“这个命题,不管对于一个普通人,还是对于一个小偷来说,都是正确的”。这个论述从逻辑上说不严谨,手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砍掉吗?恐怕不是。如果受伤或者得了某些疾病而需要接受截肢手术,就必须要把手臂砍掉了。
所以乙的这一番论述并不能得出“自由是普世价值”这个结论,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反驳了甲论证背后的“会带了坏结果的事物都是我们要避免的”这个隐藏命题。
同这种类比相似,还有一些类比,如:把自由类比成空气、把民主类比成食物等来论证“民主自由是好的,不可或缺的”这个论点。在这些类比中,把民主、自由换成其他一些比较正面的概念,也可能说得过去。但仔细一看,这种表述其实什么也不是,什么也没说,毫无意义,毫无价值。这些类比充斥在对大众的演说之中,有不小的影响力。但作为严肃的逻辑论证,有严重的逻辑缺陷,是无法给自己的论点增加任何说服力的。
任何类比,即使在结论正确的时候,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说明”,不能用作结论的“论证”。许多类比甚至根本就是谬误类比:
“俄罗斯就是老黄瓜没刷绿漆,美国是老黄瓜刷了绿漆,其实在本质上都是老黄瓜,半斤八两。”
这显然是一个乱用类比,因为国家和黄瓜没有必然的类别关系。类比论证的方法与思维方式没有丝毫的理性可言。
在科学上,类比的应用仅限于发散性思考和设想,得到的结果如果不想办法去印证那永远也只是猜想而已。对于严谨的科学、哲学或者社科性研究,该论证方法或思维方式的运用,必然会给自己的理论大厦带来很大隐患。可惜的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推崇类比的运用。比较典型的如中医的五行理论,用自然的五行类比人体的五脏,由于这个理论在中医中的地位属于根基,所以始终无法发展成逻辑严谨的现代医学。
类比的思维形式在流传至后世的一些著名的先秦典籍中大量出现,如《易经》《老子》,等等,其影响是深远的。《老子》中类比和文辞的对称之美加上语言的简洁之美,其感染力是很大的。但细究一下,除子大量类比论证之外,剩下的大多是观点、格言的集合,对于一部思想巨著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是以圣人欲上民,以其言下之;欲先民;以其身后之。是以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为之争。”
这是由一连串的“是以”连接起来的连锁推论方式,在逻辑上毫无价值。这一切推论,是从“水往低处流”这个自然现象中推导出来的。因为江海位置低下,能纳百川,所以圣人为了爬上去统治百姓,就必须先伏低做小,这就是《老子》这段话中的“逻辑”就算“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道理成立,它也与促使水流动的地心引力毫无关系。
类似地,中医“理论”中的那些“天人感应观”也是各种类比的集合。自然界有的东西,体内似乎全有,“风寒暑湿燥火”无一不备。这种联想,使我们像尼采笔下的“超人”那样,从此山的山巅一步就跨到彼山的山巅,在概念之间作狂野的“飞跃”。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早就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例子指出过这种“连锁推论”的荒唐。该“理论”从“个人”到“天下”层层放大,连续飞跃,毫无逻辑上的联系,却被读书人奉行了两千多年,期间竟没有多少人想想:一个人就算是修身修到活佛的境界,难道就会自动具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能力不成?反过来,一个能平天下的人,难道就必然修身、齐家吗?各种反例在中国历史中都并不难寻找。
这种类比思维其实是一种懒汉式的思维,不去钻研事情的本质,投机取巧地从其他的概念体系里借一个自己需要的事例。类比事物之间的差别被人为剔除,只保留自己喜欢和容易的部分,然后来说明该事例在自己所要论证的概念体系里是同样存在的。这种事例中的非理性是相当明显的,如果一个社会被这种非理性思维长期主导,是不会有严谨的逻辑观念的。
当然,类比论证也不是毫无用处。由于类比推理的逻辑不严密性,虽然不太适合于定量要求较高的科学研究和推理领域,但在有些场合却是强有力的武器,比如演讲和辩论。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由于时间短,一般对方来不及做深入细致的理性分析,类比推理的逻辑漏洞不容易被发现,倒是它的生动形象和看似严谨的推断更容易麻痹听众。在演讲场合,听众一般都是单方面接收的受众,情绪在那个场合也变得比较感性一点,妙趣横生的类比不但不会被人发现其逻辑缺陷,反而更能吸引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