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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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唐代政府组织

一、汉唐相权之比较

汉唐皇帝都是世袭的,这一点没有任何变化,只是从刘姓换为李姓。政府变化较大,其中最重要的相权的变化尤其大。因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随之变动。汉唐相权的区别是:汉代丞相是采用领袖制的,由丞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唐代宰相是采用委员制的,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共同负责,凡政府的一切最高政令须经过各部门的会议而决定。唐代相当于宰相职权的是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这三个部门职权的会合,才等于一个汉代的丞相。

三省的来历。尚书在汉代是皇宫中的内廷秘书。中书依官名论,在汉代也是在皇宫中掌理文件的意思。侍中是在皇宫中奉侍皇帝。就官职名义讲,尚书、中书、侍中在汉代都是内廷官。到唐代,这三个官职全由内廷官变为政府外朝的执政长官,和以前的性质完全不同。其实宰和相,在春秋时代,也仅系封建贵族的家臣,到秦汉则化私为公,变成了政府的执政官,称为宰相,又叫丞相。此后丞相失职,又有另外一批皇帝内廷私臣变成了政府正式执政官,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谓失职?因丞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了,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如中书、门下、尚书之类来代行政府丞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事。直到唐代,皇帝才又把以前丞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换言之,是把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新交还政府。

三省共同执掌宰相职权。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不常设),实际主管为尚书左右仆射。唐分官阶为九品,一二品官,均赋予元老、重臣,由三师、三公担任,为最高荣誉职衔,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负责官员。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左右仆射皆为三品官。

二、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三省共同执掌宰相职权。中书省主发令,即诏令的起草权。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实际上皇帝并不拟“敕”,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中书令之下为中书侍郎,再之下为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有七八人之多。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却有拟撰诏敕之权。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中书舍人拟撰,也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

门下省掌封驳之权,即封还诏令、驳正违失权。中书省拟好的诏书,等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予以复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在门下省侍中及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也能够参加意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涂归也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属门下省。以今日语言论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经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

尚书省掌诏书的执行权。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仅有执行命令之权,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中书省、门下省都设有内外省,内省设在宫城,外省设在皇城,政事堂在中书内省。宰相们轮流在政事堂值班,遇有情况,立即会同中书舍人草拟诏敕,交门下省审查,提高了政务效率。

三、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政事堂是三省议事的地方,是为了解决三省分权之后的权力协调问题而设置的,尤其是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发令与封驳的协调。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政策决策过程中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起作用。参加政事堂会议的组成人员主要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侍中、侍郎,尚书令(唐太宗后不常设)、尚书左右仆射,并常有皇帝指定的人员参加。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召开会议时,中书省和门下省的长官都出席,若尚书省长官不出席政事堂会议,即事先不获预闻命令决夺。开元之后,尚书左右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职衔,即尚书省只有执行命令之权,而无发布命令及参与决定命令之权。故唐代人认为中书门下才是真宰相,开元之后的尚书左右仆射不是真宰相。参加政事堂会议的皇帝指定的人员由皇帝予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作为与会资格出席。获授此衔者,可以同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门下省的长官侍中一样同知政事。“同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职名。凡属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认为是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故说“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中书省武则天改称凤阁,门下省武则天改称鸾台),这仍然说一切皇帝诏命,必经中书门下两省。

政事堂逐渐从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从原来三省长官轮流值守的制度变为宰相轮流值守的制度。中书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多时有至十几人,最少则只有两人,即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开会时有一主席,称为执笔,讨论结果由执笔综合记录。此项主席轮流充任。有时一人轮十天,有时一人轮一天。大家的意见,不仅由他综合记录,而且最后文字决定之权也在他。这是唐代宰相一职在采用委员制中的首席来代替领袖制的一种运用与安排。

在唐代,并无皇帝绝不该不经中书门下而径自颁下诏书的规定。事实上,唐代确有不经中书门下而皇帝随便下命令的。唐中宗,不经两省而径自封拜官职。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觉得难为情,故他装置诏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所书“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此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中书门下两省,而要请下行机关马虎承认之意。当时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时人称为“斜封官”,因其未经正式敕封手续而为一般人所看不起。严格说来,此等事总属胡闹,不可为训。只因闹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几个小官职,也不致有大影响。

四、尚书省与六部

国家一切最高政令,一经政事堂会议决定后,便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是政府里最高最大的行政机构。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不常设),次官为尚书左右仆射,尚书左仆射主判吏部、礼部、兵部三部事,尚书右仆射主判民部、刑部、工部三部事。尚书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民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是中央各项政务的执行机构。六部各有职掌。吏部主管人事、任用、勋封之权,官吏必先经过考试,再由吏部分发任用。五品以上官,由宰相决定,但吏部可以提名。五品以下官,宰相不过问,全由吏部依法任用。民部(户部)掌管民政户口、田土、赋税等事。礼部主管礼仪、宗教、教育事宜。兵部掌管军事行政、后勤供应事宜。刑部掌管刑法狱讼、司法行政事宜。工部主管水利土木工程建设及工匠事宜。

尚书省是唐代中央政府组织最庞大的机构,其建筑也相当宏大。总办公厅名为“都堂”,两旁为左右两厢,吏户礼三部在左,兵刑工三部在右,由左右仆射分领。各部设尚书为部长,侍郎为副部长。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每部之第一司即为本司,如吏部之第一司为吏部司,其余各司各有名称。各司设郎中为司长,员外郎为副司长。尚书省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体办公,遇事易于洽商,下午各归本部分别办公。如有参知机务或同平章事衔者,可去政事堂出席最高政事会议。无此等衔者,则专在本省办公。六部二十四司是国家行政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行政的主要职能。

六部制度,自唐代以来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过六部次序略有改动。唐开始时是吏礼兵民(户部)刑工,唐太宗时改为吏礼民(户部)兵刑工,至宋朝初年次序是吏兵刑民(户部)工礼,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其次序改为吏户礼兵刑工,这种次序遂为以后所沿袭。

唐代前期崇尚出将入相,文武叠用。唐朝没有像汉代那样的全国最高军事长官。皇帝和三省六部长官及他官同平章事等参议军国大政,是中央军政决策的基本形式。尚书省兵部是军事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类似于今天的国防部又略有不同。兵部掌军政、发兵号令、兵籍检点,但是,兵部并不直接统帅军队。从唐高宗到唐玄宗前期,中央逐渐发展了一支规模不大的职业禁卫军(飞骑、万骑),地方上则出现了职业边防兵(长征健儿)。作为前线指挥官的行军总管也演变成边镇长官节度使。这就使唐代中央和地方的军队统帅组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宰相如果有军事指挥才能,外迁可为地方军事长官。地方军事长官立有战功,上调可到中央政府任宰相。军队统帅与高级行政官员即内外官员有一定程度的交流。

唐代中央政府组织机构是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的,除三省六部制外,还有御史台、九寺、五监。御史台的职权是监察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百官,监督政府的作为。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宗正寺、司农寺、太府寺,系从汉代九卿演变而来。五监是国子监、将作监、少府监、都水监、军器监。御史台、九寺、五监是一些辅助的中央政府机构。六部与寺监基本是平行的,六部尚书的职级是正三品,寺监长官为从三品。六部执掌政令,寺、监、台分掌具体事务,如户部与司农寺、太府寺,礼部与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兵部与卫尉寺、太仆寺、军器监,刑部与大理寺,工部与将作监、少府监、都水监,都是总领与具体分管的关系。具体分管机构要接受总领机构的指导,也可以对总领机构提出异议,直接接受皇帝指示。总领机构与具体分管机构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应分台、谏两种。台是指的御史台。唐代的台官,是皇帝的耳目,御史监察权已离相权而独立。唐代的谏官,是宰相的唇舌,谏诤权仍在宰相的手里。唐代的谏官属于门下省,谏官的职责是专门谏诤宫廷和皇帝的过失的。如谏议大夫、拾遗、补阙之类。此外还有司谏、正言等,他们都是专向皇帝谏诤过失的。谏官官阶并不高,也无大权,但很受政府尊重。谏官由年轻后进,有学问,有气节,而政治资历并不深的人充任。他们官虽小,却可向皇帝讲话。拾遗的职责是指皇帝遗忘了什么,他可以提醒他。补阙的职责是指皇帝有了什么过失,要替他弥补。谏官在皇帝和宰相之间扮演着君权相权关系调节的角色。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谏官。唐制规定散朝后,皇帝和宰相之间可以就一些朝廷问题从容讨论,谏官可随宰相列席这样的会议,政府其他官员不得参加。这时,宰相们不便同皇帝直接讲的话,可以由谏官讲。他们讲得对,固然好,讲错了,也无妨大体。他们是谏官,本来就是要开口讲话,而且人微言轻,官位不高,讲差话也自可原。所谓言者无罪,听者足戒。他们跟随在宰相身旁,宰相要同皇帝讲的话,由他们口里讲了。皇帝若生气,也无法直接对着宰相,宰相可免同皇帝直接冲突的风险。这是唐代谏官的一个特有的作用。

“唐代中央政府利弊得失分析”

唐代中央政府是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这一制度是在继承隋代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又继续发展完善的结果。

唐代的三省六部制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制度。三省六部制使皇帝、多位宰相都没有绝对的权力,只有相对的权力,他们的权力都受到其他部门、其他官员的制约和限制,以权力制约权力,尽量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超越权限,它有利于政务决策和执行的科学化、合理化。从政治制度上讲,它在当时是一种很先进、很科学的制度。这一制度使唐代成为中国历朝历代中中央官制最好的朝代,是唐朝强盛的制度保证。

唐代三省长官都是宰相,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这说明唐代的宰相职能由多个部门、多人执掌,宰相采用了委员制、集体负责制的组织方式,它分散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它是一种君主宰辅制度。原来汉代丞相由一人担任,权力非常大,非常集中,唐代则把集中的相权分散在若干彼此互不统属的官员手中,这些官员相互制约,以臣权制约臣权,防止出现架空皇帝,僭越君主的权臣,从体制上解除了相权对君权的制约,其结果是相权地位下降,君权地位上升。但君权地位的上升是有限度的,君权也是受限制和制约的,并不是绝对君主制,而只是相对君主制。可以说,唐代的君主的权力和宰相们的权力划分还是比较平衡的。

六部制度与汉代九卿制度相比,是一大进步。九卿中之光禄勋,就官名本义论,等于是皇帝的门房,不脱宫廷私职的气味。唐代正名为吏部,掌理人事,名称恰当。汉代管军事的为卫尉,卫仍对宫廷言,唐代称为兵部,职名始正。太常就名义言,也偏在皇家私家的祭祀,唐代改为礼部,确定为政务官了。只论汉唐两代官名之改革,可见中国政治史上政治意识之绝大进步。汉代九卿,就名义论,只是办理皇室内廷事的家务官,唐代始正式有六部尚书,显然成为管理国家政务的机构,不像汉代只似皇帝的侍从。这是中国政治史上一大进步,无论从体制上讲,还是从观念上讲,都大大进步了。

唐代中央行政管理体制虽然职有常守,位有常员,总体上保持了较大的稳定性,但缺乏机动应变能力,表现在总领与具体分管部门未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彼此之间有分工但界限不清,有些政务难以有效及时地得到处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皇帝采用临时置使、随事订补的方法来加以处理。如设置枢密使、三司使等。临时置使、随事订补的方法不断的长期化,必然使旧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宋代的三司使就是唐代的临时置使长期化的结果,但宋代的三司使已成为中央政府正式的官职。

唐代中央政府的政务活动,虽然是三省六部制,但中书门下才是真宰相,也并无皇帝绝不该不经中书门下而径自颁下诏书的规定。这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下的一种通融性。往往每一种制度都留有活动变通之余地,不肯死杀规定,斩绝断制。通常,皇帝没有限定他不得为种种活动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程度的通融性的。

唐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虽然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但它仍然是要靠人去运作的。唐代前期,由于一些政治活动参与者的努力,政局虽时有跌宕,但整体上保持了稳定,持续了一百多年,尤其在两个时期比较突出,一是唐太宗贞观年间,明君贤相,绝佳搭配;另一个是唐玄宗开元时期,由于用人得当,唐玄宗垂拱而治,明君贤相,相得益彰。唐玄宗天宝时期,唐玄宗怠于政事,“君王从此不早朝”,又任用奸相李林甫、杨国忠长时间执政。李林甫嫉贤妒能,为固宠自专,破坏了唐代早期形成的出将入相的传统,为杜绝汉族将领打仗立功入朝为宰相的麻烦,极力促使唐玄宗任用胡人将领为边镇节度使。唐玄宗也认为胡兵悍将可用,遂有后来的安史之乱的发生。可见,人可以确定好的制度,也可以破坏好的制度。在一个好的制度下,遇上昏君奸相,照样能把好的制度弄糟糕,把好的传统弄废弃,把盛唐景象变成破败山河。

安史之乱是唐代由盛到衰的转折点。由于掌握重兵的边镇节度使安禄山的反叛,盛唐的景象一去不复返了。在平定安史之乱的过程中,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宏观统筹,缺乏雄才大略的皇帝和有远见卓识的宰相们。叛乱是平定了,但养痈遗患,地方兵权未收回中央,使叛乱的社会基础和土壤仍然存在。中唐以后,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社会治理的许多关系都紊乱了。这种藩镇割据的局面持续了一百多年,直到唐朝灭亡。五代十国实际上是藩镇割据局面的

延续。

五、唐代地方政府

唐代初年,地方行政实行州县或郡县两级制。对国家的府、州(郡)、县都划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在重要地方和京都设府,边远重地设都护府,府与州(郡)同级,地位高于州(郡)。唐最盛时有州(郡)358个,县1573个。唐制规定,州(郡)10万户以上的为上州(郡),2万户以上至10万户的为中州(郡),2万户以下的为下州(郡)。县6000户以上的为上县,6000户以下3000户以上的为中县,3000户以下的为下县。

唐代在地方实行中央集权制。在府设尹和少尹,一正两副;在州设刺史,以别驾、长史、司马为副;在县设令、丞、主簿、尉,主要职责是刑名钱谷。

地方长官的掾属。唐代州县长官无权任用部属,全由中央吏部分发,任用权集中于尚书省吏部。

汉唐地方政府的比较

唐代州数量较汉代郡多两倍有余,县数量较汉代县多两百多个。汉唐疆域面积相差不大,而地方行政实体的数量的差距,除了经济发展的因素之外,说明唐代的地方行政区划的面积缩小了,地方行政长官的职权减小了很多。

汉代地方长官可以自行辟署任用属员。唐代地方长官的部属全由中央吏部分发。汉代官阶上下相隔不太远,升转也灵活,由县令升郡太守,便是二千石,和中央九卿地位相当。汉制三年考绩一次,三考始定黜陟,升迁机会优越,故官员能各安于位,人事变动不大,行政效率因之提高。唐代任地方官,因其本身地位低,只能寄希望于升迁。政府只得以升迁来奖励地方官,于是把州县各分为三个等级,由下到中,由中到上,升了几级,还如同没有升。唐代地方官迁调虽速,但下级的永远沉沦在下级,轻易不会升迁到上级去,于是在官品中渐分清浊,影响实际行政效力很大。

从整体来看,汉代地方行政是中国历朝历代中最好的,唐代地方行政次于汉代,但还是比较好的朝代。

六、观察使与节度使

唐代监察制度的机构是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监察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百官,监督政府的作为。所谓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属于三省。换言之,监察权是脱离相权而独立了。唐中宗之后,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监察朝廷中央政府,右御史监察州县地方政府,即所谓“分巡”“分察”。监察中央的谓之“分察”,监察地方的谓之“分巡”。中央方面最要者为监察尚书省内的六部,中书门下两省不在监察之列。唐德宗时,尚书六部,每两部各设御史监察一人,谓之“分察”。“分巡”则分全国为若干道,派去监察御史,称为监察使,后改巡察按察诸称,最后称为观察使,意即观察地方行政。贞观十年,唐太宗分天下为10道。开元二十一年,唐玄宗改10道为15道,置观察使常驻地方。本来,唐代的巡察使、观察使是中央官,被派到各地区活动、巡视观察,但因经常停驻地方,逐渐成为地方更高一级的长官。观察使既掌握了地方行政权,其地位也自较原置地方官为高,逐渐变成了地方长官中最高的一级。这样,地方行政由二级变成了三级。

唐代中期以后的道以节度使为主要长官。唐初,道以观察使、巡察使、采访处置使等名义常驻地方,主管监察事宜。如果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驻下来,中央要他对边疆事务随机处置,并临时得以全权支配,即成为节度使。节是当时的一种全权印信,受有此全权印信者,便可全权调度,故称节度使。安史之乱发生后,军事成为主要政务,将原来在边镇实行的节度使制用于诸道,在内地诸道广置节度使,节度使逐渐成为道的长官。节度使又兼观察使,使藩镇成为凌驾于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区划。节度使在其地域,可以指挥军事,管理财政,处置行政,甚至有该地区的用人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很快成为割据一方的政治军事集团,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唐代的道的演变过程,本来是唐代中央政府想中央集权,由中央指派大吏到外面去剥夺地方官职权,结果变为由中央派去的全权大吏在剥夺地方职权之后,回头反抗中央。实际上就是中央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官,再由军队首领来担当地方行政首长,即以监察和军事合成演变而来,独立性很强,藩镇割据的局面随之形成。

每个藩镇都有军事系统和行政系统两套机构。节度使府长官为节度使,节度使以下还有一些佐属官吏。观察使府长官为观察使,观察使以下也有一些佐属官吏。由一人担任节度使,并兼任观察使。节度使一般要节制数州。藩镇在其割据的地区内自行练兵征战,自收租税,自定法令,自用官吏。节度使死后,子孙世袭,兵将拥立新的节度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事后承认。

“唐代地方政府利弊得失分析”

唐代前期地方政府已经实行了中央集权,和汉代相比,地方政府的权限缩小了,地方行政政绩也不如汉代的好。

唐代前期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有一定的权力,但又都受中央政府的限制,权力不是很大,但也不是没有。如在安史之乱中,以张巡为首的睢阳保卫战持续了近一年,地方政府如果没有一定的财力做支撑,是不可能坚守的。

唐代在安史之乱之前,地方政府秩序井然,地方治理方面虽然也有一些小的问题,但无碍大局。道由中央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官,再由军队首领来担当地方行政首长的过程,也预示着地方行政关系紊乱的开始,预示着地方治理混乱的肇始。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地方行政少有起色,一直到唐朝灭亡。

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这两个职务是不能由一人担任的,若由一人担任的话,容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尾大不掉,成为中央政府的祸患,东汉后期如此,唐代中叶以后的藩镇割据也是如此,这是历史的教训。此后,历朝历代很少有让一人担任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这两个职务的(元代的行省制度是另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