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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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明代赋税制度

明代经济方面的制度,主要谈一下黄册、鱼鳞册和一条鞭法。

黄册,明清时期国家对于赋役征收的重要的册籍。黄册是户口登记用的,以户为主,每十年更定一次,凡四本。一份送户部,三份分送布政司府县。册上详细列着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呈四柱式。买田者如果是别都人,就立为子户,登记于买田人户图中,逐项注清楚。这项造册制度看起来挺麻烦,在当时本意有限民名田的含义,使兼并之风不容易随便滋长。黄册使用时间一久,弊病就产生了,就出现变乱了。黄册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选其中丁粮多的十户为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一甲分为十户。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治理这一里一甲之事,主要是替政府主管催征。一旦兼并之风盛行,大户千亩是一里长,小户三十亩也是一里长,小户就非倾家荡产不可了。

鱼鳞册,明清时期国家对于赋役征收的重要的册籍。鱼鳞册是登记田亩用的。宋代已有了鱼鳞册。明代鱼鳞册被政府普遍使用,成为了一项制度。鱼鳞册以土田为主,当时也称为鱼鳞图。每县每乡每都以四境为界,田地以丘相挨,如鱼鳞状,故称鱼鳞图。图中田地或官有,或民有,或高田,或污田,或埂或瘠,或山或荡,都详细加以注明,并添注上业主的姓名。业主有田地买卖,就一年一注。人户纵然有流动,田地一定不移动。因此,当时人称为以田为母,以人为子,子依于母,亲切可据。自从有了鱼鳞册,民间就有飞洒诡寄之类的作弊方法。鱼鳞册的田地四至是准确,但业主花名依然可以混淆是非,到最后仍然变成一笔糊涂账。在嘉靖以前,明代的鱼鳞册早等于废弃了。

就黄册、鱼鳞册这项制度的创立来说,不仅便利了政府收租的手续,而且不便于民间的土地兼并,其用心之良苦,实在是无可厚非的。但经年累月之后,黄册、鱼鳞册弊病渐生而入里,终至淆乱不清而废弃不用。

明代的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是把民间差役杂项合并归入田赋项下,计亩征银,赋役钱粮官收官解,以求赋役征收手续的简便。一条鞭法在南方甚感便利,但在北方各处深感不方便,反对呼声较高。一条鞭法在明宣宗宣德年间,已在长江下游东南一带出现。在明世宗嘉靖、明穆宗隆庆年间,是一条鞭法试行较盛行的时期。张居正任内阁首辅期间,在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向全国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推行,一举扭转了明政府的财政危机,解决了自明初以来由征收实物和亲服力役为主的赋役制度所导致的赋役名目繁多、征派手续复杂、各地标准不一等问题,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的转变,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有较大的影响。一条鞭法在将赋役名目删繁就简,合为一则的过程中,把以前各种合法与不合法的加征杂派都变成了正税,而且赋役合并,一律征银的情况下,新的加征杂派变得更为方便,也更为隐蔽。一条鞭法推行不久之后,就出现了紊乱,并不能完全遵照法制来实行。

“明代赋税制度利弊得失分析”

明代在经济制度方面没有太大的独创性,主要是继承了前代的经济制度,并且加以完善。

从历史大趋势来看,自唐代两税法之后,政府方面只考虑财政如何征税方便的问题,不再考虑在经济理论上建立社会民众的土地制度。自从中唐之后,社会门第势力全部消失,社会上全部是畸零割碎的小户农田。政府面对众多农户征收租税的手续更趋麻烦,而不得不在这方面着力加以解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介于唐代的两税法与清代的摊丁入地政策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明代中后期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土地兼并十分剧烈。权势阶层广泛兼并社会下层民众的土地,使土地大量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广大农民大量沦为佃户和流民,社会矛盾十分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