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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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宋代赋税制度

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买卖自由,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租佃制成为宋代普遍的田租形式,客户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一般订立书面契约,成为一种经济性的租佃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还是有一定强制性的。

宋代赋税制度继承了唐代的两税制,但有许多新的特点。

宋代将唐代的户税和地税一起都按田亩征收,赋额增加,官田、民田的税项分夏、秋两次交纳,因称二税。征收内容是谷物和银钱兼收。一般夏税多钱帛,秋税多谷物,故有夏税秋苗之称。征收数额,大致按每亩征收一斗的定额课取。但各地的税额有差别,各地有田赋不均的现象。

唐代的两税制是在租庸调制崩溃的基础上创立的,唐代的租庸调制是三个项目分列的,对田地有租,对丁役有庸,对户籍有调。两税制则把一切赋税项目经过归并,成为单一的两税。

唐末五代以来,各个割据政权在田亩税外所增加的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北宋局部统一后,把原割据政权的苛税名目继承下来,统称“杂变之赋”,让农民照旧交纳,称为“严征”。宋仁宗时,废除原来名目,以类合并,并入夏、秋二税征收,统称为“严纳”,成为正赋之一。

五代时南方各国既要民户交纳两税,又增设人丁税,实际上是对丁口重复征税。北宋继承了五代时南方各国的人丁税,要人口交纳身丁税,统称“丁口

之赋”。

农民除交纳的两税之外,还要交纳“加耗”(要多交米谷入仓后被老鼠、麻雀吃掉的损耗部分),“支移”(官府不让民户在本州本县就近交纳,让他们自备费用,运到远处州县交纳,若民户不愿支移,需交纳道里脚钱,后来这种脚钱演变成一项固定附加税,随正税交纳),“折变”(官府让民户把本来应交的物产折成钱交纳,或把应交的钱折成特品交纳,在折价时官府强行规定不合理的比价而盘剥民户)。

宋代农民还要承担力役,但力役负担要轻一些,实际上,宋代农民承担的力役,是役上加役。

由此可见,宋代二税继承了唐代的两税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税上加税,役上加役,宋代民户的税赋水平比唐代推行两税制时要高。

宋代的商税也是一项重要税收。从汴京、洛阳、大名、应天以及临安都有商税院。地方州县设有征收商税的机构,称为“场务”,大者为务,小者为场。商税的正税可分为过税和住税两大类,以货币征收为主,也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过税是流通税,行商的货物经过某一税务关卡,要交纳过税,税率为2%。住税是交易税,税率为3%,所有货物只要交易,都要交住税。除正税外,还有各种附加税。

宋代还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如盐、茶、酒等,实行官府专卖制度。官府专卖制度的机构叫“榷货务”。

宋代的差役制度是一种很糟糕的制度。所谓差役,是宋代政府在乡村主户中实行的按户等高下轮差的制度。宋代的差役制度是继承五代时的地方办差办法。五代时,地方官专门找地方上一些富裕户去办不断走马灯似的军队来到当地提出的超过正常赋税标准之外的一些额外要求,导致办差的人家相继破产。宋代的差役制度分州县和乡两类。州县役里就有衙前役,乡里就有里正役。衙前主管州县官府的府库和运送官物,如果看管和运送的官物有了损失,充役者要负责赔偿。里正为一乡之长,负责督催地方赋税,若所管税户中有不如期交税者,须由里正垫交;若所管税户逃亡,还要里正赔纳。充衙前役、里正役的人家次第破产。而能充当衙前役、里正役的人家多是乡村上户,且是轮流担当此役,造成的结果是乡村上户相继轮流破产,地方上没有一个能长久兴旺的人家。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里正役为畏途,想方设法加以逃避。宋代的差役法遂成为社会之大害,害民之法。

王安石变法时,提出免役法,对差役制度进行改革。新法为: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人的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随夏、秋二税交纳。司马光做宰相后,免役法被废除。

“宋代赋税制度利弊得失分析”

宋代是在五代乱世的基础上建立的,宋代对于五代的赋税制度,不仅未加清理,反而加以继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宋代赋税制度。可见,宋代从一建立之始,赋税程度就不轻。税上加税,役上加役,使宋代民户的税赋水平比唐代推行两税制时要高。后来,随着北宋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的出现并日益严重,政府的赋税程度自然不可能减轻,只会日益加重,这就导致了宋代老百姓赋税水平的提高,赋税负担的沉重。“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不留其有余。”

宋代社会经济比较繁荣,农业、手工业达到了新水平,城市商业十分繁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商品交换的繁荣,为政府商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宋代地方上的赋税、财富全部解送中央,地方上一点儿都不能留用。平时地方临时有事,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地方日趋贫弱。金兵内侵,中央首都(汴京)一失,全国顿时土崩瓦解,再也没有办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