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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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宋代政府组织

一、宋代中央政府

宋代是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中最弱的一个。从政治制度上讲,也是五个朝代中最没有建树的一个。中国政治制度,秦汉是一个大变动,隋唐是一个大变动。但宋和唐相比,却没有什么大变动。宋代一切因循承袭唐代,而有变动的只是迫于时代,迫于外面形势的变化进行了一些改头换面、添注涂改的更改,虽有变化,却不能说有建立,即宋代有形势推迁,而无制度建立。

二、相权之分割

宋代中央政府名义上依唐制设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监。但实际上宋代的差遣制度才是真正管事的,即本司的长官没有差遣不管本司的事情,官职是用来领取俸禄、显示地位的名号。差遣才是行使职能的名分。

宋代的相权,较唐代为低。宋初宰相权一分为三,中书主政事,枢密院主军事,三司使主财政。皇帝总其成。这三个机构共同执掌宰相职权。

中书。宋代也有三省,中书省在皇宫里,门下省尚书省在皇宫外。中书省单独领旨,称为政事堂,为名义上的宰相。门下省尚书省不再预闻政府的最高命令。但宋代中书令几乎一直空缺,真正的宰相是同中书平章政事的“同平章事”。宋代设置同平章事为二三人。同平章事一般兼殿、阁学士,同平章事施行宰相轮值制度,各相每日值守。参知政事是副宰相,初期权位较轻,后来权位逐渐

提高。

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同为“二府(政府、枢府)”之一。出现于五代,宋代延续之。主掌军籍、军令,负责军队日常管理工作。长官为枢密使,副长官为枢密副使。

三司使。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三司掌国家税赋、支出。号称计相。长官为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的地位

相等。

宋代,中书治民、枢密主兵、三司理财,这三者相结合才构成了宰相职权。

宋代的用人权,不在宰相手里,在考课院和三班院这两个机构手里。考课院负责掌理官吏的辁叙。考课院又叫审官院,分为东西两院,东院主文选,西院主武选。又置三班院,权衡内廷供奉和殿直官的人选。

三、君权之侵揽

宋代君权相权之间的关系是:君权地位上升,相权地位下降。宋代宰相失职,一切仍还是由制度造成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宋代宰相的军事权、财政权、用人权都被分离了,都受到了掣肘,这是相权低落的表现。

朝廷朝仪的变化上。唐代群臣朝见皇帝,皇帝得让宰相坐下来议论政事,并赐茶,所谓“三公坐而论道”。宋代的宰相上朝,就是同其他官员一样,站着不坐。这是因为,五代时君权不如相权般受人尊崇,宋代为扭转这种状况,首先是尊王。当时宰相为避免臣强君弱引起君臣猜忌的嫌疑,为表示忠诚拥戴新皇帝,过自谦抑,逊让不坐,逐渐把政府尊严皇帝尊严恢复了。久而久之,人们把事情演变的本原意义忘失,后人只看到皇帝地位之尊崇和宰相地位之卑微了。

皇帝诏书的变化上。唐代皇帝诏书归中书省拟定,叫做熟拟,也称熟状拟定,意思是详拟定稿的意思。中书省熟拟送呈皇帝,皇帝只亲览了在纸尾批几句,用皇帝御印盖印即可,谓之印画。经过这道手续后,可以降出奉行。这表明是宰相出旨,只求皇帝同意就算数,即皇帝在政府所下的一切最高命令上有同意权。宋初,宰相为避嫌,为推尊皇帝,为使皇帝的威望地位提高,遇到政府定旨出命,先写一个劄子。这是一种意见的节要,对于某事提出几项意见,拟成几条办法,送由皇帝决定,所谓“面取进止”。然后宰相再照皇帝意见正式拟旨。宰相面取进止的诏文,仅是一种草案或条陈,不再是定旨出命的定稿,这与唐代宰相的熟拟相差很大。宋代的最高政令的最后决定权在皇帝,而不在宰相,皇帝不仅有同意权,而且有参加意见之权。宰相不过是奉命行事,所以君权就重,相权就轻了。再说,政府的一切重要指示,本来也并不全要由皇帝诏敕行之的。在唐代,政事堂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宋初还有此制,当时并谓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后来便有诏禁止,中书不得下堂帖,于是改用劄子指挥。其实劄子也还如堂帖。

宋代相权虽低,但是宋代相权还是有它传统客观的地位的。宋王室家训相传,要尽量优假士人,不许开诛戮朝官之戒。而北宋诸帝,也没有暴虐、专擅的皇帝。宋代制度之缺点在散,在弱,不在专与暴。直到南宋宁宗时,已快亡国,皇帝时时下手条,当时称为御札,还激起朝臣愤慨,说事不出中书,是为乱政,可见宋代的相权还是有一定地位的。

四、谏垣与政府之水火

宋代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和谏院并存。御史台的御史大夫为名义上的首长,实际上为虚设。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实际首长。

谏垣,宋仁宗时设立。宋代的谏垣是独立的,并不属于门下省,无长官。谏官不直接属于宰相,也不准由宰相任用。于是宋代的台官、谏官都由皇帝亲擢了。谏官由皇帝亲擢,非宰相所荐举的结果是谏官失去了谏官的本来用意,失去了纠绳皇帝过失的功能。宋代的谏官并不纠绳皇帝,而是纠绳宰相,谏垣于是形成与政府的对立。宋代的谏官仍是以言为职,阶位低,权柄小,是些清望之官。宰相说东,谏官便说西;宰相说西,谏官便说东。谏官尽爱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漫无统纪,而且谏官人人可以单独发表意见,还有奏劾百官的权力。谏官所起的作用就等于是替政府设立了一个只发空论不负实际责任的反对机关。这种宋代的清议之风固然未必全不好,但清议总是政府的对头,政府不能不理他们的意见,政府总是有掣肘。

宋代御史台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与唐代相比,是在减少,表明宋代的御史台的作用在下降。御史台的一部分监察职能,转移到了谏垣。宋代的谏官台官渐渐变成不分。台官监察的对象是政府,谏官诤议的对象还是政府,皇帝倒是没有机构、没有人监察了。而宰相既要对付皇帝,又要对付台官谏官,如何施展得了手脚。宋代还形成了这样一个惯例:只要台官谏官一弹劾宰相,宰相便要自行停职,上奏章待罪,许多宰相因此被皇帝罢黜。

“宋代中央政府利弊得失分析”

宋初为加强中央集权,避免重蹈前朝亡国覆辙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宋太祖通过杯酒释兵权,解除功臣宿将的领兵权。通过精心设计种种防止大臣篡权的制度和办法,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

宋代确立了文武分途、以文治国、以文制武的政策,重文轻武,形成了保守、狭隘和文人政治的特点,这贯彻两宋始终。武将在两宋始终受到抑制和防范,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为保持官僚层的稳定,不是采取直截了当地更换官员的办法,而是在保有旧官员的情况下,不断增设新的机构,用新的机构执行旧的机构的职能,以此达到权力转移的目的。寄禄官成为不是执行职能的负责人,而是领取俸禄的一种名号。而差遣官才是真正执行职能的官员。权力是和平转移了,但使中央机构设置复杂化和繁琐化,造成官僚机构的众多和官僚队伍的庞大。

宋代的宰相权限划分,既不科学,又不合理。宰相不管军事也就罢了,但宰相不管财政,不管用人,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中央政府里不仅徒削相权,而且徒置机构,添人员,增俸禄。宰相的权限过小,什么事也干不了,干什么事都受到很大的约束和束缚,再加上形成的文官政治的传统和习惯,导致宋代的宰相只能守摊子,当守成宰相,难以开拓创新有所成就,使后来一些想有作为的宰相都干不成事,变法都以失败而告终。可见宋代的政治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其制度设计就有问题。

宋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官僚机构庞大复杂,重叠架构、叠床架屋,官僚队伍庞大,人浮于事,各个机构之间相互掣肘、相互制约,行政开支巨大,行政效率低下。

宋初加强中央集权,对防止唐代后期和五代时期藩镇割据的状况,维护国家统一起了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宋代政治制度的建立过程和运行特点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是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它只是反映统治者的心理,“内外相维,上下相制”,符合统治者的统治意愿,是一种守成的制度设计,而不是一种让人有创新、有建树的制度设计。

宋代政治制度的特点种下了宋代积贫积弱的祸根,到北宋中期,这种政治制度的弊端已充分暴露。到北宋中期仁英神三朝,守成成势,积弊已成形,积弊已定型,想扳过来已不大容易。后来的君主只知祖宗之法不可变,只能沿着这种轨迹走下去了。

五、宋代地方政府

宋代地方行政组织分三级,有路、州(府、军、监)、县。

1.路级机构

路是宋代最高一级的地方区划,大体上与唐代的道相当。太宗时分为十五路,仁宗时为十八路,神宗时分为二十三路。每一路共有四个监司官,普遍被称为帅、漕、宪、仓。帅是安抚使,掌一路兵工民事,领军旅禁令,赏罚肃清。漕是转运使,掌财赋,领登耗上供,经费储积。宪是提刑按察使,掌司法,领狱讼曲直,囚徒详复。仓是提举常平使,掌救恤,领常平义仓,水利敛散。这四个监司官中,以转运使最为重要。转运使的设置是为了削弱节度使的势力而集权于中央。转运使主管一路赋税榷利的收纳和漕运,须将一路全部财富转运到中央。每一路的帅、漕、宪、仓互不统属,分掌地方民政、军政、财政、司法,彼此监督,直接对中央负责。路级机构是承上启下的机构,中央政府通过路级监司按察州县官吏,中央政府下达给州县的命令,通过路级监司监督执行,州县的文书也通过路级机构转呈中央政府。

2.州(府、军、监)级

宋代的州、府、军、监是同级的地方机构。其长官称为“知州”“知府”“知军”“知监”。知州、知府等本身另有官衔,都是中央官,带着一个权知某州某府事的临时差遣。他的本职是中央官,而暂去管理某州某府的事。

宋代将原唐代后期和五代时期由节度使兼管的州变为直隶于中央管理的州。各州的长官称为“权知州事”,简称为“知州”,由文臣担任,三年一易。各州又设通判。通判不是知州的辅佐之官,也不是知州的属吏,通判可以直接对皇帝报告州内的情况,负责监察官吏。州署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能生效。驻有节度使的州需加上“大都督府”“中都督府”“下都督府”的头衔。

宋代的府设于形势险要之地或历史文化名城。每府有知府一人,通判一人,判官、推官各一人。

3.县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最低的一级。县长官为知县。知县的属官有主薄和县尉。宋代禁止唐代后期和五代时期以来由节度使派亲信为镇将到各县驻防的做法,县防务由中央直接统一布置,割断了节度使在县级官署的关系。

“宋代地方政府利弊得失分析”

宋初针对唐代后期和五代时期藩镇割据的状况,极力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再现。中央政府对各个节镇“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将原属于地方的军权、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全部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宋初,中央政府收回了对地方官吏的委任和管理权,对地方官吏加强监察权,设置了通判,还对地方官员实行岁终考课和三年一易的制度。

宋初采取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确实达到了宋朝皇帝希望的“内外相维,上下相制”的目标。但矫枉过正,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首先,地方官僚机构臃肿庞杂,行政官员过多、过滥,行政效率低下;其次,州级知州府三年一易,任期比较短,到任之后刚熟悉情况就调到他处为官,导致地方官干不了大事,干不成大事,父母官只是以当官为职业;再次,以文臣出掌边地地方官和军职的做法,导致宋朝在与少数民族政权的斗争中,时常处于下风,处于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