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的根本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途径。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中国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点。为保证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了代表法。人大工作正在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依法治国,加快了立法进程。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在立法中,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受到高度重视。
促进我国的基本制度建设,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保障。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这项制度被写入宪法。政治协商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充分激发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确保广大民众的政治权利。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尤其是1998年正式颁布实行以来,村民自治已发展成为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城乡的广大公民,正在享受着日益广泛的民主权利。
(二)完善行政与司法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通过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
依法治国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公民权利的法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法治尽管法治概念难以界定,但是学界对法治基本精神达成几点共识 :(1)法治的基本价值准则是保障人权;(2)实现法治的政治基础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政党政治;(3)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序良俗、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行政法制化原则等;(4)法治适用的社会基础是工业化、城市化和世界的一体化。《牛津法律指南》中法治被视为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参见[英]霍恩斯:《牛津法律指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的基本价值要反映和表现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对权利的规定,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发现权利。一部世界法律史,就是一部人类权利状况的记录史、演变史、发展史,所以公民权利是法律、法治的灵魂;公民权利只有法律化才有现实意义,法治是公民权利的最佳保障,所以对公民权利的摧残总是伴随着对法治的否定和践踏。
全国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高度重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使司法中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并重,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规关和程序关,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
全国法院系统要围绕“公正和效率”进行司法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公开审判走向程序化、制度化。
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对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律师在司法公民权利保障中的作用,把律师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行政执法要逐步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犯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权利的平等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根据这一基本国情,把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作为争取和维护公民权利的首要目标。把发展经济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政府始终把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果。
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加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把社会保障的多头管理改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把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逐步转为街道社区管理,政府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了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五)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
20世纪以前,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基本上属于国内法调整的对象。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民权利才逐渐从国内法进入到国际法领域,成为国际社会的准则。随着公民权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公民权利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各种国际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中,有许多直接或间接的与公民权利有关。公民权利的国际性逐渐成为公民权利的主要性质,它具体体现在对国际公民权利公约的确立、丰富和充实上。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其中政治观念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历史演变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在国际社会中,衡量一个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准就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和社会主体自由的程度。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给我们进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比较不同政治制度的一个标准,有利于加强和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政治建设。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公民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公民权利领域的活动。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7个国际人权公约。对于已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但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公民权利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正如第四十五届联大决议所指出的,“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选择和发展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第四十六届人权会决议也指出,没有任何一种发展模式可以对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适用。拿自己的模式作标准,去评判其他国家,把自己的模式强加于人,既不恰当,也根本行不通。因此,人权国际保护的主旨和活动,应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和谐、互相理解和相互尊重;应该照顾到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本着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的精神来进行。
(六)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提高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
公民的参与程度反映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体现着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广泛有序的公民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对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公民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参与,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公民才能体会到什么是人民民主,在心理上认同和建立民主的作风,在行为上获取民主办事的方法。公民参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实现法治,就要求公民有效地参与立法,参与法律的实施。
(七)比较、借鉴与扬弃其他国家权利与义务关系建构的模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与义务发展模式
陈云生先生将全部人类历史中的权利和义务价值体系的和价值意识的“模式”概括和表述为以下四种类型:(1)混沌(前)权利和义务价值体系模式和价值意识模式;(2)权利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和价值意识模式;(3)义务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和价值意识模式;(4)权利相对论的,即权利和义务并重的价值体系模式和价值意识模式。这四种模式既具有各自独立的特质,又表现了一定的历史相关性和连续性。此外,还存在一些居间的形式。
在当代,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之上,建构了一种全新的,尽管还不是明确的和完善的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这就是权利和义务并重的或称为权利相对论的价值模式。权利和义务价值并重是马克思主义权利和义务观的核心。权利和义务是两个并立的、独立的概念,各自具有特定的价值,但是,两者又不能截然分开,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这一观念不仅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思想,而且为社会主义法学关于权利和义务问题的研究,打下了重要的法哲学基础。陈云生:《权利相对论——权利和(或)义务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及现代选择》,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第225-263页。
当然我们要正确看待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型。权利本位曾在资本主义上升、资本积累阶段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人的解放起过巨大作用;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的消极后果是它严重地造成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价值的被忽视和泯灭,但也客观上促进了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权利和义务并重的价值体系往往因为不能准确判断社会发展阶段,滑向权利本位或者义务本位,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保护,也不能促进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这也是笔者深深的忧虑。从权利与义务发展过程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政治文明发展史的新高度,而其艰巨任务是要在社会发展中克服权利与义务动态平衡中的不预期。
(执笔人:刘文忠,博士,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