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是扫墓的时节,有的要进关内来祭祖(进关内来祭祖,一九三四年四月四日《大晚报》载:伪满洲国皇帝溥仪要求在清明节入关祭扫清代皇帝的坟墓。此事在当时曾引起人们的愤慨。),有的是到陕西去上坟(到陕西去上坟,一九三四年四月七日《申报》载:清明节时,国民政府考试院院长戴季陶等同西安军政要人及各界代表前往陕西咸阳、兴平祭扫周文王、汉武帝等陵墓,“民众参观者人山人海,道为之塞,……诚可说是民族扫墓也。”),或则激论沸天,或则欢声动地,真好像上坟可以亡国,也可以救国似的。
坟有这么大关系,那么,掘坟当然是要不得的了。
元朝的国师八合思巴罢,他就深相信掘坟的利害。他掘开宋陵,要把人骨和猪狗骨同埋在一起,以使宋室倒楣。后来幸而给一位义士盗走了,没有达到目的,然而宋朝还是亡。曹操设了“摸金校尉”之类的职员,专门盗墓,他的儿子却做了皇帝,自己竟被谥为“武帝”,好不威风。这样看来,死人的安危,和生人的祸福,又仿佛没有关系似的。
相传曹操怕死后被人掘坟,造了七十二疑冢,令人无从下手。于是后之诗人曰:“遍掘七十二疑冢,必有一冢葬君尸。”于是后之论者又曰:阿瞒老奸巨猾,安知其尸实不在此七十二冢之内乎。真是没有法子想。
阿瞒虽是老奸巨猾,我想,疑冢之流倒未必安排的,不过古来的冢墓,却大抵被发掘者居多,冢中人的主名,的确者也很少,洛阳邙山,清末掘墓者极多,虽在名公巨卿的墓中,所得也大抵是一块志石(志石,古代放在墓中镌有死者事略的石刻。下底上盖,底石刻有关于死者生平的铭文,盖石刻有“某某之墓”字样,以便后来山丘变化时得以辨识死者。)和凌乱的陶器,大约并非原没有贵重的殉葬品,乃是早经有人掘过,拿走了,什么时候呢,无从知道。总之是葬后以至清末的偷掘那一天之间罢。
至于墓中人究竟是什么人,非掘后往往不知道。即使有相传的主名的,也大抵靠不住。中国人一向喜欢造些和大人物相关的名胜,石门有“子路止宿处”,泰山上有“孔子小天下处”;一个小山洞,是埋着大禹,几堆大土堆,便葬着文武和周公。
如果扫墓的确可以救国,那么,扫就要扫得真确,要扫文武周公的陵,不要扫着别人的土包子,还得查考自己是否周朝的子孙。于是乎要有考古的工作,就是掘开坟来,看看有无葬着文王武王周公旦的证据,如果有遗骨,还可照《洗冤录》
的方法来滴血。但是,这又和扫墓救国说相反,很伤孝子顺孙的心了。不得已,就只好闭了眼睛,硬着头皮,乱拜一阵。
“非其鬼而祭之,谄也!”(“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语出《论语·为政》。宋代朱熹注:“非其鬼,谓非其所当祭之鬼。”)单是扫墓救国术没有灵验,还不过是一个小笑话而已。
四月二十六日。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华日报·动向》,署名孟孤。
偶感
还记得东三省沦亡,上海打仗的时候,在只闻炮声,不愁炮弹的马路上,处处卖着《推背图》,这可见人们早想归失败之故于前定了。三年以后,华北华南,同濒危急,而上海却出现了“碟仙”。前者所关心的还是国运,后者却只在问试题,奖券,亡魂。着眼的大小,固已迥不相同,而名目则更加冠冕,因为这“灵乩”是中国的“留德学生白同君所发明”,合于“科学”的。
“科学救国”已经叫了近十年,谁都知道这是很对的,并非“跳舞救国”“拜佛救国”之比。青年出国去学科学者有之,博士学了科学回国者有之。不料中国究竟自有其文明,与日本是两样的,科学不但并不足以补中国文化之不足,却更加证明了中国文化之高深。风水,是合于地理学的,门阀,是合于优生学的,炼丹,是合于化学的,放风筝,是合于卫生学的。“灵乩”的合于“科学”,亦不过其一而已。
五四时代,陈大齐先生曾作论揭发过扶乩的骗人,隔了十六年,白同先生却用碟子证明了扶乩的合理,这真叫人从那里说起。
而且科学不但更加证明了中国文化的高深,还帮助了中国文化的光大。马将桌边,电灯替代了蜡烛,法会坛上,镁光照出了喇嘛,无线电播音所日日传播的,不往往是《狸猫换太子》,《玉堂春》,《谢谢毛毛雨》吗?
老子曰:“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解而窃之。”罗兰夫人曰:“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每一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入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私助焰之具,科学,亦不过其一而已。
此弊不去,中国是无药可救的。
五月二十日。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四年
五月二十五日《申报·自由谈》,署名公汗。
论秦理斋夫人事
这几年来,报章上常见有因经济的压迫,礼教的制裁而自杀的记事,但为了这些,便来开口或动笔的人是很少的。只有新近秦理斋夫人(奏理斋夫人,姓龚名尹霞,《申报》馆英文译员秦理斋之妻。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秦理斋在上海病逝后,住在无锡的秦的父亲要她回乡,她为了子女在沪读书等原因不能回去,在受到秦父多次严厉催迫后,五月五日她和女儿希荪、儿子端、珏四人一同服毒自杀。)及其子女一家四口的自杀,却起过不少的回声,后来还出了一个怀着这一段新闻记事的自杀者(据《申报》一九三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载:上海福华药房店员陈同福于五月二十日因经济困难自杀,在他身边发现有从报纸上剪下的关于秦理斋夫人自杀的新闻一纸。),更可见其影响之大了。我想,这是因为人数多。单独的自杀,盖已不足以招大家的青睐了。
一切回声中,对于这自杀的主谋者——秦夫人,虽然也加以恕辞;但归结却无非是诛伐。因为——评论家说——社会虽然黑暗,但人生的第一责任是生存,倘自杀,便是失职,第二责任是受苦,倘自杀,便是偷安。进步的评论家则说人生是战斗,自杀者就是逃兵,虽死也不足以蔽其罪。这自然也说得下去的,然而未免太笼统。
人间有犯罪学者,一派说,由于环境;一派说,由于个人。现在盛行的是后一说,因为倘信前一派,则消灭罪犯,便得改造环境,事情就麻烦,可怕了。而秦夫人自杀的批判者,则是大抵属于后一派。
诚然,既然自杀了,这就证明了她是一个弱者。但是,怎么会弱的呢?要紧的是我们须看看她的尊翁的信札(秦理斋的父亲秦平甫,在四月十一日写给龚尹霞的信上说:“汝叔翁在申扶乩,理斋降临,要金钱要棉衣;并云眷属不必居沪,当立时回锡。”又说:“尊府家法之美,同里称颂……即令堂太夫人之德冠女宗,亦无非以含弘为宗旨: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汝望善体此意,为贤妇为佳女;沪事及早收束,遵理斋之冥示,早日回锡。”),为了要她回去,既耸之以两家的名声,又动之以亡人的乩语。我们还得看看她的令弟的挽联:“妻殉夫,子殉母……”不是大有视为千古美谈之意吗?以生长及陶冶在这样的家庭中的人,又怎么能不成为弱者?我们固然未始不可责以奋斗,但黑暗的吞噬之力,往往胜于孤军,况且自杀的批判者未必就是战斗的应援者,当他人奋斗时,挣扎时,败绩时,也许倒是鸦雀无声了。穷乡僻壤或都会中,孤儿寡妇,贫女劳人之顺命而死,或虽然抗命,而终于不得不死者何限,但曾经上谁的口,动谁的心呢?真是“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语见《论语·宪问》。自经,即自缢。)!
人固然应该生存,但为的是进化;也不妨受苦,但为的是解除将来的一切苦;更应该战斗,但为的是改革。责别人的自杀者,一面责人,一面正也应该向驱人于自杀之途的环境挑战,进攻。倘使对于黑暗的主力,不置一辞,不发一矢,而但向“弱者”唠叨不已,则纵使他如何义形于色,我也不能不说——我真也忍不住了——他其实乃是杀人者的帮凶而已。
五月二十四日。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四年
六月一日《申报·自由谈》,署名公汗。
奇怪
世界上有许多事实,不看记载,是天才也想不到的。非洲有一种土人,男女的避忌严得很,连女婿遇见丈母娘,也得伏在地上,而且还不够,必须将脸埋进土里去。这真是虽是我们礼义之邦的“男女七岁不同席”的古人,也万万比不上的。
这样看来,我们的古人对于分隔男女的设计,也还不免是低能儿;现在总跳不出古人的圈子,更是低能之至。不同泳,不同行,不同食,不同做电影,都只是“不同席”的演义。低能透顶的是还没有想到男女同吸着相通的空气,从这个男人的鼻孔里呼出来,又被那个女人从鼻孔里吸进去,淆乱乾坤,实在比海水只触着皮肤更为严重。对于这一个严重问题倘没有办法,男女的界限就永远分不清。
我想,这只好用“西法”了。西法虽非国粹,有时却能够帮助国粹的。例如无线电播音,是摩登的东西,但早晨有和尚念经,却不坏;汽车固然是洋货,坐着去打麻将,却总比坐绿呢大轿,好半天才到的打得多几圈。以此类推,防止男女同吸空气就可以用防毒面具,各背一个箱,将养气由管子通到自己的鼻孔里,既免抛头露面,又兼防空演习,也就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凯末尔(凯末尔(Kemal Atatürk,1881-1938)通译基马尔,土耳其政治家,土耳其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将军治国以前的土耳其女人的面幕,这回可也万万比不上了。
假使现在有一个英国的斯惠夫德似的人,做一部《格利佛游记》那样的讽刺的小说,说在二十世纪中,到了一个文明的国度,看见一群人在烧香拜龙,作法求雨,赏鉴“胖女”,禁杀乌龟;(赏鉴“胖女”,一九三四年八月一日,上海先施公司联合各厂商聘请体重七百余磅的美国胖女人尼丽,在该公司二楼表演。禁杀乌龟,当时上海徐家汇沿河一带,有些人捕卖乌龟谋生,上海“中国保护动物会”认为“劈杀龟肉,……势甚惨酷”,于一九三四年二月呈请国民党上海市公安局通令禁止。)又一群人在正正经经的研究古代舞法,主张男女分途,以及女人的腿应该不许其露出。(研究古代舞法,指一九三四年八月上海祭孔前演习佾舞。主张男女分途,指男女不能共走一路。禁止女人露腿,是蒋介石在一九三四年六月七日手令国民党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中的一项:“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不得露腿赤足。”)那么,远处,或是将来的人,恐怕大抵要以为这是作者贫嘴薄舌,随意捏造,以挖苦他所不满的人们的罢。
然而这的确是事实。倘没有这样的事实,大约无论怎样刻薄的天才作家也想不到的。幻想总不能怎样的出奇,所以人们看见了有些事,就有叫作“奇怪”这一句话。
八月十四日。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四年
八月十七日《中华日报·动向》,署名白道。
奇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