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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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在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7)

(二)信访案件大幅上升

从近几年我省情况看,农村信访形势呈现出总量上升、形式激烈的特点。2004年以来,来省城异常上访536批、5777人,其中农民207批、3453人,分别占批次的39%、人数的60%。在上访过程中,一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不寻求合法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找上找大容易解决”、“人多势众、法不责众”的思想,不论问题的大小、复杂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往往采取越级访、集体访的形式。还有些群众要求过高,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访闹访。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一部分案件虽然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无不当,但群众仍然不服判、不认可,继续找党委、政府要求解决问题,息诉不罢访的问题相当突出。

(三)在刑事作案成员中农民身份的人居高不下

过去,刑事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近几年来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大量减少,占不到全省刑事案件总量的20%,但发生在城市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却主要是农村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2004年全省共抓获农民身份的刑事作案成员10107名,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59.4%;2005年共抓获农民身份的刑事作案成员10493名,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58.7%。

(四)农村已成为命案的高发区

通过对近几年命案的分析,全省命案的70%发生在农村,70%的案件属于民转刑案件。引起农村命案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和经济纠纷。一些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时不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往往采用蛮干的办法,使一般民事纠纷发展成恶性刑事案件。以岷县为例,2002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县共发生命案81起,其中发生在农村的74起,占全部命案的91.4%。在81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文盲和粗识字的占到91.3%,反映出一些农民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目无法纪,遇事冲动,不计后果。

(五)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比较突出

2005年,全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492起,其中发生在乡村和镇所在地的1121起,占到75.1%。其中放火案件62起中有50起发生在农村,爆炸案件17起中有15起发生在农村,投放危险物质案件26起中有24起发生在农村,破坏类案件820起中有719起发生在农村。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756起,其中发生在乡村和镇所在地的609起,占80.6%,同比上升了19.9%。

(六)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屡禁不止

近些年,农村一些地区封建迷信活动泛滥,一些地方巫婆、神汉大行其道,大肆骗取村民钱财,一些地方烧香拜佛成风,“有钱盖庙,无钱建校”的现象屡见不鲜。“门徒会”、“实际神”等邪教组织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农村偏远地区,去年共破获此类案件11起,其中10起就发生在农村。法轮功邪教组织也把农村作为重点地区进行渗透,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当前农村中不和谐、不稳定的问题,表现多样,成因复杂。从历史原因看,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受封建宗法思想统治时间长,加之农村长期落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农村一直缺乏法治文化的积淀。从社会原因看,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时期,广大农村同样面临着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各种深层次矛盾特别是因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上收入差距的拉大,导致部分人心理失衡。从认识方面的原因看,目前普遍存在着重视经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倾向,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在农村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工作方面的原因看,长期以来对农民的管理教育始终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基层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比较薄弱,村民自治制度不够完善。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加深认识,达成共识,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从根本上讲,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就是实现农民现代化的过程。全面提高农民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要把加强教育始终作为造就一代新型农民的战略措施,尤其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少体制、制度、模式还在形成过程之中,具有某种过渡形态和不确定的性质,正是树立规矩的关键时期。在大力开展对农民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解决农村当前各种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做好的一项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工作。

根据我省农村现状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抓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要从娃娃抓起,切实加强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研究表明,一个人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世界观的形成,青少年时期是最重要的阶段。农民刑事作案成员增多,且基本上是文盲、半文盲,与他们在青少年时期没有接受较好教育,文化和法律素质低有直接的关系。要减少农民的违法犯罪,提高农村整体法制水平,根本的还是要从娃娃抓起,使他们从青少年起就树立崇尚法律的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明辨是非、依法自我保护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能力。

(二)要突出对重点人群的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

法律是理性的知识。一个人具备不具备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他具备不具备理性的思维,能不能用法律的眼光和视角去判断和处理问题。我们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培养起农民的理性思维,使他们能够依照法律去正确看待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寻求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这些问题。应当看到,目前在农村中存在这样一些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扰乱社会治安,败坏村风民风,群众称之为“刺儿头”。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大多是这部分人所为。这些人的头脑中基本上就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没有遵法守法的概念。要构建农村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就必须把这部分人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加强对他们的约束、教育和管理。要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在他们犯小错误的时候就开展教育,在他们有轻微违法行为时就要敢于依法进行教育引导,防止因放纵小错而最终酿成大错,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做好那些平时表现比较好,但容易感情用事的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在一些民转刑案件,甚至杀人、伤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都比较好,就是由于缺乏理性思维,一时过激而造成的。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尽可能地通过预防教育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关注他们的权益保障

现在不少农民工租住在城乡结合部较为廉价的民房内,或者一些没有完全城市化的“城中村”之中。他们离开了农村,却在城市的边缘又“复制”了另一个乡村社会。由于农民工的生存状态不佳,加之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这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要看到,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保障他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要增加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用一视同仁的政策矫治他们严重失衡的心理。要探索建立输出地和输入地相衔接的法制教育形式,进城务工前输出地要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进城务工后输入地要把对农民工的教育纳入当地的法制教育体系,开展经常性地送法进工地、进流动人口聚居区活动,逐步提高他们遵法守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四)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增强工作实效

黑格尔曾说:“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普通人特别是广大农民来说还比较生疏。如果只是采用简单灌输的办法,不但收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望而生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的省份来说,只有从农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法律需求出发,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才能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大力推进法律进村社、进农家。法制宣传活动不能总在街头、广场进行,要更多地走进村社、走进家庭,以耳濡目染的方式,起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作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率。要注重以案说法。事实证明,一般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往往印象不深,很难做到入脑入心。但是,农民群众对发生在自己周边的案件都比较关注,如果我们能够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带案下乡,就地公开审理,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就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要组织开展农村法制巡回演讲。县乡两级都要组织开展农村法制巡回演讲活动,并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演讲成员既要选择一些精通法律业务的专业人员,也要选择一些长期在农村从事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在时间安排上,要尽量安排在农闲季节;在演讲的内容上,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哪一类的矛盾纠纷多,哪方面的治安刑事案件突出,就要有针对性地宣讲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把普法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基本道德观念,使道德成为守法的基础。要针对道德失范行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成为校正道德缺失、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

(五)要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并重,提高农村法制化水平

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在于运用,在于实践。只有让农民在学习中参与,在实践中提高,使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农村的法制化水平。要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高农村基层法制化管理水平。要以创建“民主法制村”为载体,通过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村规民约”,填补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少体制和组织机制方面的空白或缺陷,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的有序变化。

(六)要制定科学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目标体系并严格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现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之所以容易流于形式,主要还是缺乏一个易于检查考核的目标责任体系,致使搞与不搞一个样,搞好搞差一个样。为此,有必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要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细化量化,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考核上不能只看组织了几次活动、发了多少本教材,更重要的是要看实际效果,看矛盾纠纷化解了没有,刑事治安案件下降了没有,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减少了没有,社会治安状况好转了没有,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了没有。只有这样,普法教育才会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作者系中共甘肃省委副书记)

分析发展现状,把握方针政策,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王宪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找准新农村建设的立足点

科学判断和把握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明确发展方位,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正视差距,是为了保持清醒头脑,奋起直追;研究新情况新变化,是为了找准立足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农村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但一些基层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还很不适应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标志着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特别是随着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推进,农村生产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行政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户由集体生产者变为相对独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经营主体。乡镇特别是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逐步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工作重心已由统种、统收、统缴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面对这些变化,有的基层组织和干部,或者对农民这一生产经营主体研究不够,支持服务不够,或者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要么无所事事,要么无所适从。如何转变工作职能,学会用经济、政策、法律手段开展工作,服务群众,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及增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但农民增收困难仍很突出

近年来,全省各地从地方性特色产品、区域性优势产业和战略性主导产业三个层次上不断推进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和农民收入构成有了新的变化。但从总体上看,结构调整还处于农产品数量的增减、原有生产能力的简单扩张和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较低层次的调整,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还没有实现有效对接,农业和农民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在市场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宽领域、高层次、高质量地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仍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任务。

(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但公共服务严重不足、欠账较多

近两年,农村公共事业开始更多地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农村义务教育普及率得到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但同全国一样,我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公共设施欠账多,上学难、行路难、就医难、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仍相当突出。目前全省还有15%的村不通车,3%的村不通电,10.7%的村没有小学,160多万农村人口没有彻底解决饮水困难,40.6%的村没有卫生所,农村产妇能够到医院生产的不到五分之一,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是沿海发达省份的3.6倍和4倍。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现在贫困,将来还会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