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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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3)

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 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应该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政策依据,给辅导员带来了福音。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各高校对辅导员职称评聘的管理仍不尽相同:有的走教师系列,即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评聘;有的走管理系列,即按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等评聘; 有的省和高校关于辅导员职称评聘的制度仍旧比较模糊。 但不管怎样,绝大部分高校对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的改革都已经启动或提上了议事日程。 相信随着该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省各高校基本都能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为切实解决辅导员职称评聘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为辅导员队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辅导员成长发展,保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发展。

五、辅导员的行政待遇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应该按照教师的职称评聘序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同时,辅导员作为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也应该按照干部的职务晋升程序进行职级认定。

一种方式是设立副科级、科级、副处级、处级辅导员岗位,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行政职务的晋升体系, 调动辅导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第二种方式是积极探索建立辅导员职级序列体系。如上海大学现已率先实行辅导员职级制,将辅导员工作由低至高设立了1至5级岗位,3级辅导员相当于副教授级别, 享受相同待遇,5级辅导员则等同博导级别。

上述做法为辅导员的待遇解决开了先河,从而可以吸引一大批优秀人才成长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家。

六、辅导员教学与科研能力的提高

在传统思维中,高校辅导员都是凭人格和经验开展工作,不需要多高的理论水平。 这种思想不仅不能适应高校新的教育形式,而且在现实中还阻碍了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以及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的提高。

因此,各省各高校要为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创造条件。 各省可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每年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各高校要每年从预算经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研经费,并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基金,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引导辅导员注重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上海从2004年起,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纳入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将德育研究从教育系统层面提升到全市层面,力推德育研究的精品佳作和学术骨干。市科教党委、市教委成立了学生德育研究中心,设立了专项基金,重点资助德育重大决策咨询课题,同时,还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资助一线辅导员开展研究,破解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同时各学校要积极支持辅导员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

七、辅导员的分流及出路

关于辅导员的分流及出路,应该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既完善政策以事业留人,又畅通出口鼓励合理流动,使辅导员队伍在动态流动中保持相对稳定。 一般情况下,各高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辅导员进行分流:

一是鼓励一部分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确保辅导员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

二是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三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 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八、辅导员的收入和奖励制度

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要根据实际,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层次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

为了树立一批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学校应该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附】(《北京高校辅导员有干头:上岗有津贴晋升有保障》,《中国教育报》2008年12月12日)

北京高校辅导员有干头:上岗有津贴晋升有保障

在12月10日召开的北京市高校辅导员工作会议上,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为首都高校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教育部副部长陈希出席会议。

近年来,由于在校大学生数量的大幅增长,高校辅导员的力量相对不足,再加上辅导员待遇多年来没有根本的改善,辅导员工作的吸引力相对下降。 为此,北京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高校辅导员工作,北京市委常委会、市长专题会分别研究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据介绍, 北京市将推进高校总体上按照师生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保证在学生达到一定规模的院系、年级配置专职辅导员,学校可结合情况选聘优秀在读研究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休教师等从事辅导员工作,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研究制订北京高校辅导员上岗准入标准,对新上岗辅导员颁发上岗资格证书,逐步实现辅导员持证上岗。 学生心理咨询和发展辅导是辅导员工作的基本技能,开展学生心理咨询和发展辅导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辅导员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取得两项专业证书。按照每年人均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组织全市辅导员进行课题研究和骨干示范培训,建立北京高校辅导员网络学习与交流平台。

从今年开始,北京将利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定向培养、重点资助、访学交流等形式,培养若干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型辅导员、500名拥有心理咨询师和发展辅导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型辅导员、1000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 设置学生事务管理的硕士和博士培养方向,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 定期选拔优秀辅导员到国外高水平大学进修学习,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北京还将设立高校辅导员工作岗位津贴。按照每个辅导员岗位每月500元的标准,核增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额,由学校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发放。 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发展建立制度保障。

完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保证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具有适合其岗位特点和专业发展的评聘序列。

据介绍,北京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北京高校优秀辅导员和10名优秀辅导员标兵;加大对优秀辅导员的宣传;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和干部选拔的重要来源。 同时,建立辅导员在学校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流动渠道,每年推荐一批优秀辅导员到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据了解, 目前北京市高校共有专兼职辅导员6500名,90%以上为研究生,其中30%具有博士学位。

关于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有如下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 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教育部规定出台后,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对辅导员的管理体系进行了规范,力求符合教育部规定。 但是在对辅导员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上,在对辅导员考核体系、业绩指标的确定上,仍然存在着诸多不理想的状况甚至是困惑。 下面我们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对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