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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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主要基石(3)

从政治制度文明的角度来讲,人民民主政治越发展,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人越来越多,大多数人对国家的管理就越来越真实越来越有效,而大多数人能否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处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社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脚点和根本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根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权力至上、人民当家做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人民更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因此,发扬人民民主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的发展和完善是衡量整个国家政治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水平和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权力真正归人民所有。“一个政治制度能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参与管理国家和各项事业,一方面要看这个政权是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它的政权机关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它的权力是不是真正来自人民;同时也要看它的组织形式、组织体系能不能真正发挥它作为国家机关的作用,能不能真正把全国人民、全国各地统一成为一个坚强的整体,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张子礼、房晓军:《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导论》,红旗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然而怎么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就要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但在现有经济文化条件下,人民当家做主不可能由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只能通过选举代表以产生代表机关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这就是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达到这一目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一切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只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使人民代表大会能真正决定国家大事,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真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就能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真正掌握国家的权力,这就是最大的民主。邓小平指出在中国实行民主还有许多途径,如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自力权利,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批评、建议权利,建立基层自治和企业自主管理制度等等。这些手段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它们都不能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样广泛地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管理国家的权利,而只能实现公民某些方面的权利,并且其他民主权利的实现都靠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制度作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以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就选举的广度来看,它的代表既包括国内各民族的一切劳动者,又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就选举的深度看,中国两千多个县和县以下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是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此为基础来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些措施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基础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邓小平指出:“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口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通进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政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民主化、法制化的深入发展,普遍、直接、平等、差额、秘密的自由选举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起来。邓小平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离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谈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陷于空话或者是舍本逐末。只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才能使中国走上真正政治制度文明的康庄大道。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

人大监督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治行为的有效方式,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体现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的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整体行使权力,凡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人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合理分工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制度,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这些关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共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权力分立制衡是不同的。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加强监督的力度是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求大力改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主要是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相对而言,监督工作一直是而且至今仍然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多,人民代表对此的批评也较多。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难度较大,这里有认识上和工作上的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有些问题只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它需要各级人大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国外议会监督的优点和长处,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立法机关,但它必须保证政府、法院、检察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否则就是失职。制定监督法,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内涵。

(四)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邓小平坚持和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的组织原则,以保证民主政治制度的真正实现,体现了他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也是包括邓小平在内的我党领导人关于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中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完全相适应的。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派压迫人民的国家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机构。它能保证在旧社会长期受压迫受剥削的广大劳动人民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它直接反映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本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也最能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结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充分体现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因此,邓小平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最适宜的政治组织形式,它真实实现了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由它产生的一切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指导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观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邓小平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反复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中国的国家机构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运转的。“第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讲话里已经讲得很明白。毛泽东同志把民主集中制提到很高的原则高度来讲,讲到要社会主义还是要资本主义、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要资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事实确是这样,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没有无产阶级的民主和无产阶级的集中,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就要复辟。”《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

邓小平指出,如果民主集中制搞得不好,党可以变质,国家可以变质,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邓小平对人民群众中的实践经验和创造,并不是兼收并蓄一切照搬照用,而是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加以分析、总结、概括和提高。这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是尾巴主义者,当然懂得,群众的意见一定不会都是正确的和成熟的。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所谓“整理”、“分析”、“批判”、“概括”,就是对群众的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从中发现哪些是新事物哪些是旧事物;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支持的哪些是不应该支持的。对群众经验进行筛选,这就是“集中”的过程,然后上升到党的方针政策去指导个别。这既符合党的群众路线又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具体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二是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几个方面把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紧密结合起来,鲜明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既能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充分利用这些民主权利,参加国家和各项事务的管理,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的权力和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表明了它具有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统一性。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既体现了人民权力的高度统一,又能确保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人民意志的实现。邓小平多次论述人民的民主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分不开,一定要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所以民主与集中本来就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它们是对立的统一,是辩证地结合在一起的,谁都离不开谁。离开了民主基础便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离开了集中指导民主就会失去方向,而且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和使民主真正得以实现。这种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既反对不要民主的官僚主义集中制和封建专制主义,也反对不要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集中,就是要像毛泽东和邓小平所要求的那样,“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6-4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