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官商大鳄:桑弘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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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大展宏图事业顶峰(2)

但是,武帝时的盐铁官营也有其失误。盐铁官营是一种垄断性的经营,产品的品种少,而社会需要又呈现多样性,其他各种冶铁业又被禁止,因此无法满足社会的多种需求。另外,官府管理盐铁的官吏多是从盐铁业转化来的, 这些人从中作弊、扰民。这主要表现在:一、铁器质量低劣,不切实用。农民所用铁器钝弊,致使从事农业的农民所获极少,生活艰难。二、农民购买不便。三、官吏不法。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盐铁的销价定得太高,而质量和品种也有问题,一些官吏又常常强制农民购买,因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和不便。桑弘羊对盐铁官营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他也是有所认识的。当有人以此来攻击盐铁官营本身时,桑弘羊就说:“这是一个如何选择好盐铁官吏的问题,而不是盐铁官营本身造成的。”

不论如何,盐铁的专卖并不仅仅是一项经济政策,还有着政治意义,因此它才成为西汉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

(四)推行均输平准政策

什么是均输法呢?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曾做过如下解释:各郡国上交朝廷的贡品,一律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折合成出产的产品,交纳国家后由均输官统一调运到缺乏这些产品的地区出售。这样做使各郡国不用为了贡物而派人四处采购物品,而中央政府也可以借货物的地区差价,从中获得利润。显然,均输法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利,也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打击了商人的暴利。

这样说来,均输法的本意就是以国家的力量,将各地的多余与不足之物,灌输而流通之,按桑弘羊的话说就是“多者不独衍,少者不独馑”,从而使“货通其流”。桑弘羊设立均输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均有无而通万物”,使“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换句话说,就是要以国家替代商人,而实行商业官营。这一方面他继承了父亲的商人传统观点,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从他的同乡贾谊的《陈政事疏》中的建议演绎发展而来。

关于均输法的详细内容,也经过了从试办到最终推行的过程。一是元狩五年(前118年)铸五铢钱,孔仅、东郭咸阳提议实行盐铁官营,过了三年,到元鼎二年(前115)置均输。这在《史记·平准书》中有记载。这次的实行还是出于试验阶段。二是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丞,置均输到了实质性的推行阶段。这一年因为诸官府囤积货物在市场上出售,互相争利,使物价上涨,而转输所得的货物有时还不够抵偿雇佣工人的运费,所以桑弘羊上书武帝请求设置大农丞数十人,分往各郡国,向各县推行均输法,武帝欣然同意。这样,均输法才得以在全国实行。

这样,均输法与盐铁官营相结合,解决了当时政府的财政危机。均输转贩运来的物资也起到了应急的作用,同时也减轻了偏远地区的运输负担,打击了靠贩运物品发财的大商人。

但是,均输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病,这就是国家原来是要求把各地的物产运往中央,但执行时却发生了舍弃农民生产的东西,索取农民不生产的东西的现象,同时又设法迫使农民低价卖出自己的货物以满足朝廷的要求。有的郡国还用行政命令让农民做布絮,官吏任意刁难,收购入官。这些情况又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总之,均输、平准是国家通过垄断商业活动增加收入以解决财政困难的办法。虽然有其积极作用,但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弊病也在所难免。

(五)纳粟买官或赎罪

桑弘羊在制定并实施强有力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经济政策之外,还发展了纳粟买官或赎罪的办法。汉代的卖爵、卖官、赎罪等措施在武帝以前就实行过。即准许纳粟免徭役或免告缗,依据不同对象而定:官吏纳粟可以补官,罪犯纳粟可以赎罪,一般人民纳粟可以免除终身徭役,商入纳粟可以免除告缗。纳的粟输送到太仓、甘泉仓(在今陕西洛河北)和边郡贮存。这一政策实行仅一年,太仓、甘泉仓就贮满了粮食,边郡也有了余粮。纳粟政策有利有弊,它使国家在不增加田赋的情况下掌握了更多的粮食备战御荒,还有助于提高粮价,防止谷贱伤农,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它对缺粮的贫苦农民不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任人唯贤的法家路线,并使罪犯和工商奴隶主残余势力有空子可钻。

卖爵赎罪的制度始于汉初。买爵三十级免死罪对国家来说,这除了是一种政德外,还可以得到一笔收入,有利于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

文景之时卖爵赎罪制度又有发展。晁错说:“招募天下人入粟买官,可以得到爵位。也可以免罪。”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下令规定:“入粟于边,六百石可为上造(上造是第二等爵),再加四千石就可以成为五大夫(第九等爵),一万两千石可以为大庶长(第十八等爵)。各个爵等的高低完全按入粟多少来决定。”文景时期的卖爵与惠帝时期相比,是有所不同的。如惠帝时卖爵以钱计,文帝时是按二十等级制卖爵。惠帝时卖爵级别有三十级,一级两千;文帝时期是按二十等爵制卖爵,从二等爵上至九等爵五大夫,相差七级,每级平均差484石。从五大夫至十八等级爵差九级,平均每级差888石,可见文帝时卖爵,卖的级别越高,差价也就越大。惠帝时仅能卖爵赎罪,文帝时卖爵不仅可以赎罪,还可以免除徭役。

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卖爵、卖官与赎罪制度作为一种应急措施而被采用。例如,元朔五年(前124年),大将军卫青率六将军与十余万军队击右贤王。元朔六年大将军又率六将军击胡,府库耗竭。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武帝令有关机构商议“令民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群臣商议后,奏请置武功爵及其他有关的买卖、减罪、补吏、封官的办法。如武帝时的“入奴婢”,“入羊”可以买爵、买官、赎罪;又从令民、募民这样做,发展而为令吏也是这样做。这说明从惠帝、文帝、景帝到武帝时卖爵、卖官、赎罪制总的趋势是在发展和扩大之中。

桑弘羊的出色成就,使武帝对他极为信任和重视,一直让他身居朝廷要职。

(六)酒榷令的实行

大司农即以前的大农令。自景帝后元元年(前143年),始更治粟内史为大农令,直到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将大农令改称为大司农,天汉元年(前100年),武帝正式任命53岁的桑弘羊为大司农(原来是兼职)。

在汉代,饮酒之风很盛行,酒的消耗量很大。据司马迁在《史记》中统计,汉代经营的工商业可以致富的共有三十多种行业,而酿酒列于第一等行业,可见当时酒类的利润之高。天汉三年(前98年)少府丞令建议实行酒榷,就是国家对酒类实行专卖,这一建议得到了桑弘羊的支持,报请汉武帝批准后,就立即付诸实行了。

酒类专卖是武帝实行的最后一项官商垄断经营,也是最早被解除的一项官商专卖经营。酒类专卖当时叫做“榷酤”。什么是“榷酤”呢?“榷”的含义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独木桥,后来转义指专卖而言。“酤”通“沽”,指买酒、卖酒而言。“酤酒”政策就是指汉武帝时期的酒类专卖政策。酒在中国古代时期就是很盛行的,有很多与酒有关的故事。据说商朝亡国的原因之一就是酗酒,所以周初吸取了这个教训,严禁周朝人酗酒。西汉初期,由于粮食缺乏,所以要节约粮食,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禁止买卖酒的现象。实际上,禁止酒的买卖,是想通过此种政策达到让人们少酿造进而节约粮食的目的。景帝时期,承接高祖以来休养生息的政策,社会经济有所恢复,粮食也变得充足起来,于是在景帝末年就解除了买卖酒的禁令。文献所记载的西汉解除酒禁就是从景帝后元元年(前143年)开始的。于是才有了武帝时期多次“大酺五日(大聚饮)”的记载。当朝廷遇到大的礼仪活动时也有赐民牛、酒的现象。随着酒禁的解除和酿酒业的逐渐发展,“酒”在人们生活中成为了一种最普通、最常见的日常生活用品。酒类酿造与买卖也成为了一项能够获利的事业。

酒类虽然成为一种发财之道,但是,在武帝时期由于国家政治经济条件所迫,不得不进行了改革。一是长期对匈奴的战争虽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是对国家财政的消耗也是空前的,为此,在武帝元狩四年到元封年间进行了多项经济改革措施,盐铁官营、均输都是在这样背景下实施的。二是元封年间以后,朝廷的开支虽然没有了大规模的军用支出,但是从元封元年开始武帝又进行了大规模的封禅活动,每五年就要去泰山祭祀。每次的花费都是巨大的。三是元封二年堵塞黄河瓠子决口后,在全国兴起了一个兴修水利的高潮,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四是元封以后水旱灾荒频繁,有时受灾面积大、灾情重、流民多,赈济灾民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另外,汉武帝奢侈、挥霍无度的生活也加剧了国家财政的拮据。

天汉二年李广利击大宛,李陵率步卒五千投降匈奴,此时国内又出现了财政困难。天汉三年(前98年)春“初榷酒沽”,开始禁止民间酿酒、买酒,于是这一财源为国家所垄断。自从朝廷开始垄断酒的专卖后,普通百姓不得卖酒了。此后,酒类专卖就成为汉武帝后期设置的官营专卖事业。

公元前87年汉武帝去世后,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就开始批判武帝时期的经济措施,并提议罢黜盐铁官营、均输平准、酒类专卖等经济改革措施。这年七月,朝廷下令最先罢了“榷酤令”,取消了酒类专卖,而其他的经济改革措施仍然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