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罗斯十年:政治 经济 外交(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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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司法独立与司法制度(2)

自联邦宪法法院成立之日起,宪法法院审理了大量宪法诉讼案件,平均每年对各类宪法诉讼案所作的裁决达150个以上。在这里,我们仅举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998年4月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对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共和国总统选举法中有关总统候选人当选资格条款合宪性的质询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判定上述条款不符合俄罗斯宪法的有关规定;1998年11月联邦宪法法院对该年度联邦预算法中有关允许联邦政府自行削减司法部门支出预算条款合宪性的质询进行了审理,审理结果判定该条款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4条和《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宣布立即予以更正。实践表明,俄罗斯宪法法院起着稳定宪法、维护国家秩序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俄罗斯司法体系中关键的一环。

2.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

俄罗斯普通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俄罗斯的普通法院系统实行三级审判制度: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主体中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法院;区法院,军事法院与专门法院。俄罗斯普通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所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其中,联邦最高法院是俄罗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法院对其他普通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和指导。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它还可以作为第一审级法院审理案件。

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级和第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

区法院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级和第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同时它也是俄罗斯最低司法审级——治安法官的直接上级审级法院。

在俄罗斯各级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方面,根据俄罗斯宪法,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名和俄罗斯最高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对该提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由联邦委员会任命。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以及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而任命,同时按照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提名还须征得相应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关的同意。而在联邦主体内,联邦主体宪法法院(或宪章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院,以及治安法官则按照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或经选举产生。

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在任期间享有不受侵犯权,只有根据相应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才可以终止(或中止)法官的权限。但被终止(或中止)权限的法官也可以在一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官鉴定委员会提出控告,并以联邦最高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3.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是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对各种经济纠纷和其它所属案件进行审理的经济审判机关。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系统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司法管辖区联邦仲裁法院,以及各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作为第一审级法院,是解决经济纠纷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作为司法管辖区联邦仲裁法院和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上诉审法院,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下级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和指导,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

司法管辖区联邦仲裁法院作为本辖区内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上诉审法院,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

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级和上诉审级法院审理案件。

与各级法院的组成方式相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名和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对该提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任命。司法管辖区联邦仲裁法院和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提名和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同时按照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提名还须听取相应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关的建议或征得其同意。

4.俄罗斯联邦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在部队和舰队驻扎地所在的区域内设立的专门的军事审判机关,并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服兵役的部队、机关和组织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第一审级和第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

各级军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并在得到俄罗斯最高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意见书的基础上任命。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军事法院法官的提名还必须要得到由各级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书后才能予以任命。

(二)联邦主体法院系统

1.联邦主体宪法法院(或宪章法院)

联邦主体宪法法院(或宪章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同,它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也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它不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体系。联邦主体宪法法院(宪章法院)的职权与组成方式由各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2.治安法官

1996年12月26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对俄罗斯司法体系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根据该法,为了减轻联邦法院的办案重负,在联邦主体内确立了治安法官制度。治安法官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级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到区法院复审。

1998年12月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治安法官法》,规定治安法官由各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任命(或选举)产生,或由相应的司法分区居民按照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实行治安法官制度后,大大扩充了俄罗斯基层法官的队伍,提高了法院办案的速度和效率。由治安法官负责审理的民事案件几乎占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也归治安法官负责审理。由于治安法官在司法机关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俄罗斯国内有些人提出应将治安法官的任命权从各联邦主体收归联邦中央,使俄罗斯的普通法院系统由目前的三级变为四级,只是这一改革建议至今还没有被正式采纳,因为这牵扯到中央与各联邦主体的关系。但是,毋庸质疑,治安法官制度的确立在加强俄罗斯的司法权威与完善俄罗斯的司法体系方面的确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

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权力机关,称其为特殊是因为它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检察机关的概念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属于各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在案件审理时向法院提起公诉、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负责对案件的部分侦查工作,同时还要充当国家的代表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所不同的只是在检察机关的设置上,有些国家将检察机关附设在各法院内,属审检合署型,这多以大陆法系的国家为典型,如法国等。而有些国家的检察机关则单独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属审检分署型,这主要是指英美法系的国家。

而俄罗斯的检察机关却不属于俄罗斯司法机关的范畴。虽然俄罗斯现行宪法将有关检察机关的规定列入了《司法权》

一章,但宪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以司法职能。按照俄罗斯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检察机关既不属国家立法和执行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联邦集中统一的机关体系,俄罗斯各级检察机关是代表联邦对国家各部门的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法律监督机关。大体上说,俄罗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督职能,包括:对各联邦部和主管部门、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执行法律进行监督,并对他们颁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除了监督职能外,俄罗斯检察机关还有权就以上部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出控告,或对法院的民事、刑事判决提出异议,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赋予的权限对划归其管辖的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按照俄罗斯现行宪法的规定,联邦检察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但各级检察长有权向拥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提供立法建议。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即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各联邦主体检察院;区(市)检察院。俄罗斯的三级检察院为上下级所属关系,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议任免,任期5年。各联邦主体检察院检察长、区(市)检察院检察长均由俄罗斯总检察长任免,任期5年,他们分别隶属于上一级检察长和总检察长。俄罗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总检察长须定期向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总统汇报工作。

如果从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来看,俄罗斯宪法和法律赋予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职权比赋予联邦宪法法院的职责还要宽泛而具体,它有权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所有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包括总统在内的公职人员实施法律监督,但事实上两者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作用却无法相提并论。首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监督,并按照宪法诉讼程序独立自主地审理宪法诉讼案。而与苏联时期相比,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是由隶属苏联最高苏维埃转为对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负责,需要定期向联邦委员会和总统汇报工作,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独立地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其次,联邦宪法法院对违宪法律文件的裁决或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最终裁决。而联邦检察机关与司法权相分离,不享有司法裁决权,它对各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仅表现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建议或向法院提出控告。由于缺少必要的司法权威,影响了俄罗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除此之外,近年来,俄罗斯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享有的部分刑事侦查权及对司法诉讼程序的干预越来越引起司法审判机关的不满,检察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矛盾和冲突逐渐加深。1999年,围绕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解职一案发生在叶利钦与前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之间的较量,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俄罗斯检察机关在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上的这种特殊性与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