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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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与路径(2)

1922年,国际法权会议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代表提出要求收回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与会的西方国家并不想将此特权归还给中国,却议决要对中国司法状况进行所谓的调查。为此,中国政府责成司法部抓紧司法上应行改良的各个事项,并令修订法律馆积极编纂民刑各法典。可以说,列强的威逼利诱与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示范性外部冲击,成为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改革的长久动因。

(二)巩固统治地位的紧迫需要

近代以来,虽然中国和日本一样,都希望通过改良法律来收回治外法权,但两国的目标却大相径庭。日本不仅要消除不平等条约带来的耻辱,更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将日本建成独立而强大的资产阶级国家,“富国强兵”成为日本近代法律改革的主要动机。而就清政府而言,法律改革是不得已而为之,从统治者方面看,“皇位永固”的打算占据了主导地位。鸦片战争之后,内乱外患不止。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变法,以实现富国强兵。但以慈禧为首的顽固不化的清政府却认为,太平军和捻军是心腹之害,蚕食中国领土的俄国是肘腋之忧,而以暴力要求贸易的英国只不过是肢体之患,因而将全部力量都用在对付人民起义上,并竭力阻挠改良派的变法。及至甲午战争惨遭失败,革命派推翻王朝的威胁日益逼近时,慈禧才宣布“变通政治”,实行新政,但并未采取具体措施。直到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实行君主立宪的日本大获全胜,清政府眼见专制统治下的俄国惨败如此,才不得不接受立宪派的主张,取法日德,预备立宪。但清政府自始至终并未真正打算全面实行立宪,而只是幻想通过预备立宪的形式,平息国内人民的怒火,迎合西方列强要求改良法制以保护其切身利益的愿望,最终达到维护大清王朝永久统治的目的。这个根本动机在载泽等五大臣考察欧日宪政后得出的立宪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的结论中,即可得到明显的体现和印证。在如此自私、急功近利的法律变革动机下,刑事诉讼律等法律的改革被推上了前台,但也由此决定了改革之路的极度颠簸与曲折。

(第二节)变革的路径

清末民初的社会虽然具有了近代社会的某些因素,但这种发展在时间上是短暂的,于程度上是不成熟的,因此反映出的新的社会关系亦是不全面的、不发达的,近代性的立法与司法技术也相当不成熟。可以说,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中国社会尚不完全具备近代化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包含刑事诉讼法律在内的法律近代化,需要很大程度上借助外来的法律与技术。在此情势下,这一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在内在精神上,采取了以融通中西的承继固有、继受外来的思路为指导;在外在途径上,选择了远法德国、近采日本的以大陆法系为参照的道路。

一、承继固有,继受外来

“历史的经验证明:固守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更不能完成现代化。无论对传统文化还是外来文化,都有取舍的问题。其标准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符合国情。”清末民初的刑诉法制变革标准当然难以完全做到“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但在“符合国情”方面,历届政府却无不在固有与外来之间斟酌取舍,尽量融通。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和变革的深入,在承继固有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外来法律的原则与内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继受。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外新关系的形成,面对内忧外患的颓危国势,清朝统治层内出现了一个以奕、曾国藩发其端,李鸿章继其后,张之洞总其成的洋务派官僚集团。他们的理论基础与施政宗旨是“中体西用”,即“在保持孔孟盛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工艺、练兵、法制等问题上,可以采用西法以应世变”,提出“博采东西各国律法”,在不超越“政教大纲”的前提下改善法制,完全不同于顽固派的盲目排外。“这种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遽变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引起的分化。”可以说,这也是当时朝野上下的“中上西下”观念的另外一种形式的折射。

随着时局的发展,迫于情势,清廷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1901年1月29日)颁发“变法”上谕:“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强调“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在1905年、1908年和1909年陆续发布的有关上谕中,清朝统治者又反复强调了修律的原则,要求“酌法准情,折衷至当”,“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虽然“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是“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曾以联衔会奏“江楚变法三折”而名噪一时的两江总督刘坤一、两广总督张之洞,其“采用西法十一条”强调,只有“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才能“变而不失其正”。从而为变法明确定下了折衷“固有”与“外来”

的基调。只不过在这种折衷中,洋务派一再倡导的“中体西用”思想仍然居于支配地位。

不过,“好深湛之思”、“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的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政治上属于改良主义,在思想体系上则更趋向于资产阶级新学。法律变革中,他极力主张要结合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吸收西方内容,以此达成中西“融会贯通”。为此,他反对一味盲目崇拜西法、照搬照抄;也反对抱残守缺,固用旧法。他明确提出:“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原本,不过借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同时,对守旧派的陈腐也予以无情地批驳:“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抑知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乎?”在论及研究中法与西法的方法时,他进而谈到,“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被任命为修律大臣后,沈家本结合司法实践,更是深有体会:“余奉命修律,采用西法互证参稽,同异相半。然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糅之,正如柄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是中律讲读之功,仍不可废也。”因此,作为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交融贯通的突出代表,沈家本于主持修律期间,希望借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以延续清廷的统治。虽然,“他既不可能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不会对西法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这些决定了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只能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良,而不可能是社会经济变革下的上层建筑革命,更不可能涉及清王朝的君主专制政体”。

但是,由“中上西下”到“中西对等”的认识转变,却已经在客观上越来越明显的影响着当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

至民国临时政府初建,孙中山先生主张全面学习西方、建立“主权在民”的人民共和国的宏大计划尚未具体实施,临时政府即易位于北洋军阀。北洋时期,虽军阀混战不断,但清末开启的法律变革的脚步迄未停止。袁世凯本是洋务派“中体西用”论的积极倡导与践行者,甚至有人称其为“洋务派后起之秀。”其法律思想中,对李鸿章法律主张的继承与发展尤多。在其当政时期,前清各种新修之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而且,即使并未颁行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大部分章节,也被北洋政府长期援用,在其基础上修订的《刑事诉讼条例》,更是成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在全国颁行的法典性刑事诉讼法律文件。如此种种,无不显示出“承继固有,继受外来”的法律变革思想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的客观延续。

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除独创外,大都是相互影响的结果。在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两个以上的民族或国家相互接触之后,对于外来的文化制度加以选择、吸收,创造出自己独特的文化。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中体西用”的情结虽从未消逝,但由“中上西下”到“中西对等”的认识转变却是明显的趋势。从《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改“推事管辖预审”为“检事管辖预审”的调整,到北洋时期大理院对西方判例与传统条例的折衷;从覆审制与上诉制的结合,到众证制度与自由心证的互补,无不显示出制度的变革者中西兼取、为我所用的融通思路。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固守传统或全盘西化的极端性,客观上有利于本国固有法律与外来法律间的互补与协调。

二、远法德国,近采日本——刑事诉讼制度近代转型中德日的不同影响

谈及中国近代法律变革,法史学界的通论是日法为中法的蓝本。

但事实证明,除了日本法之外,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影响也非常之大。早在1901年,张之洞、盛宣怀等人便鉴于情势,明确提出,“格物制造,取法英美;政治、法律,取法于日德”,建议参照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来修订中律。事实上,清廷与民初政府也皆以此为向,各种法律的变革与建设无不深深打上日德烙印。可以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在内的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是以德国法为继受源头、以明治维新后效德法而成的日本法为直接参考,在世纪之交、政权迭替中曲折前行的。因此,日本法与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由落后残酷的封建法制转变为相对先进文明的资本主义法制,都具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只是两者所起作用的力度与方式不大相同而已。

(一)慎重的考察,一致的抉择

应该说,在法的问题上并无四海皆准的标准,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但传统并非老一套的同义语,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清末,鉴于“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的严峻局势,清政府不得不接受变法要求以图生存,并在西法东渐中,准备“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

但在世界几大法系各领风骚、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弄潮头的情况下,中国的“新政”究竟以孰为师?为此,封疆大吏张之洞、刘坤一在着名的《江楚会奏变法第三折》中建议,“欲求救急之方,惟有派游历之法,观其国势,考其政事、学术,察其与我国关涉之大端,与各国离合之情势”。袁世凯也“奏请简派亲贵分赴各国考察政治,以为改政张本”。对此,“朝旨俞之”。1905年7月16日,清廷下达“考察政治谕”,派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择善而从”。五大臣秉承旨意,按照“择各国政体与中国政体相宜者”的“择善”标准,对德、日、英、美、法等国,进行了为期七个月的走马观花、却又颇为认真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