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陈力丹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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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服务”是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喻权域同志商榷(1)

一、马克思:“服务就是商品”

写于1998年底,发表于《新闻大学》1999年春季号。

我读到《新闻大学》1998年秋季号喻权域同志《对新闻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一文的第四点“新闻是不是商品”。其基本观点作者用黑体字标出:“新闻报道和报纸都不是‘商品’,而是‘服务’”。这里的“服务”显然不是无私奉献意义的服务。喻接着说:“我国那些主张‘新闻是商品’的学者,忘记了辩证逻辑,用的是‘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不知道‘商品’

与非‘商品(比如空气、雪、冰雹)’之间还有个‘服务业’。”对此我感到十分吃惊,因为作者不知道“服务”本身就是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另外,我也是头一次听说,新闻传播业属于“服务业”

(又被称为第三产业)这个常识,需要运用“辩证逻辑”才能发现。从喻文中我获知一个新观点:“服务”不是商品,而是介乎于商品和非商品之间的体现辩证逻辑的东西。这确实与众不同。

喻似乎还想说明,他的发现连马克思也没有做到,因为他紧接着写道:“马克思那个时代的服务业不发达,马克思很少分析服务业。把马克思的《资本论》与亚当·斯密的《原富论》对照着看,可以发现一个差别。《原富论》……马克思谈的是……物质产品的生产、流通与交换。”根据这些话,我很难相信作者真的对照过这两部着作。

首先,斯密的着作“AnInquiryintotheNatureandCausesoftheWealthofNations”第一个中译本的书名是《原富》而不是《原富论》,也有译为《国富论》的,唯独没有“原富论”一说。

1901年由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院出版的严复的译本相当珍贵,而且是文言,不大可能拿它来与现在《资本论》的白话译文对照,而目前通行的是商务印书馆的译本《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看来作者不知道这个书名。

其次,既然作者不知道马克思论证过服务业,那么我猜测他可能只读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一卷也不大可能全看了,可能看的是第一章“商品”(约2万字),知道了物质商品交换的几个等式以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二重性等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我知道,多数人就是这样“学习了”《资本论》。问题在于不要以此为根据而妄下判断。

的确,由于当时的时代特征,马克思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物质生产领域的商品,但他也花费了不少精力研究了服务业。这需要去读他的全部资本论和及其手稿。现有的编纂出版的《资本论》共四卷,恩格斯编了第二、三卷,考茨基编了第四卷(剩余价值学说史);另外,还有同样多的不同年代的资本论手稿。马克思总计留下了近1000万字(按中译文统计)的资本论文字。只有在读了他全部资本论着作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例如《资本论》第四卷第1分册就有关于服务业的论证约17万字;其他卷和各种手稿中分散的论述还有许多。

马克思谈到商品,至少涉及三种形式,最常见的是指一般的物质商品(当无特别所指时,他使用“商品”这个概念是指物质商品),其次是指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还有就是服务形式的商品。服务的特点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除了劳动力商品需要另行研究外,一般物质商品和服务的差别仅仅在形式上,它们具有相同的商品特征。

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

有什么区别。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给,在这里是同一关系的、意义完全相同的几种形式”。他以工人购买缝纫劳动为例说:“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费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他在另一处谈到服务时说:“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就新闻传播业来说,有线电视中节目主持人和综艺节目中演员的表演,就属于产品与主体不能分割的“服务”。

其实,现在任何一部较全面的经济学着作都能够说明这个简单的问题,由于作者搬出马克思,所以也就以马克思说事,结果是一样的。与马克思一般情况下使用“商品”的概念的情形一样。经济学中如果不作解释,“商品”一词通常指物质商品,但在理解上,服务只是商品的另一种形式而已。统计上,区分传统的工农业物质商品与第三产业的技术、信息商品(服务),是为了便于进行比较分析,于是经常出现“商品和服务”这样的用词,例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到“努力扩大商品和服务的对外贸易”,就是这样使用的概念。

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决不会因为这样的划分而把“服务”想象为介于商品和非商品之间。服务就是商品,而且这种形式的商品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正在不断加大。我手头有一本《服务经济论》,因为是专讲服务的,所以通篇使用了“服务商品”的概念,与之对应的便是“物质商品”。打开目录就可以看到“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商品的流通”、“服务商品的再生产”等章的标题。即使完全把新闻传播看作思想政治“服务”,作者也指出,随着人民需要的多样化,部分使用商品、货币进行交换刺激这种服务,具有更多的益处,而过去则完全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收入,向公众免费提供。这对于具体提供者来说有激励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承担一些费用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选择。

喻所以想象“服务”介于商品和非商品之间,还在于他将政府、法院、军队等的服务与新闻传播业放在一起谈论,显然他不知道经济学中“公共产品”这个基本概念。前者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收费意味着政府参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这是公共产品最重要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如喻所说,并不是需要花钱的地方都是商品,但这种情况一是不多,二是很好区分。公共产品与现在的主题远了,这里不多谈。

为了说明新闻不是商品,喻强调:“报社、电台、电视台挣钱的方式,应当不同于商品(物质产品)制造业。或者说,服务业与商品制造业的经营方式应当有所不同。”在经营方式(包括生产方式)上,一般物质商品的生产与新闻(或节目)的生产有所不同,但这怎么证明新闻不是商品,这是一种什么逻辑关系,实在费解。

二、理直气壮地阐发新闻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流通,才能揭露“有偿新闻”的实质

喻的另一个观点也很有代表性,即他说的“这几年,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与‘新闻是商品’的理论不无关系”。工农商贸,各行各业都有不正之风,如果谁把这些社会问题归罪于工厂把自己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售、农民出售了商品粮,或者商贸业从事了商品交易,这在过去批判“商品交换,八级工资制”时,人们将商品交换想象为万恶之源,尚可以理解;而现在若这样想,一定会招人嘲笑的。新闻是商品,就面对社会而言,即意味着新闻媒介把自己的新闻(或节目)出售给需要它的受众。我们购买报纸,收看有线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向广播电台点歌,便是司空见惯的新闻商品交换。这与不正之风有什么必然联系呢?

当然,刚才讲的只是人人可以看到的一种商品交换,实际上新闻传播业的商品交换比一般物质商品交换要复杂些。对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来说,作者、制作者向媒介提供稿件或节目(这其中又有不同的情况,暂不探讨),媒介以不同形式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稿件、节目是商品。

媒介之间也存在商品交换,例如,“电视节目在屏幕外出现时,则包括新闻节目在内,正日益成为商品。……原始性的‘物物交换’和带有一定程度不公平性的不等价交换,渐被公平的节目购销市场所取代。”通讯社与报纸和广播电视台之间更是这样,它们向媒介提供的新闻稿(文字的和音像的),对于购买它的媒介来说,是商品。但就这些媒介与受众的关系而言,要看具体情况。

喻质问道:“能不能说新华社播出的一条新闻,登在报纸上就叫‘商品’,而在电台、电视台上广播就不是商品呢?”是的,若这条新闻登在报纸上,读者购买了报纸,对于读者来说,它是商品;但若在无线广播电视台播出,对于受众来说,它不是商品。

因为我国目前的无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它们与受众的关系而言,其节目是“公共产品”。但作者或制作者与电台或电视台之间存在商品交换关系。除了纯新闻报道,多数节目的作者或制作者还拥有版权,版权是精神产品所有权的表现,是精神产品的商品形式之一,可以买卖或出让。由于允许国有无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广告,于是在电台或电视台与广告客户之间也形成商品交换关系,一定比例的时间出售个广告客户。

到媒介面向社会这一层,为了扩大受众面,实际上出售的报纸价格或观众支付的收听收视费,大多低于成本,其中的“差”

及其媒介获取的利润,是由另一种商品交换补偿了,即向广告客户出售一定的版面或播出时间。以报纸为例,一位作者写道:

“一般商品,其销售价格无非是成本加利润。但报纸却不同,其销售价并不反映成本。……单就现象来看,似乎报纸卖得越多越赔钱。实际上,报纸在卖给读者之前,已经把部分版面卖给了广告客户,用于刊登广告;读者购买报纸时将新闻连同广告一起买走了。因此,报纸成本中的一部分是由广告收入来弥补的。所以办报人事实上面对的是两个市场:广告市场和读者市场。”以上便是新闻或节目作为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流通的大体情况,如何必然会带来不正之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