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三个代表”思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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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推进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2)

第一,对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认识不全面,使我们对共产党内部会产生腐败认识不足,从而缺乏必要的预防和警醒。一段时间内工人阶级政党缺乏危机意识和执政意识,或者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自动先进论”、“地位天然论”,其实,这是政治上幼稚的一种表现。无产阶级和它的先锋队共产党的先进性固然有它的客观经济基础,例如它们和最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代表最发达的生产力,但是这种先进性必须和工人阶级对自己地位的自觉认识相联系才能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共产党自己的阶级意识,并且由此不断加强自己的队伍建设来实现这种先进性。缺少了这些,先进性只是一种乌托邦,永远不可能实现。

第二,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我们必须看到,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要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这一点,我们党曾经在认识上没有完全一致,或者说还不是那么清楚。如果我们把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仅仅看成是一个短期的任务,认为我们凭主观意志就可以速战速决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且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我们以为可以迅速解决腐败问题而在现实中碰壁以后,就很有可能走向相反的道路而对反腐败前途陷入悲观失望之中,认为腐败是不治之症,不可能根本解决。这样两种态度实际上是相伴而生的,而且都是不对的,我们必须加以反对。对反腐败,我们既要有信心,又要有危机感。这样才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当前,我们应当看到,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在新时期更具有艰巨性。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和革命战争年代以至建国初期有了很大的不同,现在的分配方式、生活水平同当年也很不一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腐败,对于我们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对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对此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江泽民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端正党风的任务依然繁重,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又有反复,有的仍然在蔓延。这项工作的进展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力度不够,对大案要案查处缓慢,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时紧时松,还有的搞形式主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务必提高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务必加强对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畏难却步,决不能松懈斗志。

第三,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没有解决好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的关系。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是有区别的。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应该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而又不搞群众运动,而我们党在认识上长期存在的一个误区是,无论搞革命还是搞建设都要依靠群众,而发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是体现依靠群众思想的最佳途径。毛泽东之所以偏爱群众运动的方法,是同存在上述认识误区分不开的。

在反腐败问题上,毛泽东也是主要靠不断地发动群众运动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专制政治环境下,动不动就会给人戴上“阶级斗争”、“复辟”、“变天”的大帽子,这种高压的政治气氛客观上对遏制腐败起了作用,但是它也只能在这种独特的历史条件下才能起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先“左”的政治高压和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邓小平最早认识到用搞群众运动的方法来反腐败不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副作用太大。我们要克服“左”的做法,不能寄希望于运动式的霹雳手段,毕其功于一役。我们不应该忘记,在社会变革与现代化过程中,狂热的反腐败情绪与腐败一样,都是对政府政治权威性的挑战和不信任。邓小平指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方法,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方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二次会议讲到反腐败必须坚持的原则时,明确指出:“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第四,以往我们偏重于把民主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认为它的特征只是鼓励发表不同意见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做出决策,而不是把民主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实际上民主如果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就很难有保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我们党曾经把腐败现象的成因简单地归结为个人的思想作风或者道德品质问题,并进而认为在这些思想问题背后是个人的私心杂念和名利思想在作怪。因此反腐败的重点被放在思想教育上,而思想教育的目的则是为了消灭个人的私心、私欲和名利思想,使个人放弃对自身利益或价值的追求。与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较,我们对民主制度化建设重视不够,而民主制度化建设在反腐败中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思想教育不具有强制性,受教育者是否接受这种教育,均出自自愿,而民主制度一旦确定,就可以通过强制起作用,就具有强制性。思想教育的结果具有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一些人原已形成的高的觉悟和好的素质有可能改变。而民主制度化作为公共产品,则具有稳定性。民主制度化,可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时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他进一步强调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防治腐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内容和作用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指出了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提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论断。江泽民指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这是我们的一贯要求,也是最可靠的措施。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此外,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也改变了以往的单调模式,紧跟时代变化的潮流,做出了许多改进。思想教育的重点也开始发生转变,重点转向法制教育、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以便把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行为纳入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轨道上来。这种思想教育将会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约束的作用,形成一种反腐败的合力,同时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效果也会更好。

第五,没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没有结合使用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以至在反腐败问题上畸轻畸重,或者片面强调思想道德建设,忽视法制建设;或者一味尊崇法制建设,而轻视甚至否定思想道德建设,把两者割裂开来的必然后果是不能全面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例如,有这样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依法治国就只能谈法律而不能谈道德,认为一谈道德就是对法制的否定和对依法治国的破坏。他们错误地把法治同德治对立起来,不懂得德治虽然不同于法治,但并不必然同法治对立。还有人错误地认为,无论怎样好的制度,都不能保证工作中不会发生严重的错误,即使有了正确的制度,人们仍然可以犯严重的错误,由此出发他们就提出制度建设不能治本,因而走向过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他们的前提是正确的,认为在健全的制度下也有人会犯严重的错误是对的,但由此得出否定制度建设的结论则是大错特错的。还有人混淆了德治和人治的区别,担心提出德治会不会走向人治,因而削弱甚至否定法治。这些人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完全不必要的。他们不知道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德治国和封建制度下“以德治国”的根本区别。其实封建制度下的所谓“以德治国”本质上就是人治。所以为了正确进行反腐败斗争,我们必须明确两类关系,即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与德治和人治的关系。只有明确了这两类关系,我们才能拨开思想上的迷雾,在反腐败斗争中步入正确的轨道。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的。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要着重认识到以德治国对依法治国而言并不是矛盾的,我们提出以德治国,并不是提出一个与依法治国针锋相对的另一个治国方略,而是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从而构成一个内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准确的治国方略,防止有人以为提出依法治国就不需要思想道德建设了。我们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支持;不是超越法治,而是在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所以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二者是不可偏废、缺一不可的。我们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和严格执纪执法结合起来,建立并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和党纪国法约束两道防线,努力把党内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江泽民指出:“强调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同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加强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根据腐败现象滋生的状况和特点,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加强斗争力度,已经收到了效果,今后还要坚持做下去。同时,必须把打击和预防结合起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就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措施。这如同一个人为了保持健康,必须加强锻炼,预防病菌侵入肌体一样。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不得病或减少疾病。在反腐败斗争中,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法制建设,非常重要。目前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努力去做。健全和完善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具体执行和遵守。所以,人的素质也非常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我们历来坚决反对,这些年来法律和制度建设又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仍有一些人知法犯法,甚至执法犯法,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总之,必须把集中惩处和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法制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都努力做好,使三个方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以利于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德治与法治是完全可以融合无间的。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应当注意将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这种统一不能是外在的,而应当是内在的。具体说来,道德和法律的统一在预防和惩治权力腐败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某些“软性”的道德规范转化为“硬性”的法律规范。因为道德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劝导性的,因此其约束力远远弱于法律规范。将某些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和可操作、可衡量的基本道德规范法律化,对于预防和惩治权力腐败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其次,要避免有关法律规范违背基本道德原则。在制定有关预防和惩治权力腐败的法律规范时,我们应注意避免违背基本道德原则,例如正义原则、人权原则和人道原则等。要注意法理学和伦理学的结合。我们所谓的法律无情,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为确保公正而不能感情用事,并非指在立法时不顾及人情人性人道。最后,道德手段与法律措施要全过程结合。在预防和惩治权力腐败的整个过程中,法律措施都可以和应当与道德手段相结合。例如将主动自首减免处分与拒不交代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起来,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等等。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所说,我们要把注重制度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作风,同时深入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用党员干部的党性和政治觉悟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正确认识德治和人治的区别。德治和人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不是说实行德治就必然走向人治。历史上儒家主张德治之所以导致人治,主要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他们没能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离开法治片面夸大德治的作用,陷入了主观随意性。二是由于他们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认为是帝王将相而不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三是由于封建专制制度造成长官意志决定一切。但是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有条件处理好这个关系。一则,我们自觉地把德治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二者不可偏废。二则,我们用以治国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而为人民服务正是唯物史观群众观点的体现。三则,我们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制度。

党内反腐败斗争存在的不足,有的我们已经克服了,有的正在克服。我们首先不能否定党的主流是好的,同时也不能低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之,要对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状况有一个清醒的、全面的认识,看不到主流,因而悲观失望,是错误的;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因而丧失警惕,不下大力气加紧解决,是危险的。我们在科学地估计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成绩时,必须警惕和防止敌对势力用这个问题诋毁党和社会主义。我们必须牢牢树立这样一种信念,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中国共产党是久经考验的有战斗力的伟大的党。中国人民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伟大的人民。党能够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也一定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依靠人民的支持克服腐败现象。

(三)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