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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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4)

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为一种良法,如何认识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其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至今,它确实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促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传播,并且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实践证明,较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达国家,利用这种制度促进和激励了社会的创造性,推动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建立较晚的国家其知识资源缺乏,影响了知识经济的增长。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进步的、利大于弊的制度,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弊端的存在,说明还存在消极后果,只不过这种消极后果在法律所容忍的范围之内,我们的任务就是如何克服消极后果,禁止权利滥用及对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一直占据优势地位,知识产权保护对其有利,而发展中国家引进先进的智利成果时,就得承认其知识产权,付出一定的代价。如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占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的新议题:基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化很难被TRIPS协议接受,而发展中国家则全面接受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长项专利与商标,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所决定的,暂时无法与之抗衡,如果发展中国家不接受和承认这一事实,那么,先进技术都是发达国家创造的,不引进这些技术,闭关自守、固步自封带来的只能是更落后,差距会越来越大,中国近代史上就有佐证。虽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目前付出了较大的代价,但可能避免以后付出更多的代价。要发展和提高技术水平,要对知识产品进行交流和开展国际贸易,必须先走好第一步,即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在其基础上再进行创新。“虽然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还可能是临时性的”。WTO及WIPO要求加入该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规则,才能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知识产权协议已经成为WTO的一揽子协议之一,我国已经成为成员国,要实现我国的承诺并履行该协议。中国要承认在知识经济上落后于发达国家,承认他国的知识产权并为这种落后付出代价。因此,“应当集中在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和国内形势,趋利避害,使知识产权制度朝着更加有利我国的方向发展。”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是知识产权输入国,在高新技术、驰名商标方面不占优势,我国的长项是传统资源和民间文化,所以我国目前的问题并非是反对知识霸权和批评知识产权制度,而更应当注重知识产权战略和对策研究,首要的、关键问题是在引进先进技术时注重技术创新,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能仿制、假冒、模仿,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中国自己的知名品牌。当然我们也要关注知识霸权和防止过度保护,提高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应对能力。

(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针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应当建立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而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非法的垄断,这种垄断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调整非法垄断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不足,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反垄断法调整。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行使知识产权中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以反对垄断,维护自愿公平竞争为目的,该法属于公法领域,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进行控制,显然不同于民法的方法。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享有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的独占性权利,这种权利会在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如果这种垄断性权利被用来实施非法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对这种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就属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违反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也违反了反垄断法,因此,需要专门的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加以控制和约束,以弥补知识产权在行使中的负面影响。权利人不正当行使权利,滥用权利,则必然会限制竞争,损害市场竞争;影响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广泛传播;不利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进,形成知识霸权和绝对垄断,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消极作用。

知识产权本身是权利人对智利成果的垄断性使用,是专有性、独占性权利,是合法的垄断权、法定的垄断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由于知识产权利益的驱使,存在不正当的行使或扩张,也存在滥用的问题,破坏市场了竞争秩序,违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反垄断的目的则是防止竞争不足。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限制,在权利人行使其垄断性权利的同时,如果不正当行使,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就是对权利的滥用,就形成非法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本质上表现为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即垄断与反垄断的冲突。根据民法的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本位出发,首先要维护公共利益,个体利益让位与社会整体利益,对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

(四)限制和防止权利滥用,反对知识霸权和知识垄断

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均具有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竞争的作用,说明二者的目标一致,所以,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体系的同时建立反垄断体系,反垄断法也是防范知识产权制度弊端的体系。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能够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制度弊端的体系,一是防止权利滥用,建立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建立反垄断体系,三是运用“正当竞争”原则。我国目前反垄断法还在制定中,对垄断行为规制的法律文件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中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其规定。如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二条规定、专利许可合同的禁止性规定(搭售条款、固定价格、一揽子协议等)。在克服知识产权制度弊端的策略上,我国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需要在防止权利滥用制度上不断完善。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对权利滥用行为加以限制,也称内部限制。如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权利用尽制度、侵权行为的例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商标制度的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等。除自身限制外,还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限制。通过本身的限制,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是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即外部限制,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需要用反垄断法规制。美国《反托拉斯法》、《谢尔漫法》、欧盟的《竞争法》、《公平交易法》、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有相关法律规范,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我国需要在将来的反垄断法中,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控制,对损害竞争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此外,还应注意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从微观上调整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不足,从宏观上调整。

从中国企业遭遇的DVD专利费事件,说明我国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的缺憾——被成功征收专利费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令国人感到欣喜的是,中国DVD企业打响对3C的专利反击战:2004年6月国内DVD骨干企业质疑3C专利许可集团诉讼案已经正式起诉至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尽管胜负目前难以定论,毕竟,我国企业终于主动出击了,与国外大企业抗争的意识觉醒了。我国企业(原告)指控3C集团用美国专利设立专利池,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从而合谋垄断DVD市场,指控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也违反了州法律。原告请求法院采取宣告式判决,宣判3C集团专利池不具有执行力,要求被告归还已收取的全部DVD专利费,并申请3倍赔偿金。若在这场诉讼中原告得到法院支持,3C全球统一许可协议将被全盘推翻。这就是一场反垄断诉讼。我国企业生产DVD激光视盘单机曾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左右,现在已经进入复合应用时代——在计算机、数字电视、车载影音系统中的使用,这种使用扩展了DVD市场,可以赚取的利润空间很大,在利益驱动下,权利人挥舞专利大棒,企图垄断市场。DVD收费这种专利权滥用行为给中国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和资源浪费。如由于3C对我国某公司的刁难,使得投资2亿元的企业被迫关闭了全部生产线,预期收入和投资无望收回。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世界各国按照主权独立原则,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差异。国际间的知识产权贸易,应当遵守共同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即遵守共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在新世纪,全球化经济的推进和贸易自由化加快,推进了知识产权贸易国际一体化进程,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议的签订,表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体化更加完善,并且更具现代化水平。各国知识产权法虽然是国内法,但是受国际立法的影响很大,主要受WTO下的TRIPS协议的影响大,如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是缔结国际公约以及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从1883年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开始,迄今已经签订了囊括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国际公约20多个,我国已经参加了其中的大多数,有些正在积极准备参加,如适用于网络技术发展的国际公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多少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法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美国、英国、日本等几个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值得我国重视,这些国家积极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日本在2002年7月颁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知识产权的创新、人才、保护、应用四个战略,2003年又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

二、知识产权国内保护

1.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加入WTO前,相继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几部法律,这些法律使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扩大并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已经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面,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法律的实施。立法方面需要完善的是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等。

2.我国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增强。我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的新条约及参与新条约的制定,并努力兑现对WTO所做的承诺,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

3.我国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措施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要遵循“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对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与国际公约一致的原则。我国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外国,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与美国、欧洲、日本有差距,基础性的专利技术在外国人手中,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少。中国申请专利的大多是日用品、食品和其他制造业中的实用新型所占比重大,高新技术的关键技术仍然很少。注册商标数量接近200万件,超过日本和美国,但是驰名商标只有海尔一件,国际市场上,驰名商标主要是外国发达国家的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品牌。从历史来看,中国人具有很大的创新潜力,关键是要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创新能力的提高。

我国要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积极推动国际组织将传统知识、传统医药、遗传资源、民间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但是,应当强调,创新是一个国家富强的关键,不能仅仅依靠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