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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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行政强制执行(2)

代履行既可由行政机关自身,也可由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应注意区分行政机关自身的代履行和第三人的代履行。行政机关自身代履行并非一定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代履行,即使代履行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的,但只要该代履行是在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主持或指挥下进行的,这种代履行都是行政机关代履行,而非第三人代履行。第三人代履行通常是由执行机关委托执行机关和义务人以外的某一组织实施的代履行,实施的主体是第三人自身,执行机关不主持或指挥第三人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代履行的要件是:(1)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的义务,故可以请人代为履行。(2)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3)该法定行政义务是由法定有权机关通过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之于义务人的。(4)代履行须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如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5)由执行机关向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的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的程序一般分为告诫、代履行和收取费用三个阶段。告诫应在代履行实施前进行,并须书面告诫,告诫通常附有时限,有时须经多次告诫。在确定义务人确为故意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而非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时,方可实施代履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情况紧迫,也可不经过告诫或不待告诫期限届满,立即代履行。就收取费用来看,我国对代履行费用是在代履行实施前、代履行结束后抑或代履行进行中征收,没有统一规定。

其二,执行罚。

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有执行权的机关使义务人承担新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该义务相同的状态,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被称为执行罚。例如,对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课以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使其缴纳税款。执行罚加之于义务人的新的给付义务,通常是财产或金钱上的给付义务,故有些国家和地区也把执行罚称强制金或怠金等。

执行罚的要件是:(1)执行的义务一般是作为的义务,且这种作为义务必须是经义务人本人自为的义务,故执行罚是促使义务人本人履行义务;也有一些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可通过执行罚促使义务人停止作为。

(2)执行罚必须依法在事前告知义务人开始执行罚的时间、数额。(3)如果义务人在执行罚至一定时期仍不履行义务,执行罚难以达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则作出执行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依法自行以直接强制手段强制执行。

执行罚在程序上也必须事先告诫,并附有期限,在义务人履行义务后,执行罚即告结束。

2.直接强制。在间接强制达不到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强制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采用间接强制的手段时,有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依法对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法定义务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对其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其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相对于间接强制来说,直接强制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更为有效、更为严厉的方式。它一方面利于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也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采用直接强制必须慎重进行。比照代履行和执行罚,直接强制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有如下特点:

(1)直接强制的适用范围较代履行、执行罚更为广泛。一般来说,无论是作为的义务还是不作为的义务,无论是可代为履行的义务还是不可代为履行的义务,在必要时均可采取直接强制的方式。(2)直接强制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通常而言,只有在无法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或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而达不到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时候,才能采用直接强制方式。也就是说,采用直接强制方式必须是在穷尽了其他间接强制方式之后进行。同时,为了避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直接强制的执行条件、执行程序都应有严格规定,并应在执行中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即以实现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限度,不能扩大执行,以免给义务人造成超过其应履行义务的损害。

按其内容,直接强制大致可分为对人身、对行为和对财物的强制。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1.执行性强制执行,如物价检查机构通过银行对罚没款项的强制划拨。

2.制裁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凶器的强制收缴。

3.检查性强制执行,如计量管理机关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4.预防性强制执行,如卫生主管部门为预防传染病流行的强制隔离治疗。

5.保护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企图自杀者的保护。

6.制止性强制执行,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或行人的强制制止。

7.教育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卖淫妇女和嫖客的收容教育。

8.保全性强制执行,如有关部门对违法嫌疑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这里所说的方法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或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实施手段和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执行机关不得自行创立新的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也可按照其方法进行,这样的分类相对而言更为具体、直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可以就所涉内容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三大类,各大类中又有相应的细分。当然,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和措施散布在诸多的法律、法规中,这里也只能试举其例。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1)强制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行政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2)强制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根据《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遣送出境。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留居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强制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强制遣回原地。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强制扣缴和强制拍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和强制没收。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第5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扣除工资,或扣押财物作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的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作抵。

(5)变价抵缴。根据《海关法》第37条和第53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1条到第53条都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局可以实施对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因而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相对不同的主体,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有两种执行程序:一种是在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和裁判后,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另一种执行程序则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后一种程序因为有行政机关的申请在先,故需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除此之外,两种程序大体相似。

1.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由被执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2.申请。即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行政机关应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事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并对义务人告诫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义务人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机关胜诉而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义务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后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3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对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的审查。法律方面如行政处理决定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已经达到执行目的等;事实方面如行政处理决定对义务人科以义务所根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等。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在法律或事实上确有错误,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

4.告诫。人民法院在审查完毕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成立后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决定后,人民法院应向义务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这实际上起到执行实施前的告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