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汽车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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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产品比较研究(2)

这次的车险改革是我国车险市场化进程中采取的重要措施,新的车险费率制度打破了以往单一条款的局面,不同的车型、不同的车况、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费率,投保人有了较大的选择空间,这无疑是新车险产品推出的积极面,但仔细阅读、分析新条款,其中仍存在着一些可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0.3.1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中国人保的合同条款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外,其他细则也无太大变化。另外,一般而言,在车辆保险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最能体现险种个性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非寿险公司推出的附加险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不大,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

10.3.2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这次车险改革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统颁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分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以某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中规定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但在赔偿处理条款却规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行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前后对比不难看出,该车险保单制订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10.3.3保险责任不够细化

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险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

10.4对车险产品发展的一些建议

从2003年1月1日各家非寿险公司正式采用新款保险产品和费率标准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体现了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原则,同时也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正如上节所分析,新款产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市场检验,多家公司在2003版车险产品的基础上推出了2004版车险产品,2004版产品较之2003版产品在费率的计算上更加贴近保险公司的经营实际,但是我们对比发现,2004版产品在条款、体例等方面与2003年版产品并无太大的变化。有鉴于此,基于我们对国内外各家公司车险产品的对比研究,我们给出以下一些车险产品发展建议。

10.4.1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开发对应的产品,细化产品体系各家公司2003版新款车险产品的整个产品体系的安排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分,其中人保公司共设计车损险条款四种,分别是机动车损失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条款与营业用汽车条款。另有综合类条款三种,分别是特种车条款、摩托车条款和拖拉机条款,做到了车辆类别上条款的细分。但是正如上述分析一样,很多只想投保碰撞险的车主却不得不选择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新款车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上面并没有真正做到细分,和以往的大而全的条款设计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这严格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对于车主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也与差异化经营的改革思路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打破现有条款的体例模式,根据对市场客户群体需求细分,对保险责任重新进行分类组合,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这应成为以后机动车辆保险开发的一个主要思考方向。

10.4.2在产品条款的设计上,应体现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的原则一直以来,保险条款的行业术语过多是造成消费者对保险认知困难的原因之一,保险条款的晦涩难懂也是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理赔和服务心存质疑的重要原因。因为作为普通消费者,他们自己大多看不懂保险合同,读不懂保险保单。

不难想象,一份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保单他的市场生命力是不会持久的。而这点在机动车辆保险上体现得特别明显。针对2003年出台的新条款,新华信市场研究咨询公司在北京、广州两地所作的一项市场调查发现,车主们对于新保险所知的都是很抽象的概念性内容,比如改革后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率会不尽相同、车主之间会依个人特征、车况和地区等情况不同而不同等,甚至有被访者知道“驾驶员的性格不同,费率不同”。但在询问所知的新保险条款时,仅有一名被访者提到“如果没有出过险,会有20%左右的优惠”这样具体的内容,多数人基本上不知道怎样将“人、车、地”因素同自己的投保结合起来。对202个有效样本进行的调查后,得到以下分布图。

对于公车私车费率不同、停放地点不同费率不同这些新车险的具体变化,消费者基本上没有任何认识。同时在新华信的访问中发现,在整体202个被访者中,有75名被访者认为的车险变化条款尚不够正确。造成这样的局面,固然有机动车辆保险本身的技术性因素在里边,但2003版产品并没有在条款的通俗化上有所重大突破,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在年初的全保会上,保监会明确表示将条款的通俗化、简明化作为2004年的工作重点,6月1日前,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出台,其中第七十五条明确,“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采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监管机构首次在法规条文中要求保险公司将条款通俗化,因此在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双重压力下,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设计中,实现条款的简明化,无疑具有其紧迫性。而要做到条款的通俗简明化,需要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在结构方面,以客户关注的重点编排内容和顺序,条款内容的结构安排以方便客户阅读为主。在内容方面,增加服务条款、行政运作事项说明。在语言方面,尽量使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避免晦涩难懂的条文,使客户感到亲切、自然、易于理解。为了便于理解和说明,还应增加对图和名词的解释,对一些专业化的术语也要进行诠释。

10.4.3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确实体现产品的创新根据国外车险产品发展经验,车险产品要创新,和产品服务的结合是主流渠道。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消费者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质量是一个较大问题,根据新华信的资料得到图102(有效样本数202)。

可以看出被调查车主中有6成人对现在使用的保险有不满,“服务质量差、服务内容没特色”怨言最多。在我国的车险市场上,各家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但是在服务提供的质量方面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产品被其他公司模仿的尴尬,因此,也只有将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设计相结合,凭借自身的服务推出的特色产品,这样即使其他公司模仿了条款,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以韩国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为例,一方面,三星公司通过开发高保障、高价位的产品,避免与其他公司进行单纯的价格战;另一方面,三星公司根据“让客户只看得到服务而看不到价格”的原则,将产品开发与服务内容相结合,通过高质量的服务吸引客户,而淡化客户对价格的关注。事实证明,三星公司的产品开发目标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这对目前深陷价格大战的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应该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10.4.4综合考虑费率的公平性和可实施性各家公司对费率的厘定体现了保险产品定价的公平性原则,保险人承担责任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对等,但是保险产品的价格还需要与其销售的市场环境相适应,综合考虑费率的公平性和可实施性。我国的车辆保险市场还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初级市场上销售运用国际先进水平的精算技术厘定出价格的产品难免会产生一些混乱,比如说某些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而不规范地运用费率调整系数,投保人采取了隐瞒欺骗的方法,在遇到风险系数增加时,就选择转投别家保险公司续保,依然可以享有较低等级的费率。由于这部分高风险客户的自由流动,从而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