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据新华社记者张敏、林艳兴、冯丽报道,江西省上饶县应家磁钨金矿,位于上饶市南23公里处,该矿藏具有埋藏浅、规模小、品位高、开采和选矿条件好的特点。据有关评估机构评估,该采矿权价值220万元左右。2002年8月,南方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拍买到该采矿权。这是我国黄金矿采矿权首次通过市场进行配置。见张敏、林艳兴、冯丽:《金矿采矿权南昌敲响拍卖第一槌》,载《经济日报》2002年8月19日,第2版。
(5)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让采矿权,不得抵押、出租采矿权。
(6)国务院有矿产品必须销售给特定单位的指定时,采矿权人必须将该矿产品销售给该特定单位。
§§§第三节渔业权和狩猎权
一、渔业权
(一)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可以分为鱼类、虾类、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六大类。因此,渔业资源并非仅仅指鱼类资源,而泛指水产资源,主要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
渔业资源区别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具有自身的特性。第一,渔业资源具有可再生性,渔业资源的繁殖能力较强,生长周期较短,在经受人类的正常捕捞活动后,又可以向原来的总量恢复;第二,渔业资源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渔业资源生存在各种水域之中,密集于不同的空间位置,并且在不同的气候和季节条件下,许多海洋渔业资源会迴游;第三,渔业资源具有集群性,根据渔业资源的生活特性,这类生物一般是集群式生活,并且在不同的水域中有着不同种类的渔业资源的集群,或同一水域中存在着混合的不同的集群。①
渔业,指在海洋和内陆淡水的水生生物进行捕捞和加工生产经营活动。渔业历来被视为一项资源性产业,它为人类提供食用鱼和其他的副产品,在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在一定水域进行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权利。渔业权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养殖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另一种是捕捞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关于前一种权利,将在水资源利用中论及,这里论述捕捞权。
(二)捕捞权
1.捕捞权的概念
捕捞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捕捞可以分为内域水域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外海、远洋捕捞权。
①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6页。
本书认为,捕捞权可分两种,一种是公共渔业资源的捕捞权,另一种是对特定所有权人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前一种是经国家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获得的捕捞权;而后一种是渔业资源的所有权人许可形成的。特定水面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将自己养殖的水生植物授予他人捕捞,他人给付一定对价。这种捕捞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上设定的用益物权。而对于非养殖的公共渔业资源,国家为了建立公共渔业资源利用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繁殖能力,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行政许可,由此产生另外一种捕捞权———许可捕捞权。实际上,《渔业法》中捕捞权均指此类捕捞权。本书所讲的捕捞权即是此捕捞权。
两种捕捞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存在一些差别。①权利产生基础不同。许可捕捞权是由国家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产生,来自于公权利即行政管理权;而对特定所有权人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是由所有权人同意而产生,来自于私权利即所有权。②是否有偿不同。行政许可捕捞权的获得一般是无偿的;而对特定所有权人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既可能是无偿取得,也可能是有偿取得。③权利性质不同。许可捕捞权是带有鲜明的公法色彩有财产资源利用权;而对特定所有权人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是典型的私权上设定的用益物权。④两种权利的内容不同。由于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而导致两种权利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别,例如,许可捕捞权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而对特定所有权人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一般可以转让。⑤权利客体的确定性不同。正如所有以取得资源为内容的资源利用权一样,许可捕捞权的客体也具有非确定性。捕捞权的客体具有流动性和无可固定的特征,可以说其客体具有不确定特征。捕捞权人在未最终捕捞渔业资源前,无论其种类、数量等情况都是非特定的,不确定的;很难说它对一种特定渔业资源拥有权利,只有当捕捞完成后,其对于不特定的资源利用权为特定化的物权,对特定的客体物行使真正物权权利。而对特定所有权人的渔业资源的捕捞权,在这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一般来讲,私有所有渔业资源具有种类、范围上的确定性,权利客体相对具有确定性。而公共渔业资源一般在种类、范围等方面均具有不确定性。
2.许可捕捞权的性质
如前所述,对于公共水域的渔业资源,原本是可以自由捕捞的,但是为了建立一种捕捞秩序,才由政府出面管理、颁发许可。因此,本质上捕捞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但是这种行政许可是资源利用许可,其结果是导致或可能导致资源的取得。因此,这种许可权又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①行政许可给予捕捞人获得渔业资源的权利或机会,但是,行政许可捕捞权捕获物取得基础不同于特定渔业资源所有权人设定的捕捞权。对于养殖人对于其池塘或特定网域中的鱼拥有所有权,在将捕捞权给予其他人享用时,获得一定的对价。因为这些鱼是有主财产,是因为该所有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他才获得捕获物所有权的。因此,这种所有权取得应属于继受取得。而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其许可捕获的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本质上不属于任何人),因此许可将不能直接导致取得捕获物,而是因为先于他人占有(捕获)而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捕捞权是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在性质上,许可捕捞权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总之,许可捕捞权是带有鲜明的公法色彩有财产资源利用权,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
①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8页。
3.捕捞权人的权利
(1)占有一定水域的权利。从事捕捞作业,必须占有一定水域。该水域必须是捕捞许可证上指定渔场的水域。
(2)在规定的区域、期限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权利。捕捞权的核心在于权利人在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并获得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
(3)对抗他人的权利。捕捞权为特殊用益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因此,权利人对于他人的非法干预诸如妨碍捕捞作业等具有对抗的权利。
(4)在资金、技术和税收方面受优惠的权利。《渔业法》第15条规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
(5)当主管部门因公共利益变更或终止捕捞权,受到损害时,有要求予以补偿的权利。
4.捕捞权人的义务
(1)进行捕捞水生动植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在捕捞水生动植物时,应当遵照捕捞许可证有关作业类型、场所、期间、渔具数量、捕捞限额等规定,遵守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例如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在禁鱼期、禁鱼区进行捕捞。捕捞的鱼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①
(3)捕捞权不得转让、抵押、租赁,但经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
(4)在捕捞水生动植物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①参见我国《渔业法》第30条。
二、狩猎权
(一)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没有经过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具有价值的动物。野生动物与人类社会是共生的,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无论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如狩猎业、旅游业的发展,还是社会文化的发展如科学技术、生物学、生态学、人文科学如达尔文主义的形成、伦理与美术科学的发展都与野生动物的发展有关。①
我国是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并且拥有丰富众多的野生动物资源大国。我国拥有许多世界级的珍稀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扬子鳄、中华鲟等都为我国所特有。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人类对森林、草原、湖泊地进行开发,缩小了许多野生动物地栖息和生长的环境空间;同时,由于过度地对野生动物滥猎滥捕,许多野生动物资源处于减少、濒危以及灭绝的境地,因此世界各国均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程度、濒危程度和经济、科学价值,野生动物被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受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例如禁止猎杀的野生动物:东北虎、大熊猫、扬子鳄等。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则指在各地区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指不受国家和地区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一般成为狩猎权的客体。
一般而言,除了国家予以特殊保护的以外,野生动物属于公共物,允许人们狩猎。
(二)狩猎权
1.狩猎权的概念
狩猎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主管部门许可,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权利。在法律上,狩猎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野生动物的捕获权授予他人而形成的一种私权利。在我国,所有的狩猎活动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这种许可并不是因为国家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人,而是因为狩猎关系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安全,为建立狩猎的秩序而实行许可狩猎制度。②
根据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大陆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狩猎权分为两种:一般狩猎权和特许狩猎权。一般狩猎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狩猎证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权利。特许狩猎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许猎捕证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进行猎捕的权利。
①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80页。
②同上,第581页。
狩猎证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其他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申请特许猎捕证的法定事由有五类:①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②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③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得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④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⑤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自然水域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
2.狩猎权的性质
在我国,狩猎权即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的权利。狩猎权的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许可从事狩猎活动的资格,但狩猎权的行使也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可能)获得猎物(所有权)。因此狩猎权又具有财产属性,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因此,狩猎权是一种基于行政许可产生,公法色彩较浓的私权。狩猎权人获得猎物的所有权,也同样是基于先占原则,许可权只是给予狩猎的资格或权利。
狩猎权人取得须有一定的资质,必须遵守许可证条款,按照规定的范围、种类狩猎,并缴纳许可狩猎费用。狩猎权一般不具有自由转让的属性,更不能自由处分。
政府之所以要颁发狩猎许可证,除了野生动物属于公共资源原因外,还因为野生动物具有生态环境平衡价值,基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考虑,必然严格控制人们滥捕滥杀行为。因此,政府应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的计划,设立自然保护区,确定野生动物的保护的基本规则,进行野生动物目录的国家登记,负责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发放狩猎许可证即是实施这些管理职能的重要环节。①
(三)狩猎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狩猎权人的权利
(1)具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权利。狩猎权人根据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域、时间,使用规定的方法,可以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则须有特许猎捕证。一般说来,普通公民只能具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权利。
(2)对捕获的野生动物具所有权,可由自己处理。狩猎权具有财产属性,是资源利用权。狩猎权人进行狩猎,主要是想获得野生动物,以有所收益。因此,对捕获的野生动物具有所权是狩猎权人的最终目的。
2.狩猎权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