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郭某购买了克山至绥化的6253次客票,准备在绥化转车。情急中她却错上了K619次旅客列车,中途不得不在克东站下车,在此候乘6253次列车。在等车过程中,郭因去对面厕所,在横穿铁路线时,不幸被上行的620次机车撞死。郭死亡时身上揣有一张克山到济宁的6253次未剪口客票,其死亡时间为当日12时24分。事故发生后,郭某的丈夫高某先后到哈尔滨铁路局和铁道部上访,要求铁路部门给予赔偿。而铁路方面则认为,郭某的死亡属路外伤亡,责任完全在旅客本人,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郭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哈尔滨铁路分局同意比照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1.9万元。但高某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并于2001年12月4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赔偿各种损失及已经支出的费用共计170610元。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出于人道考虑,给付原告高某人民币2万元,原告同意放弃因火车撞死其妻而提出的赔偿17万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
按有关规定,铁路旅客购买的客票中,包括了保险费用。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须治疗者,应得到最高不超过两万元的赔偿。”同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保险期限是“自旅客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缴销车票时为止”。就是说铁路客票是合同凭证,客票加剪后合同才能生效,旅客身份也才确立。此案中,由于死者郭某车票没有剪口便进入站内,所以在出现意外的人身伤亡后,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此案结果虽然近乎残酷,但这也正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第五章旅游景区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一般理论
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是政府行业管理机构、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共同责任。只有把这种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切实保证旅游资源和环境免遭破坏。因此,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旅游行为,从而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显得尤为重要。旅游景观业是旅游业的支柱行业之一。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发展旅游业就必须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所谓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人们产生旅游动机并前往游览、娱乐的山水风光、文物古迹、民俗风情等各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旅游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从其基本成因和属性以及旅游者观赏角度看,可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前者主要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形成的自然景观,它包括山水风光、气候、天文等;后者主要是指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和宗教等活动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它包括文物古迹、民族风俗、科学技术成就以及博物馆、展览馆等。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保护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问题日趋严重。江泽民同志在深刻分析环境面临的多重压力和严峻形势后,作出了“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为我们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境及环境保护正日益引起越来越多的公民的关注。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环境立法及治理措施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相当严重,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程度在加重。在一些地区,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不断恶化的生存环境,人们经过对自身发展历史的反思,逐步确立了一种新的发展观,即可持续发展观。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唯一出路,而保护资源和环境,则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因此,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必须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多种因素。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一时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又要注重未来,不能为了今天的发展损害长远的利益;既要注意经济总量的增长,又要注重经济质量的提高,不能靠盲目开发旅游资源、盲目扩大规模的粗放经营来维持经济增长。实现跨世纪的宏伟蓝图,一定要与实现跨世纪的环保目标紧密结合,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离开环境质量和环境效益求发展,只能带来一时的繁荣,到头来势必使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由于旅游者的足迹几乎遍及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与旅游业对经济的影响不同的是,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是很难用具体事实数据说明的。这种影响的大小,不同的评估者会有不同的看法,除了观察家,连旅游者本身对此都会有评价,如认为某地已变得不再“纯朴”了。然而目的地居民会认为旅游是提高他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一个机会。摆在从业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使旅游发展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规模上。只有在全社会密切关注旅游业发展且有意识、有能力保护作为吸引源的环境时,这个问题才能得以解决。旅游目的地承受能力和游客流量多少才是适宜的?对游客流量的控制和行为的管理的承受能力到底有多大?这些是政府管理的一个依据。然而对一个热点目的地的需求下降并非单单因为游人密集,污染、垃圾、旅游设施维护不良等问题,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削弱了人们的兴趣,其结果与遭到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后果是相同的,不过一个缓慢些,一个突然些。
判断环境对旅游的容纳程度是比较复杂的。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报告指出:从生态学角度讲,某地动物行为,如迁徙时间或筑巢方式一旦发生改变就证明环境的容纳已达到或超过了极限,而这种改变是由于地貌的改变、水质的下降和林木的减少造成的。这个尺度很难掌握,因为人们发觉超过极限时往往已为时太晚了。因此现在普遍使用的方法是根据估算和预测对旅游流量进行控制。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环境的可容纳量是制定政策的依据。较保守的态度是在预知某种行为可能会引起环境恶化时,为保险起见就避免采取这种行为。这种观点等于为了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将旅游者拒之门外,这种做法又会导致缺乏足够的资金用于保持和维护环境,因为一般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区无法从当地挖掘来源,若再禁止旅游者旅游,它们的处境就会更加艰难了。极少数旅游者所支付的旅游门票费不够所需的环保资金。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和社会环境没有受到破坏。保持良好的环境反过来会使当地旅游业成为更繁荣的产业,这样旅游与环境才能同时兼顾。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旅游环境保护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旅游环境法律保护的根本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分别从环境、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和征收排污费的角度对旅游大环境作了规定,从而使旅游大环境有了法律制度的保护。除此之外,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旅游资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许多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旅游区(旅游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这是把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无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美、舒适和享受。但是,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若处于无计划状态,被不合理地使用甚至被破坏,其价值会大大地下降。可以想像,若在美丽的西湖景区中竖起几根大烟囱,排出浓浓的黑烟,美丽的景色会黯然失色,游人在这种环境下定会望而却步。价值极高的敦煌莫高窟若游人如织,照相机的闪光灯、人们呼出的二氧化碳,都会破坏洞中精美的壁画雕刻。有些国家开展狩猎旅游项目,允许旅游者猎杀野生动物,若无节制会使某些珍稀动物面临绝种的危险。还有一些“建设性破坏”的问题,如在景区建设一些与景区不协调的建筑物,破坏了景区的观赏性。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需要法律调整的问题。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适用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举的方针。首先,一切旅游经营者和公民,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其次,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要制定规划,进行旅游资源普查,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旅游基础设置的建设,如建设宾馆,修整道路,修建商业服务设施等,要纳入景区总体规划中。要坚决制止只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开发,破坏性建设,污染景区环境的行为。此外,对游客的疏导,也是旅游资源保护法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要对旅游者进行适当分流,防止人群过分集中在某一景区(点)。保护旅游资源自然清新的面貌,尤其对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的面较广,内容也较多,但是,由于它们调整的对象属于同一类型,在内容上有共性,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旅游资源保护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文物范围是指: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保护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底或者海域,依法画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等等。
(二)规定了旅游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责
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工作,由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文物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②划定文物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③参与制定城乡建设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条款;④审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设工程;⑤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修缮、保养或用于其他项目等。同时《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考古发掘的报批手续和范围。
我国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上述机构主要的管理职责是:①制定规划;②调查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物;③建设必要的交通、服务设施;④有计划地组织游览;⑤保护景区环境完好和游人的安全。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我国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规定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原则和内容
旅游资源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如规定了对风景名胜区和对文物分等定级的原则,规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了建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是在开展旅游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该法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环境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整顿或者搬迁。
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旅游基本建设中,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治理污染。
在组织江河水面旅游、森林旅游、草原旅游、野生动植物资源旅游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接受环保机构的监督指导。旅游部门有义务对旅游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环保意识,避免和减少由旅游者带来的环境卫生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规定了旅游资源质量等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