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签订了一份出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1999年7月15日出发,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用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范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予同意;后又提出是否可交支票抵押,旅行社予以认可。7月10日之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即7月14日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作为担保费。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期使用,不予兑现。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7月15日出国旅游的资格。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范某未按约定缴纳担保费,取消其旅游资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故同意扣除签证费和计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点评
在本案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支付有关费用则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范某未按照合同履行先行给付义务支付担保费,系不当履行。旅行社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出国旅游服务并无不当,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水涝、洪灾等;社会现象有政治骚乱、罢工等。
2.不可抗力的条件
不可抗力具有严格的构成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为:
(1)不可预见性。所谓不可预见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应当指出的是,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在当时的客观、主观条件下,该当事人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即尽管当事人在主观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3)不可克服性。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克服的。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即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或免除事由之一。因为,如果让当事人对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它只有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履行之后,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外,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4.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可知,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向对方通报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的情形和理由,以期得到对方的协助,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若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则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提供证明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据合同实践及《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
应当指出当一方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两项义务,则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二)他人过错
如因他人过错不能履行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对这种情形,第三者即过错人必须承担责任。如因上级管理机关或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上级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在旅客行李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是因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物品的自然损耗
在标的为物的旅游合同中,由于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物合理的损耗,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8
2000年5月18日,上海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莫干山二日游”协议,协议规定,先由该公司预付人民币1万元,余款在回来后结清。5月22日,公司按照协议给付了旅行社1万元。6月3日,179名公司员工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莫干山二日游”。6月4日,公司员工在返回途中,向旅行社导游刘某出具了一份意见书,认为旅行社未尽组织及服务之责任,致使旅游产品品质低劣。具体意见为:旅行社曾口头承诺汽车八成新,未达标;旅馆住宿有空调设施,但不能使用;旅游景点间衔接未使用车辆运输,致使游客徒步旅行,有的游客被迫放弃某些旅游景点;旅行社还口头承诺全程客车配备全陪和地陪,但未执行;导游服务质量不高,造成诸多问题等。但由于公司的这些意见前提都是旅行社口头承诺,为此旅行社均不予确认。6月8日,公司就有关旅游尾款费用结算问题发给旅行社一份传真件,要求将尾款24010元减为2万元。旅行社再次不予确认,并催促公司尽快付清尾款24010元。公司却始终咬定旅行社服务不到位,拒绝付款。旅行社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2401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司曾交付给旅行社2万元,旅行社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给付旅游款余额4010元。法庭上,公司据理力争,因为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不满,要求减免部分旅游费用,但对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低劣一事,除了强调和对方口头承诺不符外,却再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一审判决他们支付旅行社4010元。
点评
诚信是旅游经营之根本,信誉是旅游企业之生命。旅游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这就需要诚信的环境,需要当事人之间恪守信誉,它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诚信以及经营者与经营者的诚信。有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投诉闪烁其词,想方设法推卸责任,结果失去了信誉,长此以往也将丢掉市场;有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投诉则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承认过错,积极予以赔偿,力求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从而赢得信誉,也拥有了更加广阔的市场。因此,有了诚信的环境才会给经营者带来数不清的机会,使得经营者的竞争力及商业口碑得到增强。所以,作为旅游经营者,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将“诚信”定为服务宗旨,请游客监督,同时,游客也应以诚信对待经营者,只要双方当事人都能以诚信相待,旅游环境就能得到改善,就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各自合法的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当然在我们倡导旅游需要诚信的环境时,不能不重视与此相关的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旅游投诉,它反映出的问题可大可小。既有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缺乏经验,致使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也有导游擅自更改日程线路,使游客疲惫不堪的;既有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书面合同,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有未签订书面合同,却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不承认违约的;既有游客投诉旅行社的,也有旅行社起诉游客的等。
附:旅游合同范本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旅
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夜。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 、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