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卫生法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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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3)

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的销售必须做到:①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②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③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④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⑤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五节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卫生管理的概念

食品卫生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自身卫生管理活动。它是食品卫生管理的基础,是保证和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做到: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②应当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防止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③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④生产者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二、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①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②组织本系统及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及法规的培训工作;③对食品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调查处理。

§§§第六节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所谓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行使检查权、处罚权和其他行政执法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在我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1.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①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②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③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⑤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⑥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⑦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⑧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2.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是代表国家依法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履行所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人员。《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提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为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卫生部发布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二、食品卫生检验机构

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是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检验程序和食品卫生标准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只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但不负监督的责任。

三、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处理

食物中毒是指人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食物污染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介入食品的现象。

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依法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警告并责令改正;②责令追回已售出的违法产品;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④责令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⑤没收违法所得;⑥罚款;⑦吊销卫生许可证。

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在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由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责任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法》规定:①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符合不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