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卫生法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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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1)

§§§第一节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包括:①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②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③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④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⑤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⑥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等。

2.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物和职业的原因而发生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的有害影响。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主要包括:①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急性中毒事件;②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③医源性感染暴发;④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⑤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⑥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⑦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以下特征:①突发性。它是突如其来的,一般是不易预测的。②公共卫生属性。它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③严重性。它已经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从发展的趋势看,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1.国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频。1918年的大流感横扫全球各个角落,1968年香港流感,1977年俄罗斯流感,1984年印度博帕尔联合碳化物毒气泄漏事故,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英国疯牛病的暴发流行,1999年,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二□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英的事件。此外,由于近几年来生化与恐怖袭击对公众造成的心理和生理的伤害,又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涵盖的内容增添了新的含义。

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达国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立法,以建立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并为之提供重要的保障。美国于1987年制定《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反应指南》,2001年“9·11”事件和紧接着的炭疽热生物恐怖袭击后,通过了《公共卫生安全和反生物恐怖主义法案》、《生物恐怖主义准备和反应法案》等。英国卫生部突发事件规划协调小组于1990年首次发布了《国民医疗服务体系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国家手册》;俄罗斯制定了《突发事件管理法律保障计划》;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

通过立法,国外已经建立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两大体系:①结构体系,即应对突发事件本身所涉及的包括决策、信息、执行和保障等系统的处理机制;②功能体系,即指向不同阶段所进行的举措,包括预防、反应、扩散、恢复和总结等。

2.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我国近年来也多次发生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988年的上海甲型肝炎暴发,1998年山西省朔州市毒酒事件,2002年初河北省白沟苯中毒事件,2002年9月南京汤山中毒事件等。特别是2003年年初以来,我国内地先后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66个县和市(区)。SARS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暴露出我国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机制不健全:组织指挥不统一,信息渠道不通畅,信息统计不准确,应急反应不快捷,应急准备不充分。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管理范畴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制度性建设。卫生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4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针和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003年10月卫生部增设了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其职责是: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第二节预防与应急准备的法律规定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经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事先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谓分类指导,是指对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所谓快速反应,是指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马上可以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马上可以做出反应。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监测和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3.物资储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4.医疗急救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节报告与信息发布的法律规定

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是领导机关准确把握事件动态,正确进行决策,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处理和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

1.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主体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主体包括: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的机构;②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保健等与卫生有关的机构;③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者单位;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3.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时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除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外,其他每一个环节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突发事件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