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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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铁路运输法律法规(4)

(4)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m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四、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一)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2)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3)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m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4)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铁路运营用电负荷的电量供应保障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铁路行车望的安全保护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望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四)重要桥梁和隧道的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2)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跨河桥长500m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跨河桥长100m以上不足500m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跨河桥长不足100m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3)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4)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5)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6)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7)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8)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五)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保护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1)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2)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m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3)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m的范围内挖砂、取土;(4)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m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铁路列车、车站的安全管理

做好铁路列车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托运人的财产安全,是铁路运输企业的首要义务。

(1)铁路运输企业应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的品名托运危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3)铁路运输企业要确保良好的铁路治安秩序和铁路运输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人员对不法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六、铁路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我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3)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七、铁路沿线环境保护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物质基础。《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根据铁路运输活动的特点,铁路沿线环境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防止和治理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其主要防治措施包括:用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以减轻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对机车风笛及站场作用中喇叭音量进行控制使用;合理配置绿带隔声等。对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源进行治理的主要措施,包括机车废渣定点排放和开展废渣的综合利用,在旅客列车上,对客运废弃物和垃圾集中收集、集中运走等。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监督铁路沿线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铁路的环保部门对沿线环保工作实施监督,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及造成的污染事故,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路实行铁路环保监察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监察,负责监督铁路各单位贯彻环保法律及政策的情况。

八、社会公众的义务

铁路运输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又是人民群众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随着铁路运输高速化的大规模发展,安全问题越发凸显,维护和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是整个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既是政府机关和运输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承担的义务。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瑏瑡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瑏瑢钻车、扒车、跳车。

瑏瑣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瑏瑤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瑏瑥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瑏瑦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1)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2)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m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m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4)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m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5)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6)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1)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2)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m的范围内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3)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4)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m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复习思考题6

1.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原则是什么?

2.试述我国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3.铁路安全与保护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4.社会公众对铁路运输安全负有哪些义务?

5.简述我国铁路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03月3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自1986年03月31日起实施)。

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1日铁道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