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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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铁路运输合同(6)

托运动、植物时应提供动、植物检疫证明。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II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供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质量不得超过50kg,并不得与感光材料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m以上的距离;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供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2.包装、货签符合规定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行李、包裹的货签质量应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以引起铁路装卸人员在装卸车时特别注意。

五、铁路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一)法律规定运到的期限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79条规定,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600km时,每增加600km增加一日,不足600km也按一日计算。包裹4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400km时,每增加400km增加一日,不足400km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二)逾期运到的后果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运到违约金承运人不予支付。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日以内提出。

但是如果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六、铁路行李、包裹交付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长日数免收保管费。因此,收货人应该及时去领取行李、包裹。

(一)行李、包裹的领取

收货人凭行李、包裹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包裹也可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约定内容应记载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收货人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时应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并将印鉴式样备案。经约定凭传真件或凭印鉴领取时,收货人不得再凭领取凭证领取。

(二)行李、包裹短少或异状时的处理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七、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质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对这些无法交付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并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枪支弹药、机要文件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

对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的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在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的变卖款,拨归承运人收入。

(第五节)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

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多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铁路法的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承担责任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造成的损失;(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4)利用火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遭受盗窃或纷乱中造成的散失;(6)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对,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2)直接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3)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4)非经保险人同意并特别约定,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泄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三)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什么时起生效,自什么时候起终止。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保险货物运至目的地,而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可本着自愿原则,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托运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即托运人应当在保险公司签出保险单的同时,按照保险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其包装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六)赔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