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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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铁路运输合同(4)

铁路旅客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由于安全、快速、便利、经济等特点而发展迅速。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铁路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重要的特征:

(1)旅客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对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本章(第四节)详述。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车票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同样也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旅客的购票和铁路承运人的售票来完成。旅客从铁路承运人处买得车票,就在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铁路承运人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二)车票

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旅客从铁路承运人处购票的行为称为要约,其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起始地和目的地;二是有明确的起始时间;三是有具体的车次、座次。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铁路承运人才能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车票。

1.车票票面应载明的内容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2.儿童票

儿童票是指儿童所需要从铁路承运人处购买的票据。对于儿童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m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2)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m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5m时应买全价票,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3)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需要指出的是,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

3.学生票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发售。

1)普通学生购票规定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购票手续同普通学生。

2)学生票售票原则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3)禁售票情况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注意: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包括旅客、铁路承运人对各自义务的履行,以实现对方预期的权利。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旅客的基本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旅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运,而且旅客必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到站。不同票种有效期不同,比如直达票除特殊情况外当日当次有效,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km为2日,超过1000km的,每增加1000km增加1日,不足1000km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这里所谓通票是指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对于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以上的有效期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因列车满员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具体规定如下: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2)旅客依法携带规定的物品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质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kg,外交人员35kg,其他旅客20kg。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cm,杆状物品不超过200cm,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cm;质量不超过20kg。

另外,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旅客携带的物品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5)规格或质量超过规定的物品。

3)其他权利

(1)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2)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此部分内容后面详述。

(3)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让承运人赔偿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时间发生在在运送期间;二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三是造成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2.旅客的基本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二)铁路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铁路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能再向旅客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价,核收手续费。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2)其他权利

(1)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2)对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铁路设备、备品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2.铁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承运人应使车内经常保持整齐清洁、设备良好、温度适宜、照明充足;通告站名,组织旅客安全乘降,及时妥善安排旅客坐席、铺位;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做到重点照顾;做好饮食供应等工作。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1.因旅客的原因变更

1)变更日期、车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h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h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h。

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变更席位、铺位

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原(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3)变更经路

持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经路时,必须在客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4)越站和分乘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2.因铁路承运人的原因变更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坐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1.因旅客原因的退票

因旅客的原因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h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h以前办理;(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4)在车站退还带有“行”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5)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h内改签的车票不退;(6)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2.因铁路承运人的原因发生的退票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同时产生应补收费用时不补收,并且不收退票费。因铁路承运人的原因发生的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