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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公司法律制度(1)

本章知识要点

识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股票,公司债券。

领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法律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应用:

(1)能分析、比较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方面法律规定的异同;(2)能运用公司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主要体现在:股东人数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以50人为最高限;设立方式上仅有发起设立,公司资本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权转让方面,公司及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一般较小,设立程序相对简单,组织形式也较为灵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分批缴纳出资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股东会等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二)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瑏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符合有限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瑏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是全体股东表达意志、形成决议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情况下一年召开一次。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瑏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监事会,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其法定身份而享有的权益总称,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资产收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除为自己的利益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一般为管理权,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有偿让渡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于2005年由公司法确认,除具有公司的法定性、组织性和独立性特征外,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在于股东的唯一性,即公司全部股权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持有,公司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制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的特殊性,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了特别的法律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登记和公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以利与之交易的相对方知情后作出审慎判断。

(4)会计审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举证财产独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股东控制,极易出现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或支配致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情形。对此,《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只有一人,即国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为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有权制定或批准章程。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