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等原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总的精神: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就是婚姻法制定的依据。
婚姻法根据宪法的这些原则制定,从而使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和系统化。
(二)婚姻法与民法通则
婚姻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特定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因人身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民法通则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而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当然,婚姻法所调整的某些财产关系,也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三)婚姻法与行政法
婚姻家庭领域中诸多方面与行政管理相联系,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以及收养登记等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婚姻登记条例》既是婚姻法的内容之一,同时又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进行结婚登记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出生、死亡、收养、婚姻等发生身份变化时,引起的户籍、住所变更也要进行户籍登记,这也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同时部分违反婚姻法律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得依有关行政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因此,婚姻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行政法的规范和操作才能得到保证。
(四)婚姻法与刑法
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婚姻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到刑法的保护。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七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拐卖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等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对犯罪分子惩罚量刑的幅度。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的严肃性。
(五)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处理一般的婚姻家庭案件,如扶养、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等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婚姻的法律效力,解决离婚纠纷以及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程序上都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上保障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
实质上,婚姻法与诸多的部门法之间都存在着相对紧密的关系。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
1950年《婚姻法》分为八章、二十七条,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其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做了必要的规定。其名称虽然是婚姻法,实际上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它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内容过于简略,不够全面。
(二)198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文革”期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下降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为了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惩治婚姻家庭领域内的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并决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50年婚姻法同时废止。
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而成的。其基本内容共分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附则。
1980年婚姻法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基本原则作了重要补充。1980年婚姻法除重申了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外,还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作了必要的修改。法定婚龄由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关于禁婚亲,将原“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改为“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还增加了提倡男到女家落户的规定。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范围。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980年婚姻法扩大到兄弟姐妹和祖孙之间。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及各种父母子女关系等方面都对原有规定有所发展,且更具操作性。
4.改革了离婚制度,明确规定了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实施的30多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反映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则表现为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侵害妇女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不尽责抚养教育子女、不赡养老人、干涉老年人再婚等情形屡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立和睦、文明、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共分六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修改婚姻法的指导思想是完善与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1980年婚姻法中的二十五个条文作了修改,增加了十五条新的规定,删去了一条规定。而且,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使违法者因其行为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1.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包括()。
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C.自然属性D.社会属性
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D.以上都不对
3.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A.伦理性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D.社会属性
二、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法
2.婚姻家庭关系
三、简答题
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区别?
项目四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
1.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确保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应当禁止的行为及其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导入案例】
河南农村有家李姓农民,儿子李贵已30岁出头,由于家境贫寒,身有残疾,一直未能娶妻。后来,新中国成立前去台湾,并已成为实业家的李贵的叔叔找回李家认祖归宗,同时给予李家大量接济,使李家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邻村的赵某看中了李家的钱财,意欲将自己的大女儿小花嫁给李贵,遭到了小花坚决反对,因为李贵不仅残疾,而且性情怪异。见女儿不从,赵某便恼羞成怒,将女儿关起来,并与李家择定婚嫁日期,李家送来了大量彩礼。小花无奈,于婚礼的前一天晚上逃跑离家,杳无音信。见大女儿出逃,赵某与李家商定由二女儿小惠顶替完成婚礼。小惠嫁到李家后,经常挨打受辱。几次自杀均被阻止。回到娘家也得不到安慰,最后,小惠向法院起诉离婚。
试分析:本案属何种性质的婚姻?如何处理?
【本案知识点】
婚姻自由的含义
【主要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内容
1.婚姻自由的含义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非法干涉。当事人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还可以提出离婚。婚姻自由有以下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这项权利,否则就是违法。
(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滥用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就是在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有依法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
具体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夫妻任何一方有权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为理由,诉讼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当事人主张离婚的同时,要妥善地处理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
实际上,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一种普遍的行为,对于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问题,当事人享有最广泛的自由。离婚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只是解决夫妻冲突的最后的手段。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法律特征有:(1)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2)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3)任何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违法的,违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男女平等是破除男尊女卑的旧的传统,促进妇女彻底解放,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都始终贯彻着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婚姻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
男女有平等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男女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以及经济上的相互帮助,双方的权利也是平等的。
(二)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夫妻是婚姻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双方要互相尊重、互相体贴、互相谅解、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在赡养老人、抚育和教育子女等方面要通力合作。在财产处理、家务管理等方面要相互协商,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具体说,夫妻都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同时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024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平等。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地位平等
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扶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扶养的权利也是平等的。
虽然《宪法》《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赋予所有家庭成员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男女不平等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补充。历史上妇女一直受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压迫,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的地位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着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男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地位日趋平等。但是受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个别家庭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女儿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的情况依然存在,妇女被虐待或遗弃的现象依然存在,遗弃女婴、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都是婚姻家庭法之所以确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根本原因。
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只有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