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写入宪法便源于中国民主建国会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武汉大学教授李崇淮的建议。1993年2月,中共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提出了《关于修改国家宪法的建议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民建中央副主席李崇淮教授向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民建中央主席孙起孟谈了应建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的想法,得到了孙起孟的大力支持,在经过精心准备后,李崇淮在七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上作了发言,正式提出了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的修宪建议,立即引起了重大反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在听了李崇淮的发言后,非常重视,当即要求将他的发言稿转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宪法修改小组组长乔石阅。李崇淮的建议很快就收到了效果,不到一个月,中共中央即于1993年3月14日向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的补充建议案》,这个补充建议案共4条,第一条就提出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接着,在经过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讨论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上述补充建议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10月16日,时任武汉市政协副主席的李祟淮教授在武汉市政协八届二十五次常委会上的发言中提出:应遵照十五大报告精神对宪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全党全国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第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中肯定下来;第三,宪法应写入“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建议在次年召开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时就修改宪法。会后,他约请当时同为武汉大学教授的民建中央常委辜胜阻教授、民建中央委员王曦教授共同研讨并进一步完善了修宪的建议,法学专家王曦教授起草建议书,三人共同署名呈报民建中央,并建议民建中央转呈中共中央。民建中央采纳了李祟淮等三人的建议,形成了《关于依据中共十五大精神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报中共中央统战部转呈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将建议案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1998年3月,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王曦、辜胜阻联合了5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送交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提案。同年8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回函答复:“将予以认真研究”。后来,这三条建议被全部吸纳到中共中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之中,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于l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正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三条重大建议入宪,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全国政协关于“千岛湖保护项目”的协商是人民政协对口协商典型案例。千岛湖位于浙江省内,于1959年新安江水电站建成蓄水后形成,绝大部分位于杭州淳安县、建德市,部分位于安徽歙县境内。由于工业化发展的原因,湖水出现了污染,激起了人民的不满,并在浙江省和安徽省政府之间引发了矛盾。对于千岛湖保护问题,浙皖两省10多年前就开始探讨,但始终没有满意的解决办法。2010年,全国政协人口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了对千岛湖和新安江水资源保护问题的专题调研。此后又于2011年进行第二次调研,并于当年11月8日,由全国政协的人口和资源环境委员会出面,在京召开了“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对口协商会”,邀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个国家部委和浙、皖两省领导出席,面对面地协商解决问题。最开始安徽、浙江两省互相埋怨,但最后通过全国政协这个平台形成了共识,帮助国务院通过了一个千岛湖治理方案,建立全国首个跨省流域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2013年中国民主建国会关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问题进行的协商则创造了政治协商的一种全新的形式。2013年4月,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赴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就“城中村”改造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涉及群众直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实地考察,走访调研。通过三次协商座谈会,辜胜阻与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委统战部领导,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民建组织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拆迁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及拆迁还建户群众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听取意见,广集民智,协商议政,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取得了一些结论性的理论成果和共识。辜胜阻本身作为全国城镇化领域的权威学者和知名经济学家,这次赴汉调研,召开的协商座谈会成员包括了中共地方党政领导、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业机构和有关高校的专家学者、民营经济组织负责人、基层干部和党外群众代表,涉及到了“城中村”改造问题涉及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可以说是“专题协商”和“对口协商”两种协商方式综合运用的典型实践案例,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要求。
爱国统一战线层面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实践形态,除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协商这两种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外,爱国统一战线层面的协商民主还包括民族事务的协商、宗教事务的协商,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丰富多样的实践形式,是构成广泛多层次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目前,理论界对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协商民主实践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五)发育中的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实践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顺畅运行不可或缺的元素,长期以来,由于全能国家思维的束缚,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根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1.1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7.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3.4万个,基金会3300个,各类社会组织形成固定资产1950多亿元;从业人员1218万人。随着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其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活动也日趋活跃,在这种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也在中国政治生态中开始发育,并不断创造出各具特点的协商民主形式。温岭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社会组织协商的较具典型性的案例。
温岭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从2003年开始实践的,其具体作法是首先在全市范围内组建羊毛衫业、泵业、帽业等行业工会,由行业工会、工人代表和企业主代表三方谈判签订行业工资标准协议书,并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以之作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相关企业的工人工资不能低于此标准。所涉行业的民营企业的工资不再由企业单方确定,而是由工人代表、企业主代表和行业工会协商决定。从温岭市的经验可以看出,如果行业工会不能成为独立运行的社会组织,这种协商民主是很难落到实处或者使其效力具有相当约束力的。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作出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总体部署中,将社会组织的协商纳入到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之中,并提出了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拓宽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的具体要求:一是提出加快推进政社分开,鼓励社会组织发展。“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二是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三是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的民主法制建设。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同时把规范社会组织中任职扩展到领导干部亲属。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四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引导。“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拓宽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的思路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指明了正确方向。
三、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政党协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广泛多层次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从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来考察,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主要包括五个层次,涵盖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层面的协商民主,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层面的协商民主,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协商对话。
第三,爱国统一战线层面的协商民主,主要包括人民政协组织的政治协商(政协协商,包括党派协商和界别协商)、党派团体的政治协商(包括政党协商和群众团体协商)、民族事务的对话协商(民族协商)、宗教事务的对话协商(宗教协商)等具体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主要形式。
第四,基层群众自治层面的协商民主,主要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民主体系的对话协商,如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民情直通车、民主理财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议)证会、民主理财会等形式。
第五,社会组织层面的协商民主。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种组织形式开展的对话协商。
尽管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越来越表现出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特点,但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制度载体的,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因此,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而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其实质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协商民主。
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载体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协商民主是相互渗透的。多党合作的协商民主,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中国各党派间的直接协商,更准确的说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直接协商,这在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体系中,是最重要的形式。对于政党协商的组织形式,中发〔2005〕5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
民主协商会是政治协商的最高形式。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就将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与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取得共识。在中发〔2005〕5号文件出台后,这种高层协商逐步形成为制度。目前,由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主持的民主协商会每年固定的就有五次:第一次是年初由国务院总理主持的有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的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第二次是春节前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的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并共进晚餐;第三次是每年7月份,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都参加的座谈会,有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通报上半年经济工作情况,并征求对下半年工作的意见;第四次是中共中央全会召开之前,就中央全会的文件征求意见;第五次是在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之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国务院总理都参加的座谈会,就经济工作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小范围谈心会又称为高层谈心会,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座谈会则是由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一般委托全国政协中的中共党组)召集,邀请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故又称为“双月座谈会”。
除会议协商外,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还可以随时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