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载体是小城镇、小城市,而这正是“压力式”转移的产物。一方面,农村对人口就业的压力异常巨大;另一方面,城市又不具备接纳能力。“推”“拉”的严重不对称,决定了农民只有自己行动起来,自己转化自己,在就近农村的小城镇、小城市,农民造镇、农民造城。根据是:其一,我国人口与资源的极度不平衡为世界少见,在农村更为严峻。人口过多,资源偏少,客观上使得就业,也就是劳动者与资源的有效结合难度很大。其二,我国系成长型的人口结构,这一基本态势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还将延续半个世纪左右。人口绝对数不断增加,劳动力纯增长,就业的压力势必越来越大。其三,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必须选择大中城市以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为主攻方向的战略,这一战略客观上不要求增加劳动力的数量,而在于注重劳动力的质量,因而大中城市容纳农村人口的余地并不大。农村劳动力的压力型转化带来的主要影响是:
1.农村劳动力的强大压力与城市接纳能力的极不对称,是城乡之间,也是整个社会中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还将派生出其他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会长期困扰着我们,是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
2.中国农民的转化是农民自主选择的结果,农民自己行动起来了,这一主体的发动,比任何外界的推动都要坚强有力,乡镇企业的兴起、小城镇的崛起、民工潮的来临、农民造城,就是农民自发转化的种种形式。今后,一些新的转化形式仍有可能被农民创造出来。
3.农民受到农村生存的强大压力,自主、自组织向外流动,而且这种外流规模特别巨大,指向相当宽广,流动往往伴随着无序,因而对之进行有效管理特别困难,也特别重要。
(三)转移的形式不同
绝大部分已经实现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国家,当年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时,不存在那么多的限制,农民比较爽快地改变了自己的身份。例如,英国,工业化之初,一方面是机械化、工厂化在城市推广,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新兴产业的兴起,要求增添大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消了对圈地的限制,圈地运动剥夺了众多农民的土地,大量无地农民只有流入城市。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成为英国加速工业化的重要动力之一。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与土地彻底脱离了关系,与农村没有了多少联系,成为城市中的正式一员。德国的工业革命是以1835年建成从纽伦堡到菲尔特的全国第一条铁路为标志的。伴随着修筑铁路热潮而来的是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引进、改造机车、纺纱机、蒸汽机,煤炭、钢铁、化学、电气工业、机器制造业诞生了,这些部门的大发展,吸收了大量来自于农村的劳动力。在工业化神速展开的同时,第三产业也相应地跟上来了,成为容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行业。19世纪之前,德国是个封建农奴主占统治地位的国度,政治上诸侯割据,国土四分五裂,农民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不可能自由流动。到了18世纪末,农奴制被彻底废除,农民可以通过赎买土地和封建义务获得人身自由,这样,有能力赎买土地和封建义务的农民有了自己支配自己的权利,没有这种能力的农民要么为容克贵族所雇佣,要么流入城镇,充实到第二、三产业中去。1807年,普鲁士国王发布了一项敕令,允许市民和农民自由改变所从事的职业。1849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和法律平等、经济生活、迁徙的自由。这样,与工业化相适应,人口流动、迁移自由了,没有这样那样的限制了。
而对我们来说,不用说改革开放之前几十年对农村人口流动的严加限制,就是最近20年可算是工业全面深化,工业化成果特别丰硕的时期,虽然有1亿多农村人口转向了非农业,但多半只是一种职业转移,并没有实现地域性的迁徙和农民身份的彻底变更。
首先,兼业比较普遍。不少农民尽管从事非农产业了,但仍保留口粮田,甚至责任田,有的是“工业三班倒,农业早中晚”,有的是农闲务工,农忙务农。即使是转移进大、中城市和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他们的土地关系尚未改变,仍没有完全脱离土地经营,往往是农忙季节还得回乡务农。一旦城市企业压缩,乡镇企业不景气,外出就业困难,他们往往又得重回田头。
其次,家仍在乡村。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都是家庭中单个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转移的直接动机是外出就业,而妇女、老人、孩子没有外出,家仍留在农村。如果是就近转移,他们就上班进城镇,下班回乡村;如果是远距离的转移,则在城镇临时借房屋居住,或住就业单位的房子。目前农民进城进镇买房、建房的还为数不多。农村的家是稳固的后方,是根据地,城、镇是新的向往地,哪里有工作就流向哪里,目标指向有可能经常变换。
第三,户口性质没有改变。尽管不少农村人口已在城市“打工”多年,但依然是“农业户口”,在中国,多少年来,户口属性是人的身份的象征,户口性质不改变,也就是说这些人的身份标志没有变。第四,城市社会对“进城农民”还未作制度上的认定。不少行业、领域是不允许农村人就业的。尽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却不能像市民一样得到应有的待遇,买房、孩子入学、社区服务等仍受到限制。即使农民工与城市人同在一个企业工作也没有医疗保险、工伤劳保福利和养老保险等。总之,进城的农村劳动者只是在城市工作,他们并不包括在现有的城市社会体制内。“外来人口”这一称呼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群体尚未被城市社会完全接纳。
可见,中国农村劳动力身份改变、地域变动,以及人口流动的制度设定严重滞后于职业的转移,由农民演变为非农民将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尽管我国的工业化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人口城市化仍处于职业转移、城乡兼跨,时断时续,甚至出现反复的时期。
农村人口转化出现转移与迁移有别,农民城市化显得特别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应于亿万农民的等待转化,城、镇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城镇来不及作必要的调整,迎接外来人口的正常进入;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尽管有所松动,但仍在起作用,在城镇户口这一标签上依附着一系列并不合理的优惠待遇,这成为农民进城的社会代价;农民进城还有着制度上的障碍,我国关于农民非农化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建设投入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等基本的制度设定都不能与人口流动的大趋势相适应。
人口从乡到城,经历一个离土不离乡,若即若离的阶段,并向离土又离乡,完全成为市民的方向转变。从有利的方面来说,经历这样一个过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并为我们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赢得了时间,保证在极为安全、逐步适应的条件下,完成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动,有利于城市和乡村有充分的时间适应人口流动这一重大要素的变动。不利的方面表现在,城市化的进程缓慢,农民身份跃迁的时限较长,以致对引发投资、促进消费、加速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化起着消蚀作用。
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实现工业化,而我国却由于诸多限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只是“候鸟型”的。从已经实现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国家看,绝大部分在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时都是拉力所为,因此不存在更不会有那么多的限制,农民比较容易地改变了自己的身份。从农村人口流动的目标指向来看,有两种最为基本的形态:一种是农村人口主要向大城市流动,或农村人口城市化主要造就出一大批大城市、特大城市,这种形态称为集中型城市化;另一种是农村人口主要向小城镇、小城市流动,其结果是促发一批中小城市、小城镇的崛起,这种城市化模式称为分散型。
美国是个崇尚大城市的国家。美国式的城市化时间短,势头猛,以大城市化为战略重点,城市化开始之前,城市规模一般都不大,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扩张不断将郊区吞没,企业纷纷向城市迁移,电车、地铁、高架公路、摩天大楼相继在城市出现,城市人口越聚越多,许多中小城市迅速成长为大城市、超大城市,纽约、费城、波士顿等成为国际闻名的大都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兴城市的大量崛起,在地域上还形成了大大小小城市连绵不绝的城市带。例如,在美国大西洋沿岸北起缅因州,南到弗吉尼亚州之间550公里的地带上出现了波士顿、纽约、费城、巴尔的摩和华盛顿五座大城市、上百座中小城市,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的城市带。在日本的东京、名古屋、大阪城市带内,集中了全国近一半的城镇数量、一半有余的人口、70%的工业生产总值、2/3的商业人员和70%多的商业销售量。与重点发展大城市这种“集中式”城市化比较起来,我国农村人口非农化走的是以中小城市为主体的“分散型”城市化道路。
1.时至今日,我国农村人口转移的主要目标指向是数量众多的小城镇、小城市,小中型城市、镇是容纳农村人口的主体。尽管现有大城市都有外来人口,但数量只占到转移农民的小部分。
2.由于农村人口的进入,我国的小城镇、小城市繁荣了起来,这些镇、城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最快、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一类社区。全国现有小城镇5万余个,城市600多座,至今小城镇、小城市是城镇体系中的主体。在今后,小城镇、小城市在吸收农村人口中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由于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小城市的集中,已经使一批城镇的面貌大改,不少县城升格为小城市,乃至中等城市,众多小城镇成长为县城、中心镇了。从小城镇、小城市起步,从这些规模较小的实体中不断提炼出中等城市,中等城市上升为大城市,这将是我国城市成长的一般规律。
集中型城市化、分散型城市化既反映了农村人口转移的不同起点、不同的目标指向,又将影响到农村人口转化后所形成的地域结构。最为直观的结果是,将形成作为人口、生产力聚居点的城镇体系的不同形态。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就有英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以大城市为主体的城镇体系结构和德国、法国等为代表的以中小城市为主体的城镇体系结构。
我国是一个地域大国、人口大国,城市化在将几亿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实现了城市化之后,大城市的数量也不会很少,但中小城市、小城镇肯定更多。根据分散型城市化的特征,我国城市化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位于城镇体系基础部位的中小城市、小城镇的强大推力,从小城镇、小城市起步,积蓄能量,不断造就向上推动的力量,逐步构建完善的城镇体系。分散型城市化应避免的主要问题是,小城市、小城镇发展的失控和无序,小城镇发展的过度散乱,齐头并进,小而全,同构化,扩散污染,等等,这些问题已在现实生活中严重存在。如何既充分发挥分散发展的积极性,又突了重点,加强规划,各有侧重,形成城镇群体的有机整体,保持城乡的协调演进,则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劳动力转移的国际经验和教训
从国际一般的经验来看,在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主要靠工业的高速发展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在经济发展的后期阶段,主要靠第三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发达国家用了大约40~100年的时间保持工业快速增长,使人均GDP由200~500美元增加到1000~2000美元,从而使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由50%~60%下降到15%~25%的水平。可以说,工业化的速度有多快,规模有多大,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就有多快,规模就有多大。而在工业化的中后期,第三产业必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必将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例如,英国建立农工综合体,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农业的前导和后续部门,实际上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向第三产业流动。目前,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增加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都在50%以上,有的高达60%~70%,第三产业中有相当多的就业人口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在经济起飞过程中,都选择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导向战略。这种选择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创造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此相反,拉美和非洲各国政府忽视了自己的比较优势,片面追求赶超,工业化不仅没有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自身的发展也出现了衰退和停滞,更难以拉动就业的持续增加。
(一)清除劳动力流动制度障碍
各国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通常都存在很多制度障碍。能够及时清除这些障碍,就能促进转移顺利进行。发达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促进劳动力转移,包括修改法律、法规及制度等等。英国在工业革命以前,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受到法律限制。1601年的《济贫法》和1662年的《定居法》,限制人口在不同教区之间迁移。为了满足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逐步放松对居民迁移的限制。1697年的法律规定,如果原定居教区出具证明,愿意在必要时承担救济责任,本教区贫民就可以到其他教区去谋生。1795年颁布的《贫民迁移法》对贫民迁移进一步放宽了限制。1834年,英国议会进一步修改了《定居法》,居民在原定居地外更容易获得居住权。1846年的《贫民迁移法(修正案)》规定,在一个教区居住5年以上而未领取地方救济金的人,不许再被遣返原籍。1865年颁布的《联盟负担法》,扩大了救济贫民的区域范围和贫民的居住地范围。美国人口转移受到的制度阻碍很小。除南方黑人外,其他地区的人口流动基本是自由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美国各州宪法都有关于人权不受侵犯的条款,而且颁布了不少法律鼓励人们开发西部。不设置人口流动障碍,对美国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