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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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研究(8)

城乡一元化。从实质上看,户籍的魅力不在于它区分了农民和市民,不在于它划分了乡村与城市,而在于隐藏起背后的权利资源分配体系。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的推进就是要打破挂在户籍名义下的各种权利的壁垒,摧毁以户籍管制为基础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改革是否能彻底的关键不在户籍制度本身和户口迁移制度,也不在公安机关,而是要看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够实行配套改革。是要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刁一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

迁徙自由化。迁徙自由是指通过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实现人尽其材和安居乐业的最终价值。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在人口自由流动、劳动力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城乡居民都会为获得更好的工作岗位而努力学习、工作,劳动力交易成本会大大降低,劳动力资源会获得最佳分派,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如果户口仅仅是一个全国通用的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保障号码,或者纳税号码,他无论到哪里都能够居留、就业,那么,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就成功了。

(二)统筹城乡就业,积极变革传统的二元就业制度

要统筹城乡就业,积极变革传统的二元就业制度。政府各级劳动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城乡统筹的原则,深化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改革就业制度,需要全面清理和取消不利于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和法规,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状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规划,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整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劳动力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在统筹城乡建设的时候,要将城乡就业纳入统一的就业范畴,大力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提出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政策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的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要求城市政府切实把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以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提出要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各项权益,探索建立农民进城务工的援助制度,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市来就业。这些政策规定实质是变革传统的二元就业制度,公正地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的发展观念。通过以上的变革和工作,要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上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也会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城市居民相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享受了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主要社会保障基础仍然是土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所能提供的保障水平已经非常有限。所以我们必须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实际就是要把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加以考虑,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是一个相对长期过程,可以采取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办法实现。首先要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积极实施就业援助,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标准。2002年,农村仅有404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占应保人数的25%,而城镇居民却作到了应保尽保。从目前情况来看,已经初步具备在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至于资金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将农村最低。至于资金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将农村扶贫的部分财政投入转入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此外,还可以多渠道地筹集资金。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标准过高而形成懒汉的问题。比如浙江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虽拿钱不多,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在城市要积极扩大城乡各类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推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尽快将所有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劳动力纳入保障范围,让进城务工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权益,这是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标志,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再次,要全面实施和不断完善多形式和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参保人员享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制,分步提高农民的人均医疗水平。要增大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调整城乡卫生资源布局,尽早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四)加大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投资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体内能够物化于商品或服务,增加商品或服务的效用。人力资本是通过人力投资而形成的资本。世纪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尔首先创立了比较完整的人力资本理论。对于人力资本投资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正规教育投资、在职培训、健康投资以及劳动力迁移。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可以获得额外的人力资本收益。据2011年的统计结果,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外出农民工和年轻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88.4%和93.8%。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民工,青年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最高,也是最具潜力的农民工群体。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8.8%。可见,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中一般培训还是以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为主,特殊培训十分有限。年在广东等局部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并不是缺乏没有经过培训的、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而是技术工、熟练工的短缺。

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决定着农民工的就业状况、职业稳定性和收入高低。如果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普遍较低,就不能形成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因此加大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是农民工实现就业的关键。

加大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是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力度,将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投资范畴,拓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渠道,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加大政府对特殊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资力度,把农民工的特殊培训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服务产业的专业,以适应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市场变化的需求,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政府要创造条件让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资金加强对农民工的特殊培训职业技术培训,要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形成农民工自身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良性机制。

(五)实施农民工前劳动力市场歧视损失的财政补偿措施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最主要类型之一。农民工就业歧视不仅是因为当前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性障碍,而且还因为前劳动力市场制度型歧视造成的累积性结果-农民工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也就是说,即使当前劳动力市场制度性障碍完全消除,农民工也要遭受劳动力市场型歧视,如由于受到人力资本的局限,大多只能在低技能低工资领域工作。所以前劳动力市场歧视也是当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业哺育工业和农村支援城市五十余年,造成农民制度性贫困,沦为社会弱势群体,所以,农民工歧视问题涉及到历史欠帐问题,即前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形成,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历史欠帐太多,政府财力不足。但是现行政策只考虑已退休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认为城镇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家工业化作出贡献的同时,个人没有积累起保障基金,应当通过政策予以补偿。而同样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2)长期的制度性歧视造成的一个不可逆的结果就是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的低下。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又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所以到了城里以后,只能在低技能低工资的行业和职业领域工作。在劳动力市场所完成的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

市场分配的原理告诉我们,不论是初次分配中获得利益较少,还是历史欠帐原因,在再分配制度安排中都应当对农民工给予适当补偿,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然而,现行城市再分配制度,农民工基本上被排除在体系之外,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这是不合理的,需要政府政策的调整。重新分配教育公共资源,拿出部分财力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在制定城市社会保障体制时,也应将城市农民工包括在内,虽然根据劳动法,农民工也应享受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很多用工单位并未执行,关键是在于如何监督实施问题。

总之,在社会再分配体制中实施对农民工的补偿措施,才能减少前劳动力市场制度性歧视的不利影响,逐步实现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就业机会。

三、社会层面

按照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体系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整个劳动力市场形成一种崇尚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氛围。整个社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形成有利于农民工就业的机制。

(一)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舆论监督

坚持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有别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最大的社会群体。他们已工作生活在城市,但却与农村有着亲属、土地和社会人际关系的联系;他们进入城市就业,但却处于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状态。农民工的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使得他们对城乡社会稳定有着特殊的影响。可以说,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处理得好,国家的稳定就有了更加坚实的支撑。农民工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融洽相处,整个社会的和谐才有了更加牢固的基础。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反映农民工心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新闻媒体既要宣传好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又要反映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敢于及时披露、报道典型案(事)件,为全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成立类似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非政府组织(NGO)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

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是由1964年民权法案提出设立的,以负责执行法案所指定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功能具体如下: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研究并对平等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平等就业政策;提供各机关团体或民众以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建议我国建立类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机构,对于就业歧视开展法律援助的机制,协助劳动者开展反就业歧视的诉讼或者维权活动,因为大部分受歧视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没有能力或者没有金钱进行歧视诉讼活动。设立这样的机构,既是反对就业歧视的事后补救措施,同时也是防止就业歧视的事前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