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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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研究(3)

2.户籍制度。50年代末,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限制进城的二元管理制度,规定农民必须在以下三种情况(学校录取、城市劳动部门录用、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许)才能迁入城市。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芝麻、学校的录取通知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许迁入的主面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以此为标志,以立法形式形成了国家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以后的二十几年,与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逐步形成并固化,农民向城市受到严格限制。直到1980年9月才出现第一次重大调整广告:“农转非”的控制指标由不超过农业人口的0.15%调整到0.2%。1984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服务的,治安部门应予以落户,发给《自理口粮粮簿》,统计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试点镇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输城镇常住户口。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场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以下小城镇具有以下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有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在此后的二十多年,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相应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形成并固定化,农民向城市迁移受到严格限制。虽然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家放松农转非和加快小城镇建设,使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不变。虽然部分大中城市为了吸引人才和资金也出台了一些条件较高的进城落户政策,但对广大的农民工来说,这些没有实质性的现实意义。

3.就业政策。与经济体制变迁相适应的,我国的城乡就业政策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并持续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代,城市居民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分配到不同岗位并且固定下来,这就造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行业分割和地区分割。而农村居民并不享受这种分配工作的待遇,并且也被禁止自行到城市中打工谋生-只有在“大跃进”时期,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出现大量农民进城参与工业建设的情况-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便由此形成了。而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就业政策逐步改革,政府不再统一分配城市居民的工作,而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样,由政府行为导致的行业间劳动力市场分割被打破。而农村居民这时也有机会参与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之中,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得到了改善。

4.所有制结构。改革开放使非公有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并逐渐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在1985年以前,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不存在,公有制经济和农户经济并存的格局非常清晰。1985年以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快速发展,其工业产值在我国工业总产值当中所占的比重从1985年的3.06%快速增加到1999年的36.4%。与此相应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导致了清晰的正规部门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局面。此后,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未被认可到得到承认的过程,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市场化条件下发展的,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一切活动包括雇佣员工仍然是市场化的,这样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得以建立并不断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导致了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和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并存形成了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

5.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种种限制,使劳动力市场中供给主体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并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理流动。

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前提是供求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选择,没有这个前提劳动力市场就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从劳动力市场供给方面来看,必须是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力的供给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和选择就业岗位,这就需要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者能够自由择业为基础。在现行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且管理体制不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相互分割,纵向上下不协调;在劳动者择业的自由度方面,人为地将企业职工分为正式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各类经济成分中的劳动力难以相互流动。另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户口为基础,农民工只能在有条件的农村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障,即在经济发达地区试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但是全国并没有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使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障,但是跨地区之间社会保障不能对接,且农民工和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不一样的。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力所有制与身份界限存在问题。劳动者不能顺利从一个就业岗位流向另一个就业岗位。也由于同样的原因,作为劳动力需求方企业难以吸收和选择合适地劳动力,致使劳动力合理流动难以实现。正是这些社会保障制度促成并保持城市中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农民工就业的理论启示

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就业、收入、分配、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等都有重要的影响。赖德胜认为劳动力市场分割会造成技术对劳动力的替代和成本的提高,进而造成就业量和产出量的同时下降。许经勇等认为城乡居民之间、各行业之间、各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直接结果。谭友林则以上海为例分析了劳动力市场分割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认为这种分割造成了劳动力需求主体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并且影响了劳动力在各个产业之间的转移。赖德胜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教育、收入分配有重要影响。顾建平认为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流动导致输入地外部劳动力市场的过渡拥挤和对本地劳动力的替代,而外来劳动力所创造的财富并不平均分配到发达地区的所有劳动者身上,而是集中于少数强势阶层,导致发达地区收入差距拉大。李建民认为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安排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分配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个人的户籍所在地行政等级越高,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其所拥有的公共资源就越多,表现在劳动力供给上就是进入各类市场的约束就越小。

张曙光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导致资本深化的重要并间接引发文凭教育过度。李实证实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徐林清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明显地分割为农村就业部门、城市非正规就业部门和城市正规就业部门。由于劳动力市场分割制度的原因,使农村劳动力对人力资本投资觉得可有可无,并形成了一个怪圈:劳动力市场分割——农村劳动力素质低——进入城市就业的难度大——放弃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努力——更少的人力资本积累——更低的劳动力素质——更少的城市就业机会——进一步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除了表现在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更突出的表现在城市中的市民劳动力市场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市民与农民工的划分,是客观存在着的城乡差别在城市的复制。农民工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沟通城乡二元结构两极不可缺少的桥梁。我国城市化面临的最大难题,不是如何把农民转化为农民工,而是如何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使其有可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后者的转化有赖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转变。而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制度创新工程,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财税制度、公共品供给制度等的改革与创新,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因而,市民劳动力市场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将长期存在。我国劳动力流动的现实情况是,农民工一般只能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流动,只有当市民劳动力市场的容量迅速扩张,市民劳动力供给明显不足,农民工才有机会向市民劳动力市场流动,但农民工即使有机会进入市民劳动力市场,充其量是市民劳动力市场的临时工,而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报酬是有很大差别的。

从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来看,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而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人城市就业。城市居民劳动权力受法律保护,可以享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大量愿意在较低工资水平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却难以找到与本市劳动者相同的就业岗位。城市中的农民工形成明显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即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不易监督管理、易受需求波动影响。而城市劳动者即便处于失业状态,也往往不愿意到这个二级市场就业,在较低工资水平下从事那些脏、累、差的工作,因此企业只能雇佣外来劳力或农村劳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不能自由解雇效率低的员工,企业成本上升,反过来就限制了企业对二级市场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部分劳动力的歧视。

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由于其社会身份角色定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就业的内在不稳定性。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尽管劳动力的供给方可以对劳动力市场起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就其影响程度而言,远不及劳动力需求方,也不及制度性因素的约束力。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是需求主导型的市场,即劳动力需求方起主导作用,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市场分割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它不能有效地吸引和留住农民工,不能够充分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当前,我国由沿海地区蔓延到全国各地的“民工荒”,最直接的原因,应当说是与市场分割,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过低,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恶化,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密切相关的。由此可见,在一个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经济体制中,无论如何会导致社会整体效率与福利的损失。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第二节)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农民工非正规就业

一、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特点

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在其历史变化过程中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

1.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现象明显。从上文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历史和现状的回顾分析来看,城乡之间的分割是始终存在的现象,这根源于建国初期重点发展重工业的国家发展战略,并被政府一系列的城市倾向的政策措施所强化。更加严重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城乡分割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一直在加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

根据A.Lewis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在经济发展中,传统经济部门和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并存在工资差异,传统部门的劳动者有意愿向现代部门转移。如果这种转移如愿发生的话,这种工资差异将逐渐缩小。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发现,以传统经济部门为主的农村和以现代经济部门为主的城市之间,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劳动力的流动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城乡居民被分割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上。

2.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城市劳动力市场内部还存在着二次分割的现象,而这种二次分割则在不同的时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在1980年代之前,由于城市居民完全有政府分配工作,所以劳动力是被政府的力量(制度因素)分割在不同的区域和行业中,无法自由流动。在市场化改革的初期,不同的城市居民开始面临不同的就业体制,一部分人幸运的在“体制内”就业获得高工资和稳定的保障,而另一些人则在“体制外”进行就业竞争,只能拿到低工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又开始形成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而导致一种类似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双元结构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从历史和现状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机制和特征是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或者从根本上来说,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变迁就是由各种制度因素带来的。

3.在导致分割的众多因素中,制度因素是造成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导力量。其实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从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的结果,或者政府创立的制度是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度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因为重点发展重工业的国家战略和与之配套的就业制度、分配制度和户籍制度等等制度体系直接导致了中国特色的城乡分割、行业分割。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原先完全限制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分割逐渐被新的分割形式所取代,这也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正是由于制度对于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放开使原先分割的基础被打破,一系列的城市经济改革和对企业管制的放松,使流动成为可能,而改革的不彻底性造成了诸如体制分割等新的分割形式;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使内生于市场的分割产生了-内部劳动力市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发展趋势

我国劳动力市场面对的两个基本事实是劳动力供给量巨大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持续存在,这两个基本事实在可见的未来几无改变的可能。根据这两个判断,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可能呈现以下几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