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元户籍制度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元的户籍制度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在二元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进城打工要办理各种各样的证件和证明,另外农民身份使得职业被人为的进行分割,某些职业把农民工排除在外。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文规定只招收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在就业中很难找到条件好、待遇高的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农民工也成为国际产业分工链底端的一颗颗“螺丝钉”。在跨国资本努力追求超额利润,地方政府出于追求GDP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对农民工劳动力的掠夺式利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严重削弱了农民工在城镇长期、可持续生存的能力。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一些规模大、效益好和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减少本市的失业率和政府负担,制定了带有歧视色彩的就业政策。受这些标签的惯习影响,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市场之前就处于劣势,农民工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干着最脏、最乱、最苦和最险的工作。尤其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问题,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城镇中最累、最脏、最危险的行业和工种。由于许多企业漠视农民工健康和生命,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对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作业培训,加上地方政府监管乏力,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群体。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废气、有毒气体和噪声等都使农民工面临很大的健康风险,尘肺病、笨中毒等职业病都严重损害农民工健康。2010年卫生部组织的相关调查表明,我国近1亿新生代农民工中,约60%就业于职业健康风险高的行业。近年来,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人数占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且群体发病事件不断出现。受工伤和职业病摧残的农民工当然难以在城镇长期、可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二元户籍制度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表现为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损害。二元户籍制度所导致的人户分离,使农民工在实际上的户籍地和事实上的居住地都难以实现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的流动人口权利也常因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被侵犯。农民工在城市本身就缺乏政治参与权力,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障,使农民工对城市无法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不利于农民工市民意识的形成这必然阻碍农民工的市民化。
3.二元户籍制度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在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进城必须首先支付用于进城的路费和路途中的其他开支。农民工进入城市后,还要支付房租、饮食、日用品、医疗等生活成本。农民工要在城市生存和发展,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找工作,相应的就要支付在找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求职成本。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的职业选择范围受到多种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工作环境恶劣,待遇差,工资低的行业,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收入,导致农民工的整体收入偏低,农民工自然就成为城市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在二元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一进入城市就要办理暂住证,缴纳各种费用,如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和外地建筑人员管理费等,这无疑更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国家虽然针对乱收费现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许多地方还存在乱收费情况,如超标准收取卫生清扫保洁费,擅自收取综合管理费、宣传管理手册工本费等,有的地方公安部门甚至擅自提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给农民工市民化增加了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成本。二元户籍制度因其内含的不平等使得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难度加大,增加了农民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成本,降低了农民工的实际收入,削弱了农民工市民化所必需的经济基础,不利于农民工提高生活质量,农民工也因此缺少市民化的动力,这必然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二元户籍制度强化了城市和农村的隔离,结果造成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受到严重的歧视。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像一道无形的铁门挡住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道路,因此必须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二)土地制度障碍
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双重的影响。以“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特征的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虽然满足了农民世世代代对土地的渴望,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同时这种农地制度和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对农村人口的“拉力”,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乡流动。同时,现实的农地制度不仅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而且又酝酿着极大的农村人口流动压力,客观上形成促进农村人口流动的“推力”。由于资源禀赋的原因,农民家庭现行经营的工地只能基本解决家庭成员的温饱,只能满足最基本生存需要。而要想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实现小康乃至达到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平,均田制下的承包土地无论如何也满足不了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承包责任制最终发展的结果是促使农民流动。由此可见,农地制度所产生的“推力”“拉力”两种力量作用的结果,使得现实中的中国农民一方面不得不向城市流动以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一方面又难以割舍与土地的脐带,即使在城镇已经有了稳定的职业、固定的居住场所,仍不放弃农村土地,导致农业兼业化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保持并推进劳动力转移,从而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推进作用。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的一个指标。其具体含义是指农户有权长期使用某一块土地而不担心将来某一天使用权被无偿剥夺的状态。所谓“土地产权的不稳定”就是农户的土地产权被不公正地或随机地侵犯。国内有学者用一定时间段内的土地调整频率、土地调整规模(强度)、距上次调整的时间等三项指标,对村级土地产权稳定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村庄土地调整频率越低,有过土地调整的农户比例或地块比例越小,距上次土地调整的时间越长,则该村庄土地产权越稳定。同时,通过对江苏、四川、山西三省的土地稳定性与劳动力转移关系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会产生双向影响:不稳定的土地产权不仅减少了农户长期的土地投资和土地改良投资,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从而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迫使部分劳动力改变从业方式,进入非农生产领域。同时,由于土地产权不稳定,外出打工农民会因长期居住于村外而承受较大的失地或换地的风险,基于这种风险,土地产权的不稳定会对劳动力转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且土地产权越不稳定越可能抑制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反,稳定的土地产权则有利于劳动力非农就业,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并保持和推进劳动力转移。因此,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仅是劳动力非农就业的重要前提,而且使农民工市民化的控制力量。
再次,土地流转对农民工农村退出会产生“推力”作用,促使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土地产权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制度所有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农民集体所有制内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移、城市全民所有制内部(城市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移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向城市全民所有土地权属和利用方式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农业生产用地之间的流转、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地的流转以及非农用地之间的流转,其流转核心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农民工市民化行为相关的土地流转着重研究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之间以及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在土地二级市场自愿交易的土地流转行为。随着进城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长,土地的转包问题已经成为外出农民工的心病,他们迫切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承包田的流转。而且只有解决了承包天地的流转问题,才能顺利推进农民工从农村的退出。通过土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使农民工在放弃土地是得到应有的补偿,为农民共向市民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和“原始积累”;同时,土地流转通过推力机制以及降低中间障碍机制能够促进乡城人口流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速农民工从农村的退出,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沉淀”。
综述可见,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是双重的,完善的产权制度,合理的流转机制会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步伐,否则,则会成为阻碍力量。
(三)社会保障制度障碍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也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主要项目。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保障项目齐全、保障水平较高的保障体系。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五保户制度。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集体力量的削弱,目前农村的五保户制度己经名存实亡。改革开放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初步形成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事业办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重大转化,即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单位保障制逐步转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国家——社会保障制的构建理念、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乃至制度安排的基本轮廓已经清晰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也从过去的国有制单位职工逐步扩展到了所有城镇居民(有城镇户口的居民),而不是那些实际就业与生活在城镇,但没有城市户口居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的社会保障依然是残缺的。在农村,由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崩溃,社队——家庭保障体系失去了生存的基础,社队集体经济供养“五保户”制度、合作医疗制度都遇到了生存危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成了大多数农村地区目前最基本的两大保障支柱。“土地保障”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社区所有制)为依托,从历史继承性来看,它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集体经济保障的延续。“家庭保障”则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依附于农户的家庭经济。然而,农村这种“土地家庭保障”的社会保障架框架,与劳动力的流动明显不适应。因为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就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是农村承包地能够规避与解决的。同时,农民工的流动对传统的家庭保障产生了冲击。
农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且有明显的过渡性、边缘性特征。所谓“过渡性”,意味着这一群体正处在从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劳动力,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过渡期。这一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层面改革的快慢,尤其是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实质性改革的快慢。所谓边缘性,则是指这一群体目前的亦城亦乡特点:说他们是城市人,他们又没有城市的户口,根还在农村。官方统计也把他们作为乡村人口,而不是城市人口;说他们是农村人,他们又主要在城市工作与生活,而且相当一批人是举家生活在城市。因此,他们是城市与乡村“两栖化”的边缘人群。这种特性,使得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陷入困境。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排斥在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制把他们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没有考虑到他们事实上的非农、亦城的特殊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