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大名师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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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规章制度(2)

1.办理全校学生体育事宜;2.分配并指导学生课外运动;3.办理运动器具之添购及保管事宜;4.指导各种球类比赛;5.制定体育各项表册;6.考查并评定体育成绩;7.指导学生对外一切体育事宜;8.办理童子军一切用具;9.组织童子军各种编制;10.其他关于体育诸事宜。

(七)本总则由校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校务会议修改之。

五、事务部组织及办事总则(一)本部按照本校组织大纲〈二〉〈六〉之规定组织之。

(二)本部设主任一人商承校长领率各课,办理全校关于事务一切事宜。

(三)本部分下列各课:1.庶务课;2.会计课;3.文书课;4.出版课。

(四)本部主任职责如下:

1.拟定本部工作计划;2.签订预算决算数目,审核经常各费出纳;3.筹划建筑,设备修缮,购置各项;4.考核工役勤惰,施行奖惩进退;5.审阅重要收文,签核重要稿件;6.复审出版刊物内容;7.填写本部工作报告;8.其他关于事务之重要事项。

(五)庶务课以庶务员一人,办事员一人组织之,商承主任常理下列事项:

1.校内各种用器之购置、分配、登记及保管;2.校役之雇用、管理及训练;3.校舍之布置及清洁卫生之办理;4.各种修造;5.厨房管理;6.校门之启闭、校警更夫之分派及全校警备之筹办;7.其他一切相关事务。

(六)会计课设课员一人,商承主任掌理下列事项:

1.预算决算之编制;2.经费之出纳及保管;3.教职员薪俸之发放;4.征收学生各种费用;5.每日登记各种账目;6.编制经济状况之各种图表;7.其他会计上一切事宜。

(七)文书课以文书员一人、书记若干人组织之,商承主任掌理下列事项:

1.收文之登记、送阅及存卷;2.发文之登记、送签及呈送;3.印刷品之登记及存转;4.各项公文图表之撰拟、誉写与绘制;5.一切公文及附件之呈报与存卷;6.学生修业、毕业证书之制定与发给;7.讲义之经管;8.其他案卷及公报等件之保存。

(八)出版课设课员一人,暂以文书兼任,商承主任处理下列事项:

1.收集撰拟并审查各种稿件;2.编辑《七师双周》及其他刊物;3.稿件之付印与校对;4.分发出版品;5.应付外界交换刊物;6.其他。

(九)本部购物品办法:

1.本部购置物品及消耗品按照预算数目分列缓急随时办理,遇偶然事件须经校长核准方得举办;2.各部课应添器物及消耗品均由各主管人填写请领物品单,本部分别即发或购买,但超过预算时须经校长指定方得办理;3.如财政上有特别情形或每次动用50元以上之款,即在预算内亦须请校长核准;4.物品购妥后由庶务课逐日逐项照商号单据登入购物簿,送请校长核阅,并于月终年终分类统计,以便稽考。

(十)本部收支款项办法:

1.收支款项以收支单据为凭;2.款项出纳须用开单法,关于购买者由庶务课办理,关于薪工者由会计课办理,均由主任签字方能执行;3.不得私自通融款项,违者由经手人垫还;4.现金与簿记由会计课时时核对,如有不符,由会计员负责赔偿。

(十一)庶务课浮存款项以百元为限,购置单据应逐日送交主任核阅,转交会计课入账,如遇用款太多,随时商承主任会同会计课办理之。

(十二)会计课应将每月预算于上月15日以前编就,送文书课缮发,每月收支对照表、支出计算书,连同单据粘存簿于下月15日以前编就,交由主任商承校长审计后再交文书缮发。

(十三)会计课每日将现金结存数分类报告主任,每周由本部将收支情形,现存状况列表报告校长。

(十四)凡教室、图书馆、仪器室等教务部直属范围内之设备购置与变动申请事项,非经教务部通知,本部不能负责。

(十五)凡宿舍学生自治会及其他经学校许可之学生团体,遇有设备购置与变动诸事项,非经训育部通知,本部不能负责。

(十六)本部办公时间除星期日及放假日外,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各课有特殊情形者,得商承主任另行规定。庶务课于非办公时间及假日亦须轮值办事。开学后一周内会计课办公时间应特别延长,临时规定之。

(十七)本部在暑年寒春各假期内照常办公,临时变更办法由主任商承校长规定之。

(十八)本总则有未尽事宜,得由事务会议通过提请校务会议修正之。

六、参观规则

(一)凡有来宾参者,须于前一日通知校长或各部主任引导参观。

(二)凡团体来校参观者须于前一日通知。

(三)参观时勿携童仆,勿任意谈笑。

(四)参观时不得有违本校规则之举动。

(五)凡与学术团体无关者谢绝参观。

(六)休假日概不接待参观。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教务会议规程(一)本会议依本校组织大纲〈七〉第二项之规定组织之。

(二)本会议出席者:1.校长;2.各部主任;3.教务部各课课员;4.全体教员。

(三)本会议由教务主任召集之。

(四)本会议由校长或教务主任主席、教务员记录。

(五)本会议以上列人员三分之二出席即行开会。

(六)本会议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

1.常会,学期始末举行之;2.临时会,临时召集之。

(七)本会议议案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可决,方为有效。

(八)本会议议决案由教务主任商同校长执行。

(九)本会议讨论事项如下:

1.协议各学科课程之组织分配联络;2.协议学生成绩之考核;3.选定教科书;4.教学法之改进;5.协议关于教授上的设备事项;6.协议关于各科进行计划;7.协议关于教授上其他事项。

(十)本规程由校务会议通过施行。

(十一)本规程有不适宜处,得由本会议拟出修正草案提交校务会议修正之。

八、训育会议规程(一)本会议根据本校组织大纲<七>第三项之规定组织之。

(二)本会议出席人为:校长、训育主任、副训育主任、教务主任、体育主任、事务主任、军训教官、文书课员,各科教员遇必要时得函请出席。

(三)本会议以校长或训育主任为主席,因故缺席得请人代理之。

(四)本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五)本会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

(六)本会议之职权如下:

1.制定学生操行考查标准及计算方法;2.审核关于训育上各种细则及表簿;3.规定并指导学生自治及课外作业事项;4.审议学生操行之奖惩事宜;5.考核学生操行成绩;6.其他关于训育上重要事项。

(七)本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开会,议案须得过半数以上之通过方为有效。

(八)本会议遇不能解决事项,得提交校务会议公决之。

(九)全校教职员及学生如有关于训育上之建议,务于开会前一日送交主席,以便列入议程,但建议案由主席斟酌整理之。

(十)本会议之议决案经校长认可,由训育部公布施行。

(十一)本规程由校务会议通过公布后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校务会议修改之。

九、事务会议规程(一)本会议依本校组织大纲〈七〉第四项规定组织之。

(二)本会议由校长、各部主任及事务部各课主任、课员组织之。

(三)本会议由校长或事务主任召集之。

(四)本会议由校长或事物主任为主席,文书为记录。

(五)本会议有上列人员三分之二出席者即行开会。

(六)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遇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七)本会议议案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通过方为有效。

(八)本会议决案由事务主任商同校长执行。

(九)本会议讨论事项如下:

1.全校经临各费预决算之审查事项;2.全校经临各费之收支及保管事项;3.计划校舍之建筑修缮及分配;4.学校资产之清查及保管;5.审核全校用品之购入及存储;6.计划全校警备及清洁;7.校景之布置;8.图书仪器等之购置及保管;9.其他关于事物上之重要事项。

(十)本会议规程由校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十一)本会议规程如有不适宜时得提交校务会议修正之。

十、学生事业指导会议规程(一)本会议由校长、训育主任、副主任、教务主任、事务主任、教员若干人组织之。

(二)本会议以训育主任、副主任为主席,记录临时推定。

(三)本会之职权如下:

1.规定学生事业指导方案;2.审定学生事业各种组织规程;3.参加指导各种学生事业活动;4.考核学生事业各部成绩;5.拟定学生事业各种表册;6.处理学生事业偶发事项。

(四)本会议遇有不能解决事项得提交校务会议。

(五)本会议每月常会一次,遇有特别事项得召集临时会议。

(六)本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之出席方能开会,议案须经过半数之通过方为有效。

(七)职教员及学生有关于学生事业上之建议,务于开会前一日交主席,以便列入议程。

(八)本会议决案由主席签名,送交训育部施行。

(九)本规程如有不适宜处得由校务会议议决修改之。

(十)本规程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十一、职教员请假规程(一)职教员为重视职务及课业起见,以不请假为原则。

(二)职员请假须与校长商议,请人代理方可离校。

(三)教员请假与校长、教务主任议妥方为有效。

(四)教员短期请假可先请同仁暂授他科,假满再借该同仁之授课时间补足之。

(五)教员因病请假满一周或因事请假不能与同仁借换授课时间时,应请人代理,但代理人须经校长及教务部同意。

(六)教员请假应请人代理之,期间如不能自请代理人时,则由教务部商同校长请人代理,在代理期间之薪金即由该教员薪金项下发代理人。

(七)本规程经校务会议议决公布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校务会议修正之。

十二、职教员服务细则(一)本校职教员根据教育行政公署公布之教育宗旨及本校特有之情况与办法执行职务。

(二)本校职教员负维护本校之责,遇有妨碍本校行政及安宁上一切情事应即群策群力谋解决。

(三)本校教员因事或因病缺席者事先应行请假,其办法:

1.在三日以内不离校者向教务部请假,销假后再商订钟点补授缺课;2.在三日以上一星期以内者向校长及教务主任请假,销假后再商定钟点补授缺课;3.请假在一星期以上者应自觉或请学校代觅代理人代理其职务,代理人须经校长同意,在代理期间之薪俸由本人名下支领。

(四)本校职员因事或因病缺席者,事先应行请假办法:

1.一日以内向各该部请假并将工作交托其他同仁代理之;2.一日以上向校长及各该部请假,如请假在一月以上者除校长特许者外,应自觉或请学校代觅代理人代理其职务,代理人须经校长同意,在代理期间之薪俸由本人名下支领。

(五)本校职教员除规定职务外并得由校长聘任担负学生课外指导或其他职务。

(六)本校职教员薪俸常年照12月发放,其新到及中途解约者另有规定。

(七)本校职教员聘约以一学期为有效时间,在聘约未满以前学校及职教员双方均应尊重规约。

(八)本校职教员连续在本校服务五年以上成绩卓著者,由本校呈请教育行政公署依优待条例奖励之。

(九)本细则由本校校务会议通过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经校务会议修改之。

十三、小学教育研究会简章(一)本会定名为河北省省立大名师范学校小学教育研究会。

(二)本会以研究小学教育为宗旨。

(三)凡本校五年级以上同学对于小学教育感有兴趣者均可参加本会。

(四)本会以全体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闭会后以会长及各股股长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

(五)本会聘请本校教职员若干人为本会导师,指导本会一切事宜。

(六)本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会长及各股股长,办理本会一切事宜。

(七)本会之机构如下:

1.会长一人,召集开会,充任本会主席,督促各股进行;2.总务股三人,处理本会一切杂项事宜;3.交际股两人,处理本会一切交际事宜;4.文书股两人,处理本会一切文书事宜;5.会计股两人,处理本会一切财务事宜;6.印刷股四人,处理本会一切印刷事宜。

(八)全体大会所作事项如下:

1.举行校外教育参观;2.各股长报告各股工作情形;3.讨论小学教育问题。

(九)凡本会会员读书及校外参观,每次均须有笔记。

(十)本会经费除商承学校津贴外,由会员均摊之。

(十一)全体会员大会每月举行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十二)会长及各股长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

(十三)凡本会会员均须服从本会简章及议决案。

(十四)本简章有未善处,得提交大会修改之。

(十五)本会简章自全体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四、党义研究会简章(一)本会定名为河北省省立大名师范学校党义研究会。

(二)本会以研究及阐明党义理论为宗旨。

(三)凡本校高年级同学皆可加入大会。

(四)本会设会长一人,以下分设庶务、缮写二课,其人选均由大会选举之,其任期为一学期,但不得连任。

(五)会长之任务如下:

1.召集开会;2.充当本会会议主席;3.督促各课工作;4.为本会对外代表;5.办理本会研究一切事宜。

(六)各课职务如下:

1.庶务课两人,办理本会一切杂项事宜;2.缮写课四人,经理缮写事宜。

(七)本会一切用费概归自备。

(八)本会会员不得中途任意退出本会。

(九)本会会员俱有服务及遵守本会决议案之义务。

(十)本会每两周开研究会一次,每次开会时必须请教师参加指导。

(十一)开会时不得无故缺席。

(十二)本简章有不适宜处得经本会会员大会决议修改之。

(十三)本会研究规程另订之。

(十四)本简章自全体大会通过后实行之。

十五、理化研究会简章(一)本会定名为河北省省立大名师范学校理化研究会。

(二)本会以研究理化增进科学兴趣为宗旨。

(三)凡本校高年级同学有志研究理化者皆可参加本会。

(四)1.本会设干事四人,由本会全体会员选举之,其职务为处理本会一切事务;2.由各干事推选一人为干事长,其职务为:(1)召集全体大会;(2)为本会主席;(3)为本会代表。

(五)本会须请本校教职员若干人为指导员。

(六)凡本会会员不得中途任意退出本会。

(七)1.开会时本会会员如因故不能出席者,须于开会前向干事声明;2.开会时会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与早退。

(八)凡本会会员均有服从和遵守本会简章及决议案之义务。

(九)每学期始召开选举大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十)本简章如有未妥处,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方得开全体大会修正之。

(十一)本简章解释权属于全体大会。

(十二)本简章自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之。

十六、英文研究会简章(一)本会定为河北省省立大名师范学校英文研究会。

(二)本会以研究英文练习翻译及会话为宗旨。

(三)凡本校高年级选修英文同学皆可加入本会。

(四)本会设正副会长各一人,会长以下分设庶务、缮写两课,其人选由大会选举之。

(五)会长之任务如下:1.召集开会;2.充当本会会议主席;3.督促各课工作;4.为本会对外代表;5.办理本会研究一切事宜。

(六)各课职务如下:1.庶务课两人:办理本会一切杂项事项;2.缮写课四人:经理缮写事宜。

(七)本会费用除印刷讲义由学校津贴一半外,其余一切费用既归自备。

(八)本会会员不得中途退出本会。

(九)本会会员俱有服务及遵守本会决议案之义务。

(十)本会每周开研究会一次。

(十一)每次开会时必须请教师指导。

(十二)开会时会员不得无故缺席。

(十三)本简章有不适宜处得提交全体会员大会修正之。

(十四)本简章于全体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