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安全责任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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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公务员责任重于泰山(2)

0.1%的责任心带来99%的希望

安全警语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讲安全。

丘吉尔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有多大的责任就应当有多大的付出,只有付出了才能担负得起这样的责任。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一名公务员,就要主动承担责任。公务员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要主动承担责任,群众无小事,凡是人民群众的事情都应该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公务员有义务去解决,并把它们办妥办好。要做一个让组织放心、让领导信任、让群众满意的公务员。尤其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时,更要拿出百倍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多操一份心,做好安全监督和预防工作。也许付出了并没有现成的利益回报,但是“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褒奖”,获得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赏才是付出的最大回报。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重大溃坝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省长之职;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2008年9月20日,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被停职,临汾市委副书记刘志杰被免职,刘志杰的临汾市长职务和周杰的临汾副市长职务被提名免去。

这次的事故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怎么会有这么多的高官被处罚呢?

回顾这次溃坝事故我们不难发现,在处理事故问题时,事故伤亡人数竟然成了谜,伤亡人数在7天之内9次更新,从最初的“1死1伤”攀升到9月12日17时的178人死亡,9月14日0时40分对外公布,已有254人死亡。有媒体报道称,31小时内新增死亡人数76人,但其中有51人不是这一时间段新增的死亡人数。也就是说,12日17时以前,这51名遇难人员已经被发现,但没有被统计到对外发布的遇难者名单中。这其中可能有一些原因,不排除是某些部门或个人故意瞒报、漏报死难者人数。

对于溃坝事故发生的原因,当地在说法上前后矛盾,疑点重重。襄汾县委宣传部部长董凤妮给出的是“暴雨引发的泥石流”。而据襄汾县气象局提供的资料,2008年9月份以来,襄汾县只有7日至8日的一次降水,从7日20时至8日8时降水量为1.5毫米。据监测,从7日8时至8日8时,矿区周围4个县的24小时降水量分别为襄汾县1.5毫米、浮山县1.1毫米、翼城2.8毫米、曲沃0.9毫米。

公务员的行政的不作为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当重大事故发生时,许多官员瞒报、虚报、迟报,延误了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时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哪怕只是0.1%的责任心都会为人民带来99%的希望。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对人民负责,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果一心为民,就可以避免一些巨大损失。公务员有多大的权力就背负着多大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应当付出最大的努力、最大的心血去维护。如果工作出现了什么样的失误而损害到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那么公务员就应当站出来为自己的失误负责,勇于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弥补。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成为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打好管理基石,国家才能安稳

安全警语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安全生产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三是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

要想将安全生产做到位,管理一定要跟得上,管理就像安全大厦的地基。而公务员就是管理者,所以要有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完善的管理体制下,还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为人民谋利益的使命感。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的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定“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这两大目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此外,在《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近百部行政法规。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50多部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在地方层面,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各市(地)以及92%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

从各级领导直到基层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心,将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生产经营者。

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关系。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鼓励各地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农村、城镇工业园区和街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树立和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阅读思考题:

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讨论。

你对《安全生产法》了解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