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大国水情:中国水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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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水是谁的?——水权制度

水权改革

中国已经开始了水权改革。改革思路是可以保留水资源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的,但水的使用权可以分配到更基层的行政区域和微观用户。与土地承包制类似,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却长期承包给了农户。

从上世纪末成为热点的水权改革,前几年终于有了具体成果。经过几年讨论修改的《初始水权分配暂行办法》,以《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的新名称,于2007年12月5日由水利部部长陈雷签发(第32号水利部令)实施。虽然名称改了,但水量分配的实质仍然是水使用权的“初始”分配。水权的初始分配,指的是把原来笼统由国家拥有的水资源的使用权,逐级明确分配到省、地市、县市等各级行政区域和终端用户。通过水权初始分配,把水权在各个区域和用户间明晰化,可以为用水管理、水权交易提供明确牢固的产权基础。

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前在2010年12月29日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涉及“三农”的第八个中央1号文件。2004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题,抓住了“三农”问题的核心;2005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为主题,抓住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关键;2006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抓住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2007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抓住了新农村建设的关键;2008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以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为主题,抓住了保持经济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主题,抓住了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2010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为主题,抓住了建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关键。2011年中央1号文件,既继承了“1号文件”关注“三农”的传统,又超出了“三农”的范围,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共中央首次全面系统地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决定。

文件指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这是第一次在我们党的重要文件中全面深刻阐述水利在现代农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中的重要地位,第一次将水利提升到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第一次鲜明地提出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这份文件不仅强调了要加大水利投入、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而且明确指出了水利改革的方向: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2011年7月8日至9日,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中,除了李长春出访,其他八位均出席;所有副总理出席;大部分政治局委员出席;五位国务委员中的四位出席。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主管水利的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发表重要讲话。这样高规格的水利工作会议史无前例。

2012年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之后,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

何谓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质是最严格的水资源管控指标,即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为落实“三条红线”管控指标,建立了“四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各个区域、行业的用水效率必须满足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在2012年2月16日国新办关于《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新闻的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2-02/16/content_24625548.htm)。

尽管目前大力推行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管制的性质,没有提出水权制度建设的内容,但如果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得到严格实施,就意味着每个省、市、自治区,每个地市(自治州、盟),每个县、市(旗)的用水指标、用水效率指标、入河湖排污总量指标被限定,实际上也对各个地方的水权进行了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