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大国水情:中国水问题报告
8038700000029

第29章 难道水污染是治不了的癌症?(2)

第三,水权没有明确写进水法。我国2002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但却没有涉及水使用权的内容。原来有用水权的单位和个人,水量被挤占、水质被污染,在水法中却找不到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只能去找政府,依靠行政协调来解决。

2.对污染者的惩治力度偏轻。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污染者只负责赔偿被污染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由于环境的外部性特点,间接损失往往是直接损失的好多倍,因此法律规定的对污染者的惩治力度实在太低。中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总额也远远低于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总额一般不到欧美国家的10%。迟嵩,李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中的问题与完善.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81.由于法律对污染者的惩处力度太低,实际上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得水污染者和水资源破坏者敢于无视法律而选择违法获利。

3.法规的操作性不强。

虽然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明确了“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既明确了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又建立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但因为考核指标不具体,每年检查不系统(每年都有所谓重点,实际上成了回避问题的借口),使得政府对环境负责变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有学者评论《水污染防治法》未明确规定政府环保不力的法律责任。冷罗生.《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3):66-4.

如何突破水资源保护制度瓶颈

《韩非子?六反》中说道“古者有言曰:‘为政尤沐也,虽有弃发,必为之。’爱弃发之费,而忘长发之利,不知权者也。夫弹痤者痛,饮药者苦,为苦惫之故,不弹痤、饮药,则身不活、病不已矣。”

水环境治理是为了长远之利,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肯定会经历很多痛苦阻碍的时刻,为了突破那些制度瓶颈,我们必须重拳出击。

1.确认环境权,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修改《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

2.赋予公众保护自己环境利益的权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水资源保护。

2011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得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能够向法院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得益于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那之前,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诉讼原告都有资格的限制,要求环境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应把环境罪认定为危险罪而非结果罪,只要有违反规定排污、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就构成犯罪,受威胁者就可以提出控告;给以公民和团体对未尽环境质量保护责任的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明确可操作的程序步骤。

3.确定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官员环保奖惩。

2011年1月底,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地方官员的考核内容。

而在此之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除了规定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外,并没有明确不同类型水域的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与标准,也没有规定当环境质量达标或不合格时,如何对政府官员进行奖惩。这使得水环境治理缺少动力。

4.明确外部损失也应该得到补偿,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

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污染者除了承担罚款和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之外,还应该赔偿污染的外部损失。虽然外部损失的计量很复杂,但至少应从理论上承认外部损失是应该获得赔偿的。外部损失的数量可以请专家估算,或者简单地按直接损失的2~5倍计算。

5.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强制要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公开水环境信息,具体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形式、内容,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6.明确水使用权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加入水使用权的内容,明确水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侵犯水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并制定水权交易的条款。

未来趋势:从源头抓起,减排是关键

水污染到底能不能治理好?

治理好的例子当然也有,英国的泰晤士河投入20亿英镑、花了20多年时间治理好,日本的琵琶湖投入180亿美元、花了30年时间治理好。当然,这还得要管理科学,方法得当。说到根上,治理污染的道理和治病一样,预防胜于治疗。早点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比最后花费大量金钱、时间进行治理,效果要好得多。

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0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1年—2010年,中国污水排放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年增长率达到了4.7%。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即使开发出再先进的治理技术,也只不过是缘木求鱼。

以湖泊的治理为例,我国在一些湖泊水污染治理和富营养化控制关键技术上,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为防止我国湖泊水环境进一步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就水论水,强调用工程与技术手段治污,而忽略了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光注重水域治理,忽略了源头上的节水减排,没有进行系统的流域管理;建起了污水处理厂,却忘记了“水陆联动”,沿湖的截污做到了,但是陆地上的排污截不了。这样一来,不但摆脱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模式,还陷入了“边治理,边污染”的泥沼。100亿元的治理投入,却改善不了滇池污染的状况,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另外,我们常常一说到水污染,自觉不自觉地就会想到工业污染,仿佛工业污染是造成水污染的唯一元凶,只要管好工业污染就能治理好水污染。如果我们还是天真地这么想的话,要真正治理水污染还是痴人说梦。

城市的生活废水排放也是造成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废水排放的增长中,生活废水排放增长率远远大于工业废水排放。我国依然处于城市化进程中,这就意味着,生活废水排放量在未来一段时间有可能会继续增加。

而且,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到70%的农业大国,且农业现代化程度较低。当我们对于我国大多数流域污染情况寻根求源的时候都会发现,干流和支流沿岸的农药化肥及其他农业废弃物肆意地向水体抛弃是构成水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往往正是这些不经任何处理就排向江河湖海的大量农业污染物在很大程度上须对水体的毒化问题负责。

美国著名的化学家和环保主义者蕾切尔?卡逊在20世纪60年代所关注的农业污染问题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具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我国在污染源防治方面也有很多法规和政策。例如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即所谓“十五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造纸。年产5 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小制革。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注: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生产企业。

7.土炼汞。年产1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生产企业。

8.土炼铅锌。年产2 0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生产企业。

9.土炼油。未经国家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0.土选金。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土法(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3.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4.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5.小漂染。年产1 000万米以下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每百米布大于2.8吨。

后来又规定了必须取缔的“新五小”、“新六小”企业。

更一般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所有企业排放污水都应该达到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同污水的排放标准,针对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针对工业污水的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等,而有些行业还有专门的标准,例如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2008),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19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2002,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

针对由于水资源开发过度、很多河流流量大大减小甚至断流、天然水体自净能力大大减弱的情况,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出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思路、目标,要求各地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

但是,到目前为止,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不下,水污染仍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尤其是在水环境治理的实际操作中,我们几乎看不见有关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举措。我们承认农业的面源污染较之工业企业通常情况下的点源污染而言,控制的难度大得多,甚至近乎不可操作,然而不能因为该问题解决起来有极大困难就当它不存在。掩耳盗铃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只会使问题扩大化。

最后,当我们担心水污染会不会无止境地严重下去的时候,也有一个规律让我们可以稍微放点心。20世纪50年代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曾经提出了一种用来分析人均收入水平与分配公平程度之间关系的一种学说:库兹涅茨曲线。研究表明,收入不均现象随着经济增长先升后降,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也就是说,到达某个临界点或称“拐点”以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这种现象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环境严重污染的阶段,但它们现在已基本恢复了天蓝水碧的面貌。这种规律可以很好地体现在我国目前的发展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型,环境污染越来越被大众所诟病,只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曾经的秀丽江河、叠彩峰林一定会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