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0年代中期以前,韩国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主要有教育行政机关主管的资格进修和一般进修。由于这类进修在其实施的范围和过程中,不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存在着“理论为主”、“强迫进修”等问题,可以说基本上并未取得预期效果。直到进入70年代中期以后,韩国文教当局才开始大力提倡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小学和中学的在职教师)的校内进修,从而使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逐步趋于规范化。
1.韩国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内进修的特点、内容及方法
韩国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校内进修具有如下特点:①教师进修的场所是教师所在的中小学;②中小学有专门的教师进修计划;③在职教师的校内进修由所在中小学校长负责和管理;④及时反映欲进修教师的实际要求;⑤在职教师按本人条件完成进修计划;⑥通过教师素质和教学技巧的提高,进一步确保中小学教育的质量。
校内进修的内容是韩国在职教师校内进修的核心部分,大致分4个方面:①思想品德进修——重视教师的人格修养;②指导性进修——注重教师与所在地区人际关系处理;③组织活动进修——培养教师对班级的管理和特别活动的指导,懂得协调与同事的关系;④教育、教学进修——旨在提高教师对课程指导、生活指导、教学器材操作等方面的能力。
韩国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校内进修类型有:共同研究、集体研究、个别研究、教学研究、技能训练、传达式讲习、校内演讲(讲习会)、教育和教学事例研究、现场训练等。这9种类型的校内进修,其采用的主要方法有:课程教学、教学示范、分科讨论、课堂讨论、实验实习、读书活动、观察思考、现场参观、成果展览、论文撰写、专着编写、集体活动、讲演活动、广播函授教育等。
2.韩国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校内进修体系
韩国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校内进修计划,主要通过下图所示的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是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内进修的计划阶段,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确定校内进修的目标。
第二阶段是校内进修的实施阶段,选拔进修对象之后,由进修担当者组织进修对象按预定的进修程序开展活动。
第三阶段是评价进修计划执行情况和活用其成果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中小学领导重新确定校内进修目标的准备阶段。
3.韩国教育界关于改进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内进修的方案
为了尽快克服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内进修工作存在的问题。韩国教育界发表了各种议论并提出了许多改进方案:
①制定校内进修计划要从研究校内实际情况着手,在制定进修计划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要求全体教师参加。只有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参与之下,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切合实际的校内进修计划,才能得到全体教师对计划的理解与支持,才能正确提高教师的素质和中学教育的质量。
②校内进修的内容不仅需要再实际、再丰富一些,而且要保证相对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从校内进修内容再实际一些的角度来看,过去的进修内容不是空洞无物,就是过于抽象和一般化。进修内容应当直接反映教师的实际问题,使教师对校内进修真正产生兴趣,以便使其进修成果反映在教学实践当中。从校内进修内容再丰富一些的角度来看,过去的进修内容过分局限于“精神教育”和政府当局的政策教育,今后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学习指导、生活指导、教育理论、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实现校内进修的目标。
③在选择校内进修的方法时,要认真分析进修内容和比较各种进修方法的特点,然后选出最符合校内进修目标的方法。直接担任校内进修工作的教师必须充分考虑:进修的目标和内容;进修对象的数量和水平;可利用的时间;可利用的设施和补充教材;进修对象的兴趣和能力。选择两种方法比一种方法更优越,要克服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尽量多采用视听觉教学、分科讨论、事例发表、参观等方法。
④为了卓有成效地开展校内进修工作,应建立全校性的进修体制。为此,中小学校长要努力做到:以校内进修为主的学校管理,切实保证在职教师的进修时间,日常工作的指示应利用油印材料或提示板;保证进修工作需要的图书资料,组织读书小组,确保校内进修的财政预算;与邻近高校及专家集体保持密切的协作关系;与地方教育委员会协商,积极创造校内进修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此外,作为全校性进修体制的一环,有必要在中小学的正规组织内设立教师进修部。
⑤对校内进修的结果要做到适度而又科学的评价。进修的结果要在教师考核、晋级等人事制度内有所反映;向进修教师提出新的进修目标,这一目标对其下一次的进修是必要的,从学校的角度来看,也是学校要达到的目标;对校内进修要以经费支出与实际效益两方面进行价值分析。
⑥除上述方案之外,中小学在改进校内进修工作时还要考虑: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过重,而没有更多的进修时间,因而需要采取减少教师工作量的措施;在聘请大学教授、专家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同时,必须辅之以必要的财政预算;需要进一步扩充图书资料设施;由于经济发达国家的校内进修预算占学校预算的4%以上,有必要保证校内进修所需要的经费开支;中小学行政领导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对教师的学习指导和生活指导方面。
严格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
韩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始于1948年,1949年12月正式写入《教育法》。随着韩国教育的普及与师资质量的提高,对《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与种类进行了多次修订。韩国1995年修订的现行《教育法》规定: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分为正教师(一级、二级)、准教师、教导教师、图书管理教师、实业技术教师、养护教师,每一类教师都有相应的资格标准,并根据总统令规定,获得教育部长官授予的资格证。校长、校监、园长、园监也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标准,并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获得教育部长官授予的资格证。种类教师的资格标准如下:
1.一级正教师
小学: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职科修完初等教育课程,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一年以上教育经历者。
中学: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职科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具有一年以上教育经历者;尚未取得中学正教师资格证,但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职科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者;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的教育大学、专科大学的教授、副教授。
特殊学校:大学或专科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修完所规定的特殊学校教职课程者;在特殊学校教师资格检定中合格者。
2.二级正教师
小学:教育大学毕业生;师范大学毕业的专攻初等教育课程者;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专攻初等教育科,取得硕士学位者;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两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受必要的补充教育者;专科大学或同等学力,在临时教员培养机关修完所规定的课程者;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两年以上教育经历,广播通信大学初等教育科毕业者。
中学:师范大学毕业生,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职科取得硕士学位者;修完临时教员培训机构的教育课程者;在大学的教职科毕业者;在校期间取得所规定的教职学科学分的大学毕业生;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活动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的大学毕业生;具有两年以上教育经历的教育大学、专科大学的讲师、助理教授。
3.准教师
小学:在小学准教师资格鉴定中合格者;高中或同等学力在临时教员培养机构修完所规定的课程者;广播通信大学初等教育科毕业者。
4.教导教师
中学:教育部长官指定的大学(专科大学除外)的工业、水产、海洋等学科毕业生;中学准教师资格鉴定中合格者;持有中学正教师(1级)资格证,接受过所规定的教导培训者;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接受过所规定的教导培训者;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接受过所规定的教导培训者;在校期间专攻教育学或心理学的大学毕业生,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接受过教导培训者。
特殊学校:持有特殊学校教师资格证,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接受过教导培训者;在校期间专攻教育学或心理学,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接受过教导培训者。
5.图书管理教师
在校期间学习图书馆学科,修完所规定的教职课程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准教师以上资格证,接受过所规定的图书管理培训者;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职课程中学习图书管理课程,取得硕士学位者。
6.实业技术教师
在校期间修完总统规定的职业系统课程的专科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过艺能、体育以及总统规定课程的技能大学、专科大学毕业生;职业高中或三年制的技术高中毕业,在专业资格鉴定中合格者;具有职业科、艺能科或保健科的知识和技能,在教师资格鉴定中合格者。
7.养护教师
大学看护学科毕业,持有看护许可证者;专科大学看护科毕业,在校期间取得所规定的教职学分,持有看护员许可证者。
8.校长
小学:持有小学校监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经教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推荐,教育部长官认可者。
中学:持有中学校监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经教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推荐,教育部长官认可者;具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校长经历者。
技术学校:取得中学校长资格者;取得专业教师资格证,具有9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
特殊学校:取得中学校长资格者;取得专业教师资格证,具有9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
9.校监
小学:持有小学正教师(1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6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
中学:取得中学正教师(1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取得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6年以上教育经历和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具有6年以上教育经历,教育大学的教授、副教授。
技术学校:持有中学校监资格证者;取得专业教师资证,具有6年以上的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
特殊学校:持有中学或小学校监资格证者;持有特殊学校教师资格证,具有6年以上教育经历,修完所规定的再教育课程者。
教育部设有教员资格检定委员会。关于教授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教员资格检定委员会的组织、权限、管理和教员的资格检定及资格认定所必要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教员的任用、服务、报酬、年金及其他事项另有法律规定。
关于教员的资格检定事项,韩国颁布了总统令,并根据总统令制定了《教员资格检定令》和《教授资格检定令》。检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免试检定,一种是考试检定。免试检定由教育部行使,考试检定由教员资格检定委员会行使。教员资格检定委员会作为会议制审议决议机构,其决议具有行政上的约束力。
根据免试检定要求,能够获得教员资格的课程有:①正规教员培养机构的课程;②普通大学的“教职课程”;②临时教员养成所的课程;④被特殊认定的教育机构的课程。
考试检定的对象是:中等学校准教师;小学准教师;特殊学校教师;实业技术教师等。考试检定按教师资格的种类,根据教员需求计划上的需要进行。
考试检定的内容有:①学力考查,是按照教员资格要求,对申请者要取得的相应学科的科目进行考查,以测其学力水平;②实际技能考查,是对申请者根据教员资格的相应的实际技能进行考核;③口试,是针对教师的品德、适应性和素质进行的。
除以上免试检定和考核检定之外,还有推荐检定。推荐检定主要是检定校长或园长是否有真正的学识和高尚的品德,由资格检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综上可知,教师资格证制度是通过免试检定而授予资格证为主干的。教员的资格是与教员的晋升、转职等任用行为相关联的。
韩国教师经过法令规定的课程取得最初的资格,以后的资格晋升是通过规定的教师经历年限和研修教育而实现。凡教育大学、师范大学、普通大学的“教职课程”学习者通过考试合格的,均可以获得教师资格,但有免试检定和考试检定之分。
(1)免试检定。教育大学毕业生、师范大学和教员大学以及广播电视大学初等教育科毕业合格者就任小学教师可以免试通过;根据《中学教师资格基准》规定,通过各种规定证明和手续审查者,可以随时免试发给教师资格证,但对普通大学“教职课程”的毕业生,限一年内可以免试,超过一年,就要通过考试检定之后才能发给中学教师资格证。
(2)考试检定。根据《教员资格检定令》规定,担任中学的准教师、特殊学校的教师、实科技术技能教师的检定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以上者,要通过考试检定合格后,才能发给教师资格证;中学准教师资格应试者中担当军训课男教师者必须是高中毕业后参加预备役的军官,而担当军训课的女教师者必须是高中毕业的退役女军官或是护士系统、保健系统的女军官。
韩国教师资格制度是严格的,不是所有毕业生都能够获得教师资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