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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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金融服务与管理(3)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优缺点。优点:第一,风险比较小。一般需要家长和一到两名近亲提供担保,一旦学生违约,其家长或近亲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追偿难度低。生源地贷款在学生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而学生家庭的住址也相对固定。第三,借款学生的信息真实度较高。经办银行位于学生家庭所在地,因此可以比较真实地知道学生家庭及亲属的家庭状况。缺点:第一,银校合作比较松散。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银行的业务关系是基于银行内部的行政命令,与学校没有太大的联系。第二,办理手续麻烦。

生源地贷款涉及银行、学生、学校、学生家长及亲属,办理时需要各方签字,借款学生还可能要在家庭和学校两边奔走,办理时间较长。第三,借款学生的地域受到限制。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不仅可以降低违约率,还可以使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学子尽可能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因此,应积极倡导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引入保险公司

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上,银行“惜贷”或“拒贷”的原因主要是违约率高,风险太大。为解决风险大这一问题,我们理所当然地想起专门经营风险的公司——保险公司。事实上,江苏省和云南省已经在2007年前后引入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学贷险”),因此,在宁夏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中,也有必要尝试引入“学贷险”。

1.学贷险的经营风险。学贷险承保的是借款学生的合同履约责任,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履约偿还贷款将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因此“学贷险”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就是借款学生的履约风险。

(1)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国家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开始建立,而且个人征信系统在信息收集量、开放范围、配套法律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大幅度增加了借款学生的信用风险。同时对借款学生的诚信评价体系也尚未建立。由于缺乏个人信用体系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信用风险是学贷险业务的第一大风险。

(2)还款能力风险。还款能力风险主要是指借款学生毕业后由于还款能力低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归还贷款面临三重困难,即就业困难、低收入、高支出。这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恪守信誉与维持起码生存的两难选择境地。

(3)人身风险。人身风险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由于发生意外、疾病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偿还贷款。

2.学贷险经营的重点。“学贷险”的经营主要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而信用风险的管理有以下几个重点。

(1)贷款流程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应该以学生借款流程为主线,从销售期风险、在校期风险、还款选择期风险以及还款期风险全程入手,用流程控制的方法,对学贷险风险进行全过程、全面的控制。

(2)信息的获取。保险公司对大学生借款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主要目的还是从学生、学校、银行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这是“学贷险”整个风险管理的核心,对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风险,通过对学生信息的跟踪和评估,并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和减少风险。

(3)费用问题。对银行和学校来讲,如果引入保险公司和“学贷险”,他们必然就要为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在目前助学贷款政策下,可能使用的费用只能是“风险补偿金”,但是关于风险补偿金的收入与支出政府又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和银行有必要与政府协商解决保险费问题。

综上,宁夏引入保险公司,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同时,需要加强保险公司、银行、学校之间的联系,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解决保险费用的问题。

(三)引入社会保障机构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问题,个人之所以选择违约,是因为他们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锤子买卖”,即这种博弈只进行一次。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想方设法把大学生的借款纳入到他们一生多次与社会的博弈上来,让每一次违约都记录在他们的信用记录上,使之影响其此后每一次博弈的结果,那么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很可能会下降。为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保障机构引入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来,原因是:第一,一般单位都会为其员工设立社保账号,该账号也将伴随员工一生,我们若以此账号为依据,我们就可以把一次博弈变为重复博弈;第二,该账号上还有能够体现我们的毕业生收入状况的信息,因此,还可以比较恰当的衡量学生收入从而为助学贷款还款展期提供依据;第三,利用社保机构还可以为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提供支持。本文所设计的引入社会保障机构后助学贷款管理的运行模式可表示为图4:

此后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运行说明如下:

第一,借款学生首先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编号,同时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这个编号要具有唯一性和一致性,在学生毕业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并在社会保障机构为其申请的社保账号保持一致。社会保障机构具有“强制性扣除贷款的能力”,如果学生违约,可以强制扣除。当然,在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学校可代理社保机构的此项业务,然后再与社保机构协商。

第二,学校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使更多符合贷款资格的贫困生了解助学贷款的政策和宗旨,并在贷款前做好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为符合贷款资格的学生发放贷款申请表,并指导学生填写。

第三,将通过学院(系、部)、学校审核的学生名单提交给银行,银行再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最后决定是否贷款及贷款金额。

第四,贷款银行将款额发放给学校,由学校全权负责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学生从学校获得贷款。

第六,学生与社保机构联系并确定还款事项。学生毕业后,按收入比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果收入水平低于当年平均收入水平,学生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等待社保机构确认。

第七,社会保障机构将回收的贷款上交给银行,同时把借款学生的年均收入等信息及时准确反映给区学贷中心,区学贷中心及时掌握学生收入信息并对低收入的学生做出延迟或减免。

第八,社保机构和银行进行沟通,当借款学生违约后,但是他们在社会保障机构的账户中有资金,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及时将此信息反馈给区学贷中心,区学贷中心和银行联系,要求银行扣除其在银行个人账户里的等同于欠款数量的资金。此时,银行、社保机构和区学贷中心将为这些违约学生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如果违约学生既没有社会保障资金,银行也没有建立其个人账户,可按建立不良信用档案操作,银行以后将拒绝为这些违约的学生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这样就把银行与学生的一次性博弈转变成为重复博弈学生为了长期利益就会选择不违约——按期偿还贷款。

需要说明的是,区学贷中心作为自治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它负责从银行、学校、社保机构甚至学生本人那里得到有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并形成借款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最后并入国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内需,我国政府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新营业税制的实施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影响,本文进行了认真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金融税收制度并以此增强银行竞争力有所借鉴。

一、新营业税制实施的背景及主要变化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经济下行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现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出相应修订。这对于银行业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营业税的改革可以使银行收益增加,银行可用减税资金适当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营业税的降低可以削减银行对外贷款的成本,有利于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张和竞争力的提升,增强信贷对“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保就业”的支持效率和力度。此次新金融营业税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一)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有所调整

为了解决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所以新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被删除

修订前的营业税条例规定,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而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就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外汇转贷业务将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增加了银行转贷业务的税负。但是,由于中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以外汇转贷款为主,外汇转贷全额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外资银行税负不公平,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三)金融商品买卖差额征税范围有所扩大

修订前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新增了“其他金融商品”这一买卖业务。这意味着金融衍生品买卖业务也将按规定进行差额征税,有利于降低银行税负、促进银行业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二、我国金融营业税税负情况

(一)金融营业税税率高

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农村信用社为3%,与其他实行营业税的行业相比,除娱乐业部分项目实行20%的税率外,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实行3%的税率。总体看,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偏高(见表1)。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市区)、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税率越高,银行缴纳的营业税附加也越多。较高的营业税税负加重了银行经营负担。

(二)大银行营业税实际税负低于中小银行

根据国内上市银行公布的年报财务数据计算可得,大银行流转税综合税负(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小银行。营业收入在2000亿元以上的工、中、建三家银行流转税综合税负2008年平均仅为5.65%,2009年上半年为5.78%;而营业收入在200亿元以下的五家上市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流转税综合税负2008年平均达12.67%,2009年上半年达到13.1%,前者明显低于后者。由此可见,大银行对营业税税收的承受能力好于中小银行。

(三)我国银行业营业税负担高于国际水平

目前,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也有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如韩国按照总收入0.5%的税率征税,巴西按照总收入3%的税率征税,德国虽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其营业税是以所得利润为税基。而我国金融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率达到5.5%(即5%+5%7%+5%3%=5.5%)。而且金融营业税税基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不论盈利与否,只要存在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与国外银行业相比较,我国金融营业税税负处于较高水平,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

三、金融营业税对银行业改革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及描述

考虑到数据的典型性和可获取性,本文选取了2007-2009年上半年国内14家上市银行季度税后资产收益率、营业税税收负担率、信贷资产比率等为样本数据譹讹。其中:税后资产收益率(ROA),即税后利润与银行总资产的比率,该变量反映出单位资产的盈利情况,将银行规模差异的影响剔除在外。流转税税收负担率(TTB),是指银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目前金融业涉及的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信贷资产比率(BCR),指银行的信贷量占当期资产的份额,该变量用来反映营业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扭曲效应。由于贷款利息收入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通过考查其和ROA之间的相关性,可以对营业税的扭曲效应进行初步判断。

(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建立

考虑到数据的平稳性,本文先对样本数据进行对数变换,然后运用Eviews5统计软件,利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估计,得出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为:

该模型的R2为0.6,说明方程整体的拟合程度较好;DW值为1.88,说明模型的随机误差项不存在序列相关;三个参数的t统计量分别为3.64、4.14和9.6,说明这三个参数在95%的概率下显着不为零。

3.模型的经济意义分析(1)税后资产收益率与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显着负相关。从模型看,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下降1%,税后资产收益率就会提升9%左右。这说明金融营业时间税后资产收益率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信贷资产比率税税负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大,营业税税率只要能降低1个百分点,对整个银行业的贡献都是非常可观的。

(2)税后资产收益率率与银行信贷资产比率显着正相关。这说明银行信贷量的增加有利于银行盈利能力的提升。而营业税对银行经营行为具有扭曲作用,营业税税率的提高会导致银行信贷资产比率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商业银行的营业税制存在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由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对银行发放商业贷款利息收入开征营业税,会引起商业银行最优贷款量的下降,从而使银行的盈利能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