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雇凶杀人——畸形的犯罪结构
爱得太深,会失去所有荣耀和价值。
——Euripides
人的各种各样的有意活动都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例如,为了止饿而吃饭,为了成为老板的心腹而努力工作等。这些“为了”都属于动机,而动机的存在,使人的行为一直指向特定方向、特定目标,并向其前行。此外,动机对行为还具有维持和加强作用,它激励着行为并强化其力度,促使行为最终实现目标。
一般而言,犯罪人故意犯罪,是为了满足个人某方面的需要。这也就是说,犯罪人的需要与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因果关系。很多研究表明,绝大部分的犯罪人在需要性质、需要结构、需要满足的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守法者的基本特征。
1.个人主导需要与社会要求相违背
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保证广大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必然逐渐形成大量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犯罪人往往在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或“自我中心”观的支配下,个人的主导需要与他人利益、社会要求相脱节甚至完全对立。如:个人需要严重脱离客观现实条件;需要本身具有违法性;等等。
2.畸形的需要结构
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会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需要结构。犯罪人与守法社会成员相比,最大的不同表现在犯罪人的需要结构是畸形的:
低层次需要占优势地位。在需要结构中,低层次的、生理性需要畸形发展,常居优势地位;而社会性需要反倒不起主导、统帅作用。常表现为精神空虚、情趣低下,缺乏正常的生活理想和信念,成天追求吃喝玩乐,追求感官刺激与满足,等等。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很多犯罪人的拜金主义使其对金钱、物质有着强烈的需要,欲壑难填。一旦获得不义之财,他们又往往会很快挥霍一空,紧接着还会追求更高更多的欲望满足。
某些需要畸形发展。某些需要与其他需要无法平衡与匹配,甚至表现为异常和变态,与社会规范相冲突。如有的犯罪人没有正确的爱情观、亲情观、友情观作指导,只有极端的“爱”的需要,从而做出一些傻事来。如因深深地“爱”着某人所以要包庇其犯罪或伤害他人,因自己的“爱”得不到满足所以恨而毁灭对方走向报复犯罪。有的犯罪人具有扭曲的“自尊”,他们狂妄自大,目中无人,觉得自己完全可以独霸一方。当他自认为别人有损他的“自尊”时,即便是微不足道的事,也会勃然大怒,伤害他人。还有的犯罪人喜欢逞能逞强,他们认为“自我实现”就是要心狠手毒,唯我独尊,警察也奈何不了自己,为此他们会扬扬得意、沾沾自喜。
某公司招聘新员工,女大学生孙某和同寝室同学李某双双获得竞聘资格。可是,职位只有一个,选谁好呢?为了公平起见,公司决定隔日再在二人之间进行一次竞赛。
孙某很想得到这份工作,毕竟一出社会就能进这样的大公司的机会不多,她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妈妈,并说:“李某长得漂亮,今天面试的时候几个面试官对她的印象都不错,临走还说‘希望我们有机会共事’,明天大概只是做做样子罢了,我肯定是没戏了。”
孙某说者无心,其母张某却听者有心,她觉得李某是女儿找到好工作的绊脚石,而自己有责任为女儿扫清人生路上的绊脚石。这么一想,张某立即打电话找了自己刚从老家来城里找工作的外甥张某某,让他去把李某办一办,务必阻止其参加第二天的竞聘。
张某某按照姑姑给的地址找到了李某家,并在李某家楼下找到了刚刚吃完饭准备回家的李某。张某某不管三七二十一,举刀就朝李某砍去,最终导致李某倒在了血泊中。
作案以后,张某某心中有些害怕,也不敢上前查看李某的受伤情况就赶紧去找姑姑张某,最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带着张某给的5000元“辛苦费”连夜坐火车逃往南方某市。
三天后的晚上,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张某某抓捕归案,并从张某某口中得知了此案的主使者及其案发过程。于是,很快将张某刑拘。
3.以违法犯罪手段追求需要的满足
当然,并不是所有犯罪人的需要都是不合法、不正当的,有时他们为了满足合法正当的需求,不惜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甚至违法犯罪。如,有的犯罪人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报酬,不惜绑架老板的妻儿,以此作为要挟;或者在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时,不向有关部门寻求救助,而是铤而走险,干起了偷盗、抢劫等不法勾当;或者犯罪人遭人诽谤、算计,出于羞愤,报复犯罪。
实案分析
再次行窃为的是“后半生吃‘皇粮’”
【实案简述】2005年8丹27日凌晨l点左右,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派出所将在一家商店里行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过审讯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自1974年起已经先后五次犯案被抓入狱,这回再次行窃,为的是能再进监狱,后半辈子吃免费的“皇粮”——牢饭。
2001年,王某第五次出狱前后,也曾想过要改头换面重新做人。但由于文化水平低,社会工作经验少,在打工、做生意的过程中,他常常受到别人的欺骗,挣不到钱,每次都是血本无归,弄得连基本的生活自给都成问题。王某此时已经“心灰意冷”,他不想努力适应社会,从自己会干的事做起,靠双手养活自己,因为他觉得自己已经是个破罐了,索性不要脸面,“破罐子破摔”得了。他心想,监狱里的牢饭是免费的,自己还不如回到监狱里去渡过下半辈子。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2003~2004年间,他先后两次拨打“110”报警,谎称自己偷了东西,要投案自首,却最终因为没有犯罪事实而没有达成目的。
【案例分析】一般来说,盗窃犯罪者的主导需要是钱财物质,他们为的是能挥霍不义之财,享受所谓的“人生”。而本案例中王某的主导需要就更为荒唐了,他仅仅是为了想以寄生虫的方式满足更为基本、低级的生存需要,实在是令人觉得可悲又可气。其实,王某如果能够自尊自信,发奋图强,一点一滴做起还是可以拥有健康体面的工作,享受自由充实的生活的。
犯罪?不犯罪?——犯罪的动机
恶魔通常只是凡人并且毫不起眼,他们与我们同床,与我们同桌共餐。
——奥顿
通过前文我们知道,人的有意行为都是由动机直接推动的。所以,直接推动犯罪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心理力量就是犯罪动机。这就告诉我们,在引发故意犯罪行为的诸多心理因素中,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距离最近。犯罪动机直接引导出犯罪行为,并在与各种不良心理因素相互影响中,将其他心理诸要素指向犯罪行为,最终推动了故意犯罪行为的产生和继续。可以说,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中最活跃的成分,犯罪动机的出现是犯罪心理真正形成或成熟的标志。
犯罪人的重要动机特征之一是存在着犯罪与不犯罪的动机冲突。这是因为犯罪人存在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等。犯罪人由享受的需要引发的财物型犯罪动机与由安全的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引发的守法动机会发生强烈的动机冲突。当然,在不同的犯罪人身上,如初犯、屡犯,这种动机冲突的强度会有很大区别,但却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就告诉我们,犯罪心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对已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来说,犯罪动机只是其主导动机,他们同时还存在着不占主导地位的但却是相对立的不犯罪动机。也就是说,犯罪人在一定的时间里是处于犯罪还是不犯罪的矛盾中的,他们内心的挣扎也是显而易见的。
陈某,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家汉子。初三毕业那年外出打工,2年后认识了与自己同龄的姑娘冯某。二人很快陷入热恋,且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于两人22岁那年完婚。婚后陈某对妻子一直爱护有加,无奈种地收入有限,陈某便在出外打工,由妻子在家照看父母。
过年前,陈某外出打工返乡,在与邻居的闲聊中听到有关妻子作风方面的一些言论,心里不免恼火,但苦于找不到证据。
年后,陈某不再放心妻子独自在家便带着妻子一同出外打工。有一次,妻子出外买菜,陈某无意间看到抽屉里面有一封妻子与他人的通信,内容涉及“婚外情”。这下陈某彻底爆发了,妻子回来时对其大打出手,妻子事后也有悔意,表示不会再犯。可是,陈某总是耿耿于怀,常常借此与妻子吵架。
某日,陈某由于与妻子斗嘴,心中非常郁闷,怒火中烧,就想:“自己的婆娘被人动了,我还不能动动别人的了!”原来,陈某在潜意识中,要把对妻子的不满和愤怒转嫁封其他女性身上来实施报复。第二天晚上,陈某与妻子争吵完愤而摔门而出,在巷子口尾随一名单身女子走了几条街,并最终在一个人烟稀少的巷子里用掐脖子等手段实施强奸犯罪,还抢走了该女子身上的所有值钱的东西。
第一次作案成功后,陈某心中不免担心害怕。谁知返回作案现场观察过几次之后发现被害人并没有报警,这下陈某彻底放心了,他觉得自己久积于心那些不甘与愤怒得到了久违的发泄与满足。从此以后,陈某一发不可收,只要一与妻子吵架,就会跑出去犯案。
半年后,陈某因实施抢劫、强奸杀人证据确凿被抓捕归案。(经警方查实32起,其中两人被杀。)
陈某连续作案几十起,其犯罪动机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首先,第一次作案后,他心里也一度非常紧张、恐惧,担心被害人报案。他重返作案现场,发现现场并没有警察,由此他做出判断,被害女子并没有去报案。这无疑是给他注射了一针“强心剂”,他沉重的心理压力一下子得到释放。其次,陈某犯罪最初是以强奸为目的,抢劫只是附带的行为,但是在接连不断的犯罪过程中,这两者之间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化。通过犯罪,陈某积累了经验,他知道对青年女子实施强奸,一般受害人不想把事情闹大所以不会报案。身为农民工的陈某经济上自然不是很富裕,在经济拮据的现实情况下,抢劫女性顺理成章成了最方便的“来钱”方式,况且抢劫以后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就能有效地防止其报案,这也算得上是有效的“自我保护”了。如此一来,强奸反而成了实现“来钱”目的、逃避打击的有效手段。随着作案次数的不断增加,陈某的犯罪心理也不断得到强化,在心态上出现了较强的定势状态,在行为上逐渐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其作案手段越来越老练,作案次数越来越频繁,以至于在半年的时间里犯案32起。
由上述案例,我们认识到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是具有内在矛盾性、可转变性的。而且即便犯罪人已决意犯罪,但究竟以什么方式犯罪去实现犯罪目的,在犯罪人的内心深处仍然会有比较和抉择,这也就是不同犯罪动机间的动机冲突。除此之外,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会有多种结局,如犯罪动机的消退、实现、派生、转移、重合等,但任其发展,随着犯罪经验的积累,其基本趋势往往是经历“一发而不可收”地由浅入深、由单一到复合的发展变化过程。就是说,犯罪人的犯罪欲求会逐渐加强和扩大。财、色、暴力乃至反社会等犯罪动机,不仅各自会逐步加深,相互间还会联系到一起,最终导致“牵一发动全身”之恶劣影响。
知识链接
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其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也就大不一样。西方一些犯罪学家按照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而我国的刑法学者则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种类型:
1.政治动机: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