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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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3)

审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偿还规定的情况,违约严重时应要求企业将有关事项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并提请企业将应付债券由长期负债转作流动负债处理;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时已将某些资产抵押或担保,应对抵押或担保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核实。

(7)检查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确定债券及有关业务在财务报表中分类和反映的适当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到期日为标准将应付债券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凡是在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列示在流动负债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其余部分则列示在应付债券项目中。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审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包括投入资本和留存利润的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投入资本和留存利润及其增减变动的公允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由于投入资本和留存利润相关业务发生的次数少,但每笔金额都很大,因此所有者权益审计一般采用详细审计方法。

一、所有者权益的审计目标

投入资本和留存利润的审计重点是防止高估。其主要目标有:

(1)确定被审计单位有关所有者权益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包括对投资的有关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条款,利润分配的决议、分配方案,会计处理程序等方面的检查。

(2)确定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的形成、增减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会计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

(3)确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形成和增减变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4)确定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所有者权益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一)实收资本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因为实收资本账户业务量不大,有时在年度内没有变动,所以可采用全面详细的审查方法。

1.编制或取得实收资本明细表

实收资本明细表包括投资者名称或姓名、投资金额、出资时间、投资比例、股票种类、面值等。如果该明细表由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人员应对其可靠性加以证实。对明细表总数进行验算并与实收资本总账对比,查明其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两者金额不一致,应要求会计部门找出差异的出处和原因。

2.审查实收资本的存在性

企业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公司法》对各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规定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审计人员应取得有关资本投入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包括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本总额、发行总数、每股面值、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评估证明、出资证明等。

将实收资本明细表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互核对,检查其是否一致。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通过审查,确认资本投入的种类、币种、汇率和投入日期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确实存在,是否经过验资。以下就投入资本的不同形式说明审计要点:

(1)货币资金投资的审查。查明投入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审查开户银行或货币资金汇出银行的相关凭证,查明投资者有无以接受投资企业的名义或者以接受投资企业为担保人,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并以该项借款投资。

对以外币出资的,还应查明所用汇率是否合乎规定,因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所采用汇率不同而产生记账本位币差额是否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2)实物投资的审查。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投资时,应索取有关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查明房屋、建筑物的产权是否属于投资者,投资者与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企业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必要时,根据实物投资清单的内容深入现场,实地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存在性。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时,应查阅原始发票、投资协议,确定该类实物资产的所有权。通过现场观察、实物盘点、核对投资清单,查明此类实物投资的存在性。审阅有关凭证,查明投入的实物资产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实际投入的机器设备等与合同或协议规定是否相符。

(3)无形资产投资的审查。审查无形资产账户及相关凭证,查明无形资产有无合法的证明文件,例如专利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查明无形资产的有效年限、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依据;审阅投资者与企业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文件,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查明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和所有权。

3.实收资本账户记录完整性的审查

将实收资本明细表与资产负债表核对后的余额再与股本备查簿及有关原始文件中的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其是否一致,以确定账务记录是否完整。经核对如果不一致,应查明其原因。

4.实收资本业务揭示充分性的审查

审阅股本备查簿、股本明细账等记录,确定实收资本业务是否作了充分揭示,记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5.实收资本业务合法性的审查

(1)审阅账册、凭证等,查明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借入资金与资本有无混淆,有无以借入资金顶替资本的情况;有无抽取、侵占国家资本的情况;企业注册资金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符,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

(2)审查各投资者是否根据规定投足资金,投入资本是否按时全部到位,有无违约情况。

(3)审查出资形式的合法性,验算资本投入额,查明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的出资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的方式,但无形资产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4)审查资产估价的合法性。根据规定,非货币资产投入时应进行资产评估。

①审查资产评估是否按规定进行,查明实际评估范围的一致性。评估范围应包括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②评估方法是否合法。资产评估界认可的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评估法,查明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有无高估或低估作价,有无以次充好、以旧顶新或随意作价的现象;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资产占用单位有无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现象。

(5)有外商投资时,应索取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以确定有关投资业务的合法性。

(6)审查减少实收资本的合法性,查明有无以下问题:

①擅自减资,将货币资金返还原汇出单位;②投资方以借款为名向接受投资企业借款,或长期占用其资产,变相抽回资金;③投资者以短期借款取得货币资金,取得营业执照后则将资金抽回,归还借款;④违反规定,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产损失或其他支出冲减资本金,从而影响资本金的完整性。

6.实收资本业务账务处理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查

(1)审查股票发行时账务处理的完整性。审查股本账户及其他有关账户及凭证等,查明溢价发行的溢价收入扣除发行费用的余额是否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2)审查实物资产投资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确认有关资产账户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

(3)审查转增资本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作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但各投资者明细账的资本数额应按其原有投资的比例增加,审计人员应注意其处理的准确性。

(4)审查实收资本明细账与总账余额及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将明细账余额与总账余额核对,确定两者是否相等;总账余额与资产负债表数额核对,确定其是否一致。

(二)资本公积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1.编制或取得资本公积明细表

该明细表包括资本公积的种类、金额、形成日期及原因等。应将审核无误的明细表与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本公积项目进行核对,检查其一致性;将资本公积明细表余额与资本公积明细账核对,检查其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将资本公积明细账借贷方发生额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查明其是否相符,确定资本公积实有额。在此基础上对各项资本公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作进一步审查。

2.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审查

在两个以上投资者合资经营的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当企业重组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按实收资本处理。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即为资本溢价。

审查投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及账簿记录、凭证,确定资本溢价的真实性,审查企业创立后投资者追加资本时,投入资本转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比例的合理性,计价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等。

股份有限公司按超出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为溢价发行。溢价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筹资手段。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股票面值部分作为股本,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扣除股票发行费用(减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审查是否按此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资本公积使用合法性的审查

资本公积只能用作转增资本。审查资本公积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账户的对应关系,查明资本公积使用的合法性。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查明有无企业权力机构的正式决议,有无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办手续是否完备。实际转增的资本额与批准数额是否一致,有无多增或少增的问题。

(2)审查有无将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用于转增资本。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这些准备项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相关资产处置后,并将有关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时,才能用于转增资本。

(3)审查有无挪用资本公积的情况。如将股本溢价收入用来发放现金股利,将资本公积用于集体、职工福利,或利用资本公积进行各种营私舞弊活动。

对于发现的擅自使用或挪用资本公积的问题应提请企业管理部门(如董事会)调整有关账户,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

(三)盈余公积实质性测试程序

1.编制或取得盈余公积各有关账户的明细表

如果盈余公积明细表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编制,审计人员应对明细表总额进行验算,将该表与盈余公积总账核对,查明其一致性。如果两者金额不符,应要求编制部门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