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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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审计报告(2)

审计报告一般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如由其他人员编制时,须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校对。审计报告完稿后,应经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如审计证据不足以发表审计意见时,则应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追加审计程序,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确保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审计报告经审核、修改定稿并完成签署后,正本直接报送委托人,副本归档存查。民间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直接送委托人,无须经其他单位审定。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时附送已审计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审计报告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报告的质量。为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恰当表达审计人员的意见,便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根据审计意见来了解和判断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充分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审计人员必须持客观、认真、慎重的态度,按照下列要求编写审计报告。

1.态度要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时,态度必须客观公正,不能自以为是或先入为主,绝不能凭主观臆断或凭个人习惯、爱好随意推测,虚构证据,提供伪证,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或规则,保持不偏不倚的独立态度,以提高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只有做到客观公正,审计意见才能准确、恰当,才能使审计报告具有权威性。

2.语言要清晰简练

审计报告主要是以文字表达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应该语言清晰简练,语句通顺,措辞严谨,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完整,资料真实准确。一方面要注意用词清楚明确,文字朴实,对问题的定性、定量应慎重斟酌,恰如其分,切忌使用“可能”、“也许”、“大概”等模棱两可的文字和夸张的语言,以免审计报告使用者产生误解。另外,审计报告要开门见山,不要转弯抹角,文字不宜写得过长,做到有话即长,无话则短。

3.证据确凿充分

审计报告所列事实必须确凿充分、客观真实,引用资料必须经过复核,而不能凭借主观愿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提出审计意见,这也是发挥审计报告作用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上的审计报告,才能令人信服,达到客观、公正的要求。

4.内容要全面合法

审计报告内容全面,不仅要求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完整、齐全,而且要求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确切地传达给报告使用者,并充分关注重大不确定事项、一贯性的例外事项、强调某一事项、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客户对外披露信息的重大差异等重大事项,正确地在报告中做出提示或说明,以引起报告使用者的注意。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要素与报告编制必须符合《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范的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并始终应对其出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5.责任要明确

在编制审计报告时还必须明确界定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从而判断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并把自己判定的结论即审计意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表达出来。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是审计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应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并不能替代或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这两者的界限。

6.报告的使用要恰当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内与财务报表反映有关的所有重大方面发表审计意见,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发表审计意见。在使用审计报告时,这一点必须明确。审计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审计人员及其所在的审计机构无关。

(第二节)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一)国家审计报告的涵义

世界各国的不同审计主体所实施的审计,因其所在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各具特色。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监督体制,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实际上只是审计机关的一种内部工作报告,是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后,就所承担的行政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这种审计报告本身只反映审计事实和审计组的初步审计意见,并不是审计机关的最后结论,因此,它对被审计单位来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只有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依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才有接受和执行的责任,其中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二)详式审计报告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通常使用详式审计报告。详式审计报告一般无固定形式,其结构和内容根据具体审计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般包括文字部分、报表部分和其他部分。文字部分是审计报告的最主要部分,包括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组长的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报表和其他部分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以支持审计人员做出的判断和结论,包括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等。

国家审计报告文字部分的基本内容如下:

(1)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时间和文种。例如,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可表述为“关于××(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

(2)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一般是审计组所在的审计机关。

(3)审计报告的内容,即审计报告的正文。有以下七个方面:

①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这里的审计范围既包括时间范围,也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事项所属的时间段;空间范围是指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审计方式应当写明是报送审计还是就地审计,是法定审计还是授权审计。审计内容应当按照项目性质简要交代。起讫时间是指审计机关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后开始审计,到离开被审计单位的时间;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或职能、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③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④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⑤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⑥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⑦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计组组长签名。

(5)报告日期。

详式审计报告用比较详细的文字表达审计人员的意见,特别对于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及建议,更是详细叙述。详式审计报告文体较长,写作较费时间,但这种形式的审计报告能够说明各种情况,在考核、评价和改进工作方面有很大的使用价值,有利于国家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国家审计报告的撰写要求

撰写审计报告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为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人员应掌握撰写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是:

1.在形式结构方面,应形式清晰、结构合理、逻辑严谨(1)审计报告的标题必须恰当、准确、清楚、完整。

(2)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部分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3)审计概况部分必须简练清晰、层次分明,概括叙述审计的主要过程、重点阐明审计成果和基本估计。

(4)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部分必须主次清楚、内容连贯,应当按照重要性的程度,依次阐述审计结果、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和其他问题。

2.在表达内容方面,应证据确凿、内容完整、评价公正(1)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经济事项,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经证实的任何资料不得写入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必须内容完整、真实客观。叙述既要完整无疏漏,又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做到全面与重点的有机结合。

(3)审计报告中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对问题的定性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

(4)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必须谨慎恰当、宽严适度,要严格对照审计标准提出恰如其分的审计意见。

3.在行文用语方面,应行文简练、概念准确、措辞适当为了充分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避免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解,应力求在审计报告的行文和用语上实现规范化。对于应当肯定或否定的问题,决不可用模棱两可的词语来表达,一定要用确切、恰当的文字来说明。

(四)国家审计报告的复核和审定

为了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使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事项事实清楚、数字准确,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恰当可行,审计机关应根据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实行复核和审定制度。

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由专门的复核机构或专职的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同时,内部审计报告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记录,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可供高层管理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并可供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对其本身工作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及明白应加强之处。

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其审计报告应体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报告的格式可以参考国家审计报告形式。

(第三节)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

一、民间审计组织审计报告的含义

民间审计报告也称为社会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它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撰写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民间审计组织所实施的审计都是接受委托进行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安排审计内容,多数是为了证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它的鉴证作用比较突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一旦出具了审计报告,就表明注册会计师已经完成了受托项目的审计任务,即已经完成了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查,并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形成了审计判断,同时也表明注册会计师已经对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式承担了责任。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直接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二、民间审计组织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民间审计报告是简式审计报告,具有标准审计报告的特点,其内容和格式已日趋标准化,即具有基本统一的内容、格式和措辞,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其含义,据以做出各种判断和决策。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①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②提及财务报表附注;③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①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②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③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②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③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