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宋教仁自述(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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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政见与主张(4)

社会主义之发生,盖原于社会组织之弊。自欧西各国物质文明进步,产业制度生大变革,经济组织成不平等之现象,贫富悬隔,苦乐不均,于是向来所有平等自由之思想,益激急增盛,乃唱为改革现社会一切组织之说,而欲造成其所谓理想社会。其说逐渐繁衍,殖长于欧西各国,遂析为种种派别,而分驰并茂,迄于今日,语其旗帜鲜明,主张坚实,约有四焉:

一无治主义,即所谓无政府主义,在社会主义中最为激烈,其主张之要点,谓国家原以资本家与地主为本位而成立,于是其所施政治法律,专以保护彼等为目的,其偏私可谓实甚,故国家及政府万不可不废去之云云,各国之无政府党皆属此派。

一共产主义,谓一切之资本及财产皆为社会共通生活之结果,以为私有实为不当,宜归之社会公有,由各个人公处理之云云,各国之共产党及科学的社会主义家皆属此派。

一社会民主主义,谓现社会之生产手段,皆归于少数富人之私有,实侵夺大多数人之自由,宜以一切之生产手段归之社会共有,由社会或国家公经营之,废止一切特权,而各个人平等受其生产结果之分配云云,各国之社会民主党、劳动党、社会民主主义修正派皆属此派。

一国家社会主义,即所谓社会改良主义,亦名讲坛社会主义,谓现今国家及社会之组织不可破坏,宜假国家权力,以救济社会之不平均,改良社会之恶点云云,各国之政府及政治家之主张社会政策者皆属此派。

此四派中,第一、第二派绝对否认现社会之组织,不认国家为必要,惟以破坏现状为事,与现社会万不能相容,故称为极端的社会主义。第三派不绝对否认现社会组织,惟欲以人民参与政权,而实行其国民主权及生产公有、分配平等之制度,故称为稳和的社会主义。第四派承认现社会之组织,于不紊乱国家秩序之范围内而实行其政策,所重在国家而不在社会,故亦有以为非社会主义者。四派之根本理想与见解虽各不相同,而要皆有其立足点,以卓然成一家言,且皆有其手段,推行运动,以期其理想的社会之实现者。今吾中国而欲行社会主义,果以何派之学说为标准乎?将采第一派耶?则必用极激烈之手段,破坏现在之国家政府及一切主治之机关,此后无论何种美善之政治,皆不复建设。将采第二派耶?则除以极激烈之手段破坏现在之国家政府外,更必消灭现在之一切资本家、地主及生产机关,此后既不建设政治,复不存留私有财产。将采第三派耶?则必组织大团体日与现政府战,以谋得参与政权,此后且以舆论势力,改革现在之主权者与政府之组织,并一切生产分配手段。将采第四派耶?则必己身亲居现政府之地位,假藉国家权力,以实行其政策。今之唱社会主义者,果有如何之见地,如何之决心,而确以为何派之学说可行于中国而谋其实行之道乎?此吾人所不能不亟为商榷者也。

以吾人之意衡之,窃谓苟不主张真正之社会主义则已,果主张真正之社会主义而欲实行之者,则非力持无治主义或共产主义不为功,而社会民主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皆非所宜尊崇者也。盖真正社会主义在改革社会组织,以社会为惟一之主体,而谋公共全体之幸福,再不容有其他之团体之权力加于其上者,以故凡政治的权力(国家)、经济的权力(资本家)、宗教的权力(教会)、伦理的权力(家族),皆不得容其存在,而主张其学说时,若稍有此等权力之类似的观念插入其中者,皆不得谓为真正之社会主义,此固理论所当然也。无治主义与共产主义者,其基础既在绝对否认现社会之组织,则凡各种权力,自不能容其存在,而其目的即在以社会为惟一之主体而谋公共全体之幸福,亦无所于疑,故欲行真正之社会主义,舍此实无他可采之说。社会民主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则不然,前者所主张仍非政治权力不能实行,实不过改良国家组织与国家经济组织之说,而不可语于改革社会组织,谓为社会主义,毋宁谓为社会的国家主义;后者乃国家政策之一端,其所主张,不但不能改革社会组织,且与“主义”二字亦相去远苔(矣),只宜称为社会的政策。二者皆与真正之社会主义异其性质与统系,以学理的论法绳之,固不可附和流俗之见而概称曰社会主义者,欲行社会主义而主张是二说,是适以维持现社会之组织而使之永久不变,而“以社会为主体以谋公共全体幸福”之理想必因是不能实现,其结果遂与唱社会主义之本意相悖,故欲行真正之社会主义,此二派之说,实无可主张之理由,如必主张者,则必其无行真正社会主义之见地与决心,且未尝以社会主义揭橥于世而后可者,此亦理论所不得不然者矣。是故吾国之唱社会主义者,其所揭橥虽不明确,吾以为必是主张无治主义或共产主义,若不是之务,而徒拘于所谓社会民主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者,则是由不解社会主义之真正意义为何物者也。

虽然,凡一主义之推行,每视其客体事物之现状如何以为结果,其客体事物之现状与其主义相适者,则其结果良,其客体事物之现状与其主义不相适者,则其结果恶。今假定行真正之社会主义(无治主义、共产主义)于中国,则其所生结果为何如?唱社会主义者果一计及之乎?吾人试拟一良结果之现象与恶结果之现象,而各就其所及影响以论之。使吾国行真正社会主义而得良结果也,则是吾国社会必已跻于不可不行无治、共产二主义之现状,与能行无治、共产二主义之程度。夫政治之为物,所以维持安宁,增进幸福者,财产之为物,所以满足生活者,盖皆为社会进化上不得已之制度。今因破坏一切组织而并去此,则必国家之内部、外部皆已康乐和亲,达于安宁之域,而无待维持,人民之精神方面、物质方面皆已充实发达,臻于幸福之境,而无待增进,社会经济之生产分配皆已圆满调和,适于生活之用,而不必再求满足之方,且正因其安宁幸福及生活过高之故,而生种种不自由、不平等之害,故政治与财产制度变为不必要之长物,而不得不以此二主义救济之,既去此二物之后,真正之自由平等因以享得,人类社会乃成太平大同之景象,古人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货物弃于地,不必藏于己者,夫然后实现于今日,各国社会主义学者所拟之理想的社会而求之不得者,而吾人乃竟一跃而达,其快乐固可知也。使吾国行真正社会主义而得恶结果也,则是吾国社会必尚未跻于行此二主义之现状与程度,政治或不足以维持安宁,增进幸福,财产或不足于满足国民生活,国家之内部、外部忧患丛生,人民之精神方面、物质方面颓落备至,社会经济之生产分配耗竭凌乱,莫可名状。国之所以幸存者,盖亦不过赖有此仅存之政治与财产制度以为维系,一旦变本加厉,并此而去之,人类社会必至全然不得安宁幸福及生活,以成为毫无秩序之世界,亡国灭种之祸,因是促成,乃至欲求政治与财产制度时代之不自由、不平等而不可得,画虎不成,反至类狗,吾人试想象此悲惨之状况,其亦不能不生恐怖之心者矣。噫,行社会主义结果之良恶如是!然则唱社会主义者,果有如何之观察,如何之推测,而以为将来必得如何之结果,且于中国前途必有如何之影响乎?此吾人所又不能不亟为商榷者也。

夫吾人非反对社会主义者,吾人惟以为凡唱一主义,不可不精审其主义自身之性质与作用,并斟酌其客体事物之现状,以推定其将来所受之结果,夫如是乃可以坐言而起行。故就己意所及,陈列其派别与将来之影响,以为研究之参考。世之有志于社会主义者,其当以为何如耶?

英国之国会革命

(一九一一年八月三十—三十一日)本文原载1911年8月30—31日《民立报》,署名渔父。

顷者外报相传,阳历八月十日,英国上院开议“国会法案”,卒以百三十一票多数之表决,通过成立,于是英国政界三年来争议不定之制限上院否决权问题,乃一旦解决,统一党(保守党)全数失败,而自由党大得胜利。自是英国贵族将不能容喙于政治,而上院之权能为益薄弱。以号称世界宪政模范之英国,而有如是之宪法上革命,诚可谓近来政治史上之一大变故也。

今试略述此变故之始末,以见立宪国民政治革命之妙用。当一千九百六年,英国自由党内阁代统一党内阁执政,以教育法案与废止复票法案提出于国会,自由党占多数之下院虽经可决,而统一党盘踞之上院则反对之。自由党大哗,竞言上院权应加制限。千九百八年,上院又否决监理酒商法案,舆论益不服。迄于千九百九年,政府又提出预算案,有拟征土地增价税等之计划,已通过下院矣,上院之贵族豪富等,以此案为抑压己等也,乃大诟病,目为社会主义的预算案,竟否决之。上院者,在法虽有修正财政法案之权,然习惯上久不行使,固已全委诸下院者也,今违反英国民所夙重视之习惯,而否决下院已通告之预算案,其必益招国民之愤慨可知。于是自由党内阁乃用宪法上非常之手段,解散国会,诉诸国民公论,重行选举议员。去年一月,选举竣事,政府党以爱兰国民党与劳动党之援助,复占多数于下院。政府既以优势,以为非杀上院之势不足以行己党之政见也,遂提出限制上院否决权法案于国会,即所谓国会法案也。方纷争未决间,忽值英帝殂落,休息者久,至六月,两党乃开协议会,自由党领袖内阁首相爱斯葵士等与统一党领袖斐尔福等相晤讨论,至二十一次之多,终不谐。政府不得已,再解散国会,重行选举,当选之数,自由党虽与统一党等,然爱兰、劳动两党仍援助政府,故实际上仍为政府党胜利。今年五月,制限上院否认权法案竟不增减一字通过于下院,而转送上院,上院大加修改,又为下院所驳回。前七月二十日,上院复以修改案通过于第三读会,下院复驳回之,纷争益剧。首相爱斯葵士大狼狈,致书统一党曰:“若果修改吾案者,将请于皇帝封新贵族,以助吾战。封新贵族以助战者,二百年前安女王时政府尝用是法,以制胜唱大陆战争继续说之反对党,英国宪政史上之非常例也。”统一党惧新贵族增多,益不利于己也,遂不得已可决下院转送之原案。于是制限上院否决权之法律遂告成立,自由、统一两党奋斗苦战之一大政争遂告终结,而英国宪法上一大革命遂揭晓于世。

制限上院否决权法律要义,都计有四:

一、凡带有财政性质之法案而通过于下院者,纵上院否决,亦可从皇帝裁可,直为法律。

二、裁决法案带有财政性质与否之权,属于下院议长及其指名之议员二名,经其协议定之。

三、凡不带财政性质之法案而接连三期通过于下院者,纵上院亦接连三期否决,然至最终期时,则可经皇帝裁可,直为法律。

四、每一议会之任期,改七年为五年。

观其要义,英国上院自是而后对于财政当一任下院之自由决定,而永无容喙之权,虽或容喙,而下院直可假皇帝之大权以抑止之,使之无效,惟下院有因上院之否决而自反省时,则或不经请皇帝裁可该案,然下院果反省与否,上院既不能督促之,则是上院于此原无毫发之积极的权限;对于财政以外之一切政治,亦当听下院之自由立法,惟关于实施,仅可使其二年延期,然二年后之效力,则仍与对于财政者无异。质言之,即英国国会名义上虽仍为二院制,而上院经此次改革,虽有若无,实际上已变为一院制矣。此今年英国国会革命之真谛也。

吾人于是而知政治现象变化推移之故矣。英国之上院,专以贵族组织(计世袭贵族、爱苏二国贵族、僧侣贵族、法务贵族,共五百七十九人)。贵族在政治上之势力,起原甚古。当十一世纪中叶,诺尔曼人建国之初,有贤人会议者,盖即由贵族僧侣而成,其后虽有平民参入,然至爱德华一世时,分为贵族庶民二院,而专由贵族组成之上院更完全成立,且当时庶民院权甚微,皆服从贵族之下,故上院之势力甚大,其后虽屡经改革,然贵族把持政治之风,依然如故。至千八百卅二年改正选举法,行所谓国会革命,组织真正国民的代议机关之下院,仅予修正权于上院,始稍衰弱。然以保守党盘踞之故,犹以其修正权,往往与下院对抗,时掣政府之肘。前次格雷氏等屡次欲制限上院之权,而以英人重习惯之故,卒不果行,以迄于今日。兹者制限上院否决权之法律既经成立,此后盘踞上院之贵族既不能自由决定财政与立法,则英国贵族在政治上之势力必日趋于微弱,而利用上院把持政治之风将不复现于英国,是不谓为英国贵族一大打击不得。夫英人者,素以富保守性闻于天下者也,而对于数百年相传之阶级制度,少数人特权,竟一旦加以斧钺,使不能再为厉,贵族阶级权力不能容于现世界社会如是,则世界政治之趋向不从可知乎?吾恐欧西各君主立宪国对此而闻风兴起者当不鲜,为人道蟊贼之贵族阶级自是或无有高枕之日耳。故由此次变政观之,可谓为贵族阶级将衰落之朕兆也。

英国国体号为君主制,而其实际则兼有民主的精神,盖英国皇帝,宪法上称为国会之国王,为国会之一部分,其于统治权原与上下两院共同总揽之者也。然国会既有上下两院,而上院之组织又专为贵族,故理论上不能不以贵族为统治权总揽者之一部分。贵族者,国家之特别少数阶级,以少数阶级而统揽统治权,其不符于民主的精神,莫此为甚,故国法学家有谓英国国体为一种复杂之制者,即为是故。兹者制限上院否决权之法律既经成立,此后下院既可自由决定财政与立法,则国会之权必独操于下院。下院之多数党依例有组织内阁之习惯,虽皇帝不能违之,则政府与下院即谓为一体焉亦无不可。夫英国宪法与各国异,原为不文宪法,不作为国家之根本法,得以国会左右之(与普通法律同),故谓英国国会为统治权总揽者,即以是理由故。若以下院而独操国会之权,且与政府合为一体,是总揽统治权者实际上即为下院,而皇帝之裁可任命诸权,皆为有名无实。以民选议员组织之下院,而有如是之大权,则与民主国体尚有何差异之点乎?夫英国者,世界君主立宪之母国也,君主立宪母国乃变为民主的实质,是亦不可以觇世界政治之趋向乎?故由此次政变观之,又可谓为民主政治将普及之征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