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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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证据搜集的理论及逻辑方法(1)

优秀的鉴识人员除了要懂得物证的处理外,还要用科学的头脑来思考。物证虽然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与证据,但是要能解开整个谜局,就需要用头脑串连所有的物证。

——李昌钰

(第一节)证据搜集的理论

一、观察和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

在上一章,我们把“侦查观察”当做侦查的重要环节。本章,我们将把“观察”当做一种认识方法,从认识论和逻辑学角度考查研究观察方法。

(一)科学观察方法

观察(observation)是人们为了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通过感觉器官或借助某些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查、搜集、描述有关自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观察是获得感性经验的基本途径,是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方法之一。

(二)观察不是纯粹的,观察中渗透着理论

1.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对哲学认识论和逻辑学影响极为深远1958年,汉森的着作《发现的模式》问世,在该书中,汉森对逻辑经验主义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在汉森之前,逻辑经验主义坚持对科学进行逻辑分析,认为科学哲学和科学史是不相干的,哲学是元科学。逻辑经验主义不了解科学是怎样的,却主观地规定科学应该怎样。研究路径使他们远离科学的现实发展。在书中,汉森论述了对后来科学哲学具有重大意义的“观察渗透理论”这一重要理论。

汉森宣称他“所关注的不是假说的检验,是假说的发现”。汉森研究的是科学发现的哲学方面。逻辑经验主义把发现问题当做经验而加以排斥,在他们看来,假说的发现不受理性的管辖,而受灵感或偶然机遇的左右。在发现的范围内没有值得研究的推理过程。

汉森选择了与逻辑经验主义完全不同的研究途径和方法,他不是把一般哲学问题孤立起来并把由这样的探究所达到的结论当做观察粒子理论的透镜,而是以粒子理论作为观察引起经久不衰的哲学问题的透镜,不是去研究假说的检验而是研究假说的发现。

汉森观察渗透理论的观点批驳了经验主义的区分理论语言和观察语言的主张,逻辑经验主义认为,观察是中性语言,它不依赖于理论语言,却是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它在概念形成上是科学理论的语义基础,在假说检验上是科学理论的归纳基础。观察语言是科学知识的根基、意义标准和归纳方法的支柱。汉森论证了科学观察,事实和表达事实的符号之间的作用,因果议论渗透着理论的性质。论证了中性观察语言是不存在的。相反的,观察中渗透着理论,这对于逻辑经验主义是致命的打击。

汉森认为,在观察过程中,人们在视觉上觉察到相同的客体,结果不同并不是由于解释不同,人们不是先接受一个视觉模式,然后加以解释,也许有一个语境,不是作用于解释而是作用于看的过程,“它不是视觉中的要素,而毋宁说是评价要素的方式”。语境也常常被纳入思维、想象以及描绘中。看是如何进行的,视觉经验是如何组织起来的。“我们是以固定地以某种方式评价事物的视觉方面,我们经验中的要素并非任意集合在一起。”看的过程是渗透着理论的。

“观察渗透理论”不仅彻底否定了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而且产出了一个极为深刻的认识论原理:人的认识并非如狭隘经验主义那样单纯由客体所给予,而主体自身也不能单独产生认识,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经验、观察对理论的检验,并不是像中立态度的法官,能够一下子就辨别出理论的真伪,双方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

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得到以下论据的支持:有些事实,没有一定的理论作为先导就不可能被发现。“观”是眼睛从观察对象得到光的刺激而形成视网膜印象,这是物理过程,“察”是一种内心经验,属于心理过程。它已把外来刺激与过去认识(包括理论和经验)融成一体人们在对感觉材料“观”的基础上,有意无意地用头脑中已有的概念模式去套,使它适应于过去较为熟悉的材料,从而使观察者面对同一对象的反应有各种不同的差异,持不同理论的观察者会观察到不同的东西。所以,观察是观察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观察中理论对观察结果的渗透较充分地体现了观察活动中主体的能动性;任何结果都必须用一定的语词来表达,而证词受背景知识的影响,它的意义依赖于一定的理论,因此,理论的因素也就随着语词的运用而渗透到观察中了。这些论据说明观察主体是主动观察,主体作用于客体,使客体进入人的认识域,成为人的认识对象,这才使客体成为被观察的对象,否则客体仅是潜在的认识客体而不是现实的认识客体。

观察中,有些事实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作为先导确实不可被观察到,但理论的最终来源是观察的概括或总结,是以某些观察事实为支持的。理论可能污染证据,但即使污染证据也说明是观察中的污染,没有证据何来污染?观察是相对于理论而存在的认识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我们不能否认观察是认识的起点,没有观察也就无所谓理论对观察的渗透。

2.皮亚杰的认识发生论与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本质上是相通的皮亚杰认为:认识并不是如经验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客体给予主体的,也不是唯理论那样主体先天就有,而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是从认识到主体同化、选择、建构客体的过程。客体不是机械地倒映在主体白板中,而是被同化进主体思维图式中。也就是说,客体并非纯粹地、****裸地暴露在主体面前,而是在认识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主体的印迹,使客体具有了主体的色彩,成为主体化的客体。主客体统一的认识论既充分肯定了认识所具有的客观性,也较为合理地说明了认识是一个能动的过程。这是一个对主体能动性的强调,也是传统认识论重视不够的东西。认识过程避免了简单化和线性化,合理地说明了人的认识的复杂性。

3.现代认知心理实验也为观察渗透理论提供了心理学的证明现代认知心理实验结果证明:观察中大脑接受外界信息的过程不仅仅只停留在知觉阶段,还要经过一系列的信息处理,形成对事物的整体印象,历经大脑的认知推理阶段,背景理论通过认知的发生已经渗入了主体的观察过程。这一过程是这样发生的:首先,知觉系统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刺激物的特性采用一种自下而上的“数据驱动加工”,外部刺激的一些简单属性作用于各个感觉器官,形成我们的视觉、听觉、嗅觉等等,其发生过程可以模拟为大脑的编码过程,只要大脑皮层中的感觉区域工作正常,大脑就会对同一外界刺激产生相同的编码和图景。主体的认知却不仅仅停留在这一阶段,还会历经知觉系统第二个层面的自上而下“概念驱动加工”。这种方式由知觉对象的一般特征开始,大脑首先形成了关于知觉对象的一般概念、期望或者假设,并由此制约认知的水平和方向,背景理论的渗透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对事物的需要、兴趣、爱好,对活动的期待以及事先所作的准备,都在这一加工过程中产生影响。良好条件下或者在主体较少重视的过程中,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较多’而相对恶劣的环境或者主体较为重视的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方式会逐渐增多,甚至占据主导地位。侦查观察过程是主体倾注较多注意力的过程。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特定或一般的知觉装置都具有可塑性,知觉的形成是受大脑和环境的相互作用限制的。并且,通过知觉学习,能够有效地改变知觉系统神经元连结方式,指导认知过程的预期假定通过新经验的获得而发生改变,即知觉系统通过学习,使认知过程调整了方向,避免主体行为的偏差。

观察渗透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强调积极的理论思维对于科学研究包括观察本身的能动作用。任何一个认识过程都是用人类经验和思维所积累的一切成果积极地干预认识的过程。“观察渗透理论”强调观察信赖于理论的指导,给我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科学认知模式。

现场观察是侦查的起点。就思维的逻辑而言,警察在现场中的观察和科研中的观察是相同的。这是我介绍观察和“观察渗透理论”的理由。

(三)观察的独立性和相对性

1.观察的独立性

任何关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实的证据,只能由观察来提供,理论不能决定其自行产生,决定其真实性。观察所没有发现理论预见的事实,理论不能说事实已发现;未得到其他佐证的证据,理论基础不能说此证据已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理论不能代替观察。科学发展内在的逻辑是在它已经获得的知识上增加我们的知识,同时也增加我们的观察能力,并以不断更新的方式观察自然本身。

当我们肯定观察渗透理论的时候,并不是要否认观察是一种独立的认识对象的方法。特别是在侦查中,观察是获得侦查证据的一个阶段,在合法的前提下,警察在这一阶段正确的思维方法是我们获得客观的并且对后期侦查有价值依据的唯一方法。

在观察中,警察最重要的是要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客观地发现和搜集证据。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的知识或经验,逻辑地分析和认识证据的联系,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

我们前面分析了观察阶段思维的局限性,这实际上承认了侦查证据不是绝对正确的,侦查证据具有相对性。正因为如此,侦查证据才会在法庭中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侦查才会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才强调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化等。当然,强调侦查中证据相对性原理理论意义在于,认识和方法论的局限是应该尽量克服的人为失实因素,这也是从逻辑思维和方法论角度思考而作的回答。

2.侦查证据的相对性

侦查证据具有客观性是对侦查中采集证据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案的证据都还原了案件的客观真实原貌,因此侦查证据也具有相对性(泛指在观察阶段所搜集的证据)。侦查中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言词证据,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陈述,这类证据的相对性很好理解。证人证言虽然是作为第三人之陈述,同样也难有客观立场,除了利益和道德的问题,证人有着人所不能克服的弱点,证人是靠不住的。李昌钰博士对证人的可靠性做过实证的调查,发现可信度只有40%。

“物证”也会说谎,物证不能自证,必须要有发现、保全、检验、提出过程,必然涉及到具体的侦查人员和证明方法。司法证明过程只能尽量发挥物证的证明价值,但是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即使达到了所谓的绝对性,也根本没有办法证实,因为案件是过去的事实,我们无法完全还原和考察。侦查中的“科学证据”也不是完全真实的,科学只能说更加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之王的指纹识别作为认定同一的科学手段在美国首先遭到了质疑。联邦法院法官波拉克在一个重大判决中,已经对指纹的科学性进行了否定。DNA鉴定出错的例子也很多。李昌钰博士说,他做刑事鉴定几十年,从来都没有说过自己的鉴定100%正确,他只能说得出“相似”或者“高度接近”的结论。因为,在侦查领域,“根本就没有绝对的结论”。

就拿现场的物证来说,物证是客观存在,但物证必须依赖警察对它的鉴定和分析。在鉴定和分析过程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是在被鉴识之后。而在物证鉴定和分析过程中,作为案件物证证明力大小及评价都会渗入人的主观因素,鉴定人员大多依据个人经验进行判断,从而使鉴定结论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例如,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IAI)授权进行的一次指纹鉴定人员“熟练程度测试”,这次实验结果令人感到吃惊和恐怖,在156名参与者中,只有68名(占44%)能够对5个可以认定的和2个可以排除的鉴定做出了正确的结论,而34名(占22%)参与鉴定的人员对一个或多个被鉴定的指纹做出了48份错误的鉴定结论。提供的7个鉴定案例中,每个都有错误结论出现,对于第5个可以做出认定结论的,有13个人做出了错误结论。此外在2个可以排除的鉴定中,29个人对其中一个出具了认定结论。

当然,仪器也有其局限性。仪器是人设计和使用的,仪器设计中渗透着人的思维,同时也渗透着人思维的局限性。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误差,零误差的结果是不存在的。观察作为发现的方法其局限性还表现在:作案现场的复杂,真相可能被故意掩盖,证据搜集的困难都会增加观察的难度。更重要的是观察者——警察的知识背景、经验、兴趣和习惯以至于意志品质等因素都会渗透到具体的观察中,就一个具体的观察过程来讲,观察者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方法可能会对相同的观察对象和关系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不同的观察者面对相同的对象和关系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还有,他们即使得到了相同的观察结果,也可能结合自己的理解采用不同的诠释。

“他们当然看见了同样的事物,由于他们从相同的资料出发,他们做出了相同的观察,但他们对其所见却给以不同的诠释,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诠释证据。”所以,侦查中的资料必然受到主体不同的理论、不同的诠释、不同智力结构的影响。这些说明,侦查中的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正确的。

证据相对性说明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孤立的证据是缺乏说服力的,即使DNA证据也必须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条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才能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二、事实、侦查事实和法律事实

回答这一问题牵涉到近几年来法学界对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证据等许多理论问题的讨论。本书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回答。

(一)事实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还是认识主体对这种客观对象的认识,是准确定义事实概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作为一个认识论范畴,通常是指已被正确认识到的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关系、属性、本质及规律性的总称。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关系只有被人的感觉和思维如实反映,并作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行动的依据时才称之为事实。事实与客观存在既有联系(本质上是一致的),又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