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弗洛伊德6:诙谐及其与潜意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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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论潜意识(1)

按语

本文是弗洛伊德关于潜意识的一篇重要论文,也是他论述心理学基本理论方面的代表性文章之一。主要包括:(1)对潜意识的概念的辩护。他认为提出“潜意识”的假说是必要的和合理的。(2)“潜意识”的各种不同含义。依据地形学的观点既界定了潜意识的内涵,又阐析了潜意识与前意识、意识之间的关系。(3)潜意识情绪。弗洛伊德指出了潜意识情绪、感情、情感的存在及其重要性。(4)地形学与压抑的动力,用地形学、动力学、经济学的方法对某种心理活动做了心理玄学的描述。(5)潜意识独有的特性。如相互不存在矛盾、原发性过程、无时间性、以心理现实代替外界现实等。(6)两种系统间的交流。阐述了Ucs.与Pcs.(或Cs.)系统之间交流的广泛性及其相互转化的过程和条件。(7)对潜意识的评估。从对神经症的分析中具体揭示了潜意识与前意识的区别与联系,并指出了人的心理活动两条运作途径(即本能——潜意识——意识:外部——意识和前意识——潜意识)。可见,本文对理解精神分析学的理论支柱和心理地形学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由精神分析得知,压抑过程的实质不是取消或废弃本能的“观念性呈现”,而是迫使它不能进入意识。当此发生时,我们便说这种观念只能停留在“潜意识”(unconscious)中;但我们已有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即使它是无意识的,却仍然在起作用,最终甚至会影响到意识。所有被压抑的东西肯定处于潜意识中,但我们现在还不能肯定,潜意识的全部内容是由被压抑的东西构成的。潜意识的范围要宽泛得多,被压抑的东西只是其中一部分。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对潜意识有个清晰的认识呢?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知道的潜意识,仅仅是那些能经过变形和转化成意识的那部分。精神分析工作告诉我们这样一种转化是司空见惯的。为了使这种转化得以实现,被分析者必须克服一定的抵抗,就如同他早些日子为了把问题压抑到潜意识中,而采取的那种将问题从意识中排挤掉的方式一样。

一、对潜意识概念的辩护

不少持异议者对我们提出的人的心理世界中存在着一个潜意识系统的假设持反对意见,更不用说将这种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或目的了。面对这些,我们的回答是:关于潜意识的假设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因为我们拥有诸多证据证实它的存在。

说它是必要的,是由于目前有关意识的资料还极不完善,无论是健康者还是患者,他们的心理活动常常通过对其他活动的推测来加以解释,意识似乎难以承担此任。这些活动不仅包括健康者失误动作和梦,还包括心理疾病患者被称为心理症状(psychical symptom)或强迫观念的种种表现。我们某些最熟知的个人日常经验会导引我们突然产生某种令我们自身也感吃惊的观念,它从何而来,又如何成为这种观念,对此我们一无所知。还有一些心理活动会产生一些奇特的效果,令我们迷惑不解。所以,如果我们仍紧紧抱着原来的思路不放,以为我们心中任何一个独立的心理活动都能为意识觉察到,上述现象就无法解释了。如果我们坚持将它们归于意识的活动,意识活动便成为一种互不联系且毫无智慧之光的活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推断出来的潜意识活动略加修改,它们很可能进入一种可被证明的联系之中。人们希望推导它们之意义的目的和动机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可以使我们突破直接经验的局限。除此之外,我们还假定有一个潜意识王国存在着,这种假设看起来有助于我们建立起一种可导致极具成效的实际方法,此方法将帮助我们对意识活动的进程施加有益的影响。同时这又会成为证明潜意识存在的毋庸置疑的证据。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那种主张凡是内心发生的一切均可为意识觉察到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足为凭的。

为了证实潜意识状态的存在,我们还可更进一步争辩,在某些特定的时刻,意识在我们内心仅占据极少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部分被我们称之为意识知识的东西都长期地潜伏着,也就是说,都是潜意识的。当我们所有的潜在记忆都被考虑在内,那么否认潜意识的存在便显得不可理喻了。或许有人反对说,这些潜在的记忆不应再被当做心理活动,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可继续从中榨取某些心理产品的身体残余。对此说法的一种清楚的答复是:一种潜在的记忆不仅不是身体的残余,恰恰相反,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心理活动的痕迹。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种反对意见建立在一个错误的等式上:意识活动等同于心理活动,这一等式虽未明确地提出,却被一些人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一等式要么被当做逻辑推导的预期理由,用以证明心理活动毫无疑问就是意识活动,要么就是一种习惯性说法,被当做一种专用术语使用。对于后者可以说不攻自破,因为它像许多习惯性说法一样漏洞百出。现在的问题是,这样一种说法是否已被证明有用,我们理当接受它。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种将心理与意识混淆的习惯性等式是完全不恰当的。它破坏了心理的连续性,使我们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心身平行论(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的泥淖之中,它还很容易遭到非议,因它在没有任何可靠根据的情况下,过高地估计了意识所起的作用,并且它还迫使我们过早地从心理学研究领域中退出来,连一个满可以作为这种损失之补偿的去处都无法找到。

很多迹象清楚地表明这一问题——这种其存在不容置疑地潜在的心理生活的状态,究竟被看做是一种意识的心理状态,还是一种身体的同一状态——迫使我们必须打一场笔墨官司。为此,我们最好要将注意力集中放在这些有争议状态的易于确定的性质上。一旦考虑到它们的身体特性,它们便完全不易接近:没有什么生理学概念或者化学过程可给出关于它们的性质的意见。另一方面,我们确切地知道它们和意识的心理过程有着举不胜举的连接点,在一定力量的帮助下它们可转变成意识的心理过程,或为之所替代。并且所有我们用来描写意识的心理活动,诸如观念、意向、问题解决等范畴,都可运用到它们身上。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潜在状态与清醒状态唯一不同的地方便在于它们欠缺意识,所以我们理应毫不犹豫地将它们看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将其作为意识的心理活动的最密切的“朋友”来对待。

拒不承认潜在的心理活动具有心理特性的观点或许出于这样一种氛围:大多数关于这一现象的考证还没有成为精神分析之外的研究的主题。那些无视病理学事实的人认为,正常人的失误动作是一种偶然事件,并且满足于用《释梦》出版之前的老眼光来看待梦,他们紧紧抱住意识心理学的一些问题不放,无力去关注一下潜意识心理活动问题。偶然地,即使在精神分析产生之前,催眠试验尤其是催眠后暗示就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潜意识心理的存在和它的活动方式。

再说,这种存在着潜意识的假说是完全合法的。这是因为当我们提出这种假说的时候,一点也没有脱离人们所习惯的那种普通思维方式。意识只能使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而我们对别人意识状态的了解,就只能靠类比加以推导出来,或者说只能靠观察别人身上相似的说法和行动方式而达到对别人行为和意识的理解。(在心理学中,无须怀疑的正确说法是:不必经过特殊的思考,就可认定别人与自己的构造相同,因而它也像我们一样具有意识。这种认同作用便是我们理解活动的绝对必要的条件。)这种推论(或认同作用)在人类早期就已经被自我扩大到别的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的物体,甚至于整个外部世界。简言之,凡个体自我感到与自己极为相似的身外之物都在这种认同作用之下与自我实现等同。但是,随着自我与其之外的其他人和物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大,这种作用就渐趋消失。到今天我们所具有的批评判断力已使我们怀疑认为动物也有意识的看法。我们更断然否定植物有意识,并认为那种认定非生物也有意识的假说乃是一种神秘主义。但是,即使在那些被原始的认同倾向阻滞了批判力发挥的场合——或者说,在那些把一切身外之物都视为与己同类的地方——这种认为身外之物都具有意识的假说,也是通过推论获得的,它绝不可能像自我意识一样,能迅速做出判定。

精神分析所要求的,无非是希望我们也应该把这种推论过程用于我们自身——这样一种方式的确不同于我们的天然倾向。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必须说:假如我在自己身上所看到的许多行为和表现无法同自己所能觉察到的自我心理活动联系起来,它们自然会被我视为他人的东西:这些行为和活动只能通过他人的心理活动来解释。进一步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最易于懂得怎样去解释或明白别人身上发生的那些与自己相同的活动(或者说,最懂得怎样把它们归之于论证心理事件的因果链条之中),同时又拒绝承认这种活动在自己心理中发生。很显然,这对我们所提倡的研究应从自己的自我做起的主张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因为它使得我们无法获得对它的真正的认识。

当我们运用这种推论过程于自己身上时,如看不到我们自身内部的二元对立,仍然无益于把这种潜意识活动揭示出来,它只能按逻辑推导,得出一种不同的假设:在自我中存在着第二种意识,它与我们所知道的那种意识结合为一体。但是这样一种观点,毫无疑问应当坚决批判。因为,第一,一种属于自己却又不为自己知道的意识,根本不能混同于那种既属于自己又属于别人的意识。这种没有最重要特征的意识,究竟该不该加以研究,本身便很值得怀疑。看来即便那些向来反对潜意识心理假说的人,也不准备用一种意识不到的意识来取而代之。第二,分析表明,我们所推论出的各种不同的潜在的心理活动,具有高度的相对独立性,它们之间似乎没有联系,或者说互不相识。果真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假定,我们不仅有第二意识,还应有第三、第四,以至于无穷无尽的意识。第三,也是最有分量的批驳,我们还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精神分析所进行的研究表明,某些潜在的意识过程本身便具有一些独到的性质和特征,对此我们还极为生疏,甚至认为它们难以置信,因为它们同我们所熟识的那种意识的性质完全相反或对立。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推论加以修正,也就是说,我们所要推论或想要证明的,并非是我们存在着第二种意识,而是一种不能为意识所知的特殊的心理活动。我们有权利拒不使用“下意识”这个词,因为这一称呼是错误的,且易引起误解。有名的“意识分裂”(splitting of consciousness)病例,与我们的观点也不矛盾。我们对该病例所做的最恰当的描述是,这种患者的心理活动分裂为两种,它总是不停地在这种或那种意识中轮番交替。

在精神分析中,我们除断言心理活动本身是潜意识的之外,别无选择。意识只能像感官(sense—organs)觉知外部世界那样去觉知它。我们还希望从这种对比中获得新知。在我们看来,精神分析关于存在着一种潜意识心理活动的假说,一方面是原始的泛灵论(cenimism)的扩展,它使我们在周围事物中觉知自身,另一方面又是康德对于各种关于外部知觉的种种错误看法之批驳的延续。正如康德所警告过我们的那样,切不可忽视我们的知觉是受主观条件制约的,绝不可将其等同于被我们知觉到的不可知之物。精神分析同样警示,不要将意识的觉知混同于作为这种知觉之对象的潜意识的心理活动。如同物理事实一样,心理事实同样也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我们高兴地获知,对内在知觉的纠正并不像对外在知觉的纠正那样困难,相对于外部世界而言,内部对象的不可知程度要小得多。

二、“潜意识”的各种不同含义

——一种地形学的观点

在做进一步分析之前,先让我们讲清一个重要却易令人困惑的事实:进入潜意识状态的本性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个特征,并且还非它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此外,还有一些具有各种不同价值的其他心理活动,也具有潜意识的性质。由此看来,潜意识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察觉,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这些活动如要变成意识活动,它们肯定与意识中其他种种活动形成极鲜明的对照。从现在开始,如果我们在描述各种心理活动时,不再追究它们是意识的还是潜意识的,在对其进行分类和联系时,仅仅依照它们与本能和目的的关系,它们自身的构成以及它们在自己所属的心理系统内的等级等等,就可消除对它的各种误会与曲解。然而,这样做的话,会有诸多理由表明是行不通的。例如当我们提及“意识”与“潜意识”这两个词时,有时是在描述意义上使用,有时是在系统意义上使用它们,在第二种意义上,它俩各自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心理系统,而且还拥有自己独特的性质。这难免会造成意义含糊不清。为了免遭混乱,我们可以把某些经由我们区分的心理系统,以一些随意选出的名字称谓,这些名称最好不要使人们想到它们属于意识。这样做时,我们首先得阐明,我们是以什么依据来区分这些心理系统的,这又不可避免地要提到意识的种种属性,这些属性乃是我们进行一切调查研究的出发点。在以后的阐析中,当我们在系统意义上使用意识和潜意识时,一般用简写符号Cs.代表意识,而用Ucs.代表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