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Pcs.)系统的功能已在《论潜意识》一文中列举过,包括下面这些活动如稽查作用(censorship)、现实检验(reality—testing)等,所有这些活动现在都被归并到“自我”之中。不过,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对它进行考察将会导致重大结果——自我批判功能(the self—critical faculty)。这种功能以及相关的“罪疚感”很早便引起了弗洛伊德的兴趣,主要是在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onal neurosis)方面。他认为强迫症是把童年时代所享有的性快乐转变为自我谴责,他对这个理论在稍早些时候给弗利斯的信中做了概括说明之后,在他的第二篇论文《再论防御性神经精神病》的第二节做了全面的解释。自我谴责可能是潜意识的,这种含义已在这一阶段表现出来,并且在《强迫性行为与宗教活动》[(1907b)标准版,第9卷,第123页,]这篇论文中做了特别的说明。但是,正是通过使用“自恋”这个概念,才能对这些自我谴责(self—reproaches)的实际机制做出说明。在论自恋这篇论文的第三节,弗洛伊德从一开始便认为,幼儿期的自恋在成人中被取代为对在他自己内部建立的一个理想自我(ideal ego)的忠诚。然后,他提出了一种观点认为,可能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心理机构”,其任务是观察现实的自我(actual ego),并通过理想自我或自我理想(ego idea)测量它——他似乎是不加选择地使用这些术语的(标准版,第14卷,第95页)。他把许多功能归因于这个机构,包括正常的良心、梦的稽查作用和某些妄想狂的幻想。在《悲伤与抑郁症》(1917e[1915])这篇论文中,他进一步认为,该机构应为悲伤的病理状态负责(同上,第14卷,第247页),并且更加明确地坚持认为,它是和自我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而这在《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c)中就表述得更清楚了。不过,必须注意的是,在这里“自我理想”本身和与其实施有关的这个“机构”(agency)之间的区别被放弃了,这个“机构”被特别地称为“自我理想”(标准版,第18卷,第109~110页)。das uber—Ich的第一次出现是作为与“自我理想”相等同的事物(第28页以下),尽管它作为一种实施机构或抑制机构的作用,是在后来才取得支配地位的。确实,在《自我与本我》以及紧随其后的两三篇更简短的著作发表之后,“自我理想”作为一个技术术语几乎完全消失了。在《精神分析新论》(1933a)第31讲中有两三个句子重现了这个术语,但在这里,我们发现它又回到原始的区别了,因为属于超我的“一种重要功能”开始表现出来,作为“自我据以测量自己的自我理想的工具”——这与在论自恋这篇论文(标准版,第14卷,第93页)中自我理想第一次被引入时所用的术语几乎完全一样。
但是,当我们转向弗洛伊德对超我产生所做的说明时,我们发现这种区别似乎是人为的。(在(第三章))所做的这个说明无疑是本书的一部分,在重要性上仅次于心灵三分法这一主题。在此超我被说成是派生于一种转换作用,即把儿童最早期的对象贯注(object—cathexes)转换成认同(或自居)作用(identifications):它取代了俄狄浦斯情结(Oedipus complex)的位置。这个机制[用自居作用和以前对象的心力内投(introjection)来取代对象贯注]最初被弗洛伊德(在研究《达·芬奇的童年回忆》中,1910c)解释为一种同性恋,一个小男孩通过使自己与其母亲相认同而取代了他对母亲的爱(标准版,第11卷,第100页)。然后,在《悲伤与抑郁症》(同上,第14卷,第249页)中他把同一种观点运用于抑郁状态。在《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c)的第七、第八和(第九章)里,又对这些不同种类的认同作用和心力内投做了进一步的、更精心的讨论,但是,正是在本文中,弗洛伊德才最终得出结论认为,超我派生于儿童最早期的对象关系(object—relations)。
在确立了他对心灵解剖学的新的解释之后,弗洛伊德开始考察它的含义,在本书的后面几页中他已经这样做了——探讨了心灵的分支结构与两类本能之间的关系,以及心灵的分支结构本身(特别是在涉及到罪疚感时)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这些问题中有许多,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将构成随后迅速写出的一系列其他作品的主题。例如,参见《受虐狂的节制问题》(1924c)、《俄狄浦斯情结的消解》(1924d)、《神经症与精神病》(1924b)、《神经症与精神病的现实性丧失》(1924e)以及《两性解剖差异所带来的心理后果》(1925j),这些均收集在本卷中,还有更重要的《抑制、症状与焦虑》(1926d),只是出版得稍晚一点。最后,对超我所做的更冗长的讨论,以及对恰当地使用“超我”、“良心”(conscience)、“罪疚感”、“惩罚需要”(need for punishment)和“自责”(remorse)这些术语的有趣考察,将在《文明及其缺憾》(1930a)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找到。
对本文的早期译本的选录包括在里克曼(Rickman)的《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著作选》(1937,第245~274页)之中。
第一版序言
本书所讨论的内容是对我在《超越快乐原则》(1920g)中所开辟的一系列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可以把我的态度,像我在那本书中所提到的,说成是一种善意的好奇心。在下文的论述中,这些思想和各种分析观察到的事实联系在一起,而且我试图从这种联系中得出新的结论;然而,本书并没有从生物学中借用新的成果。而且就这一点而言,本书与精神分析的关系比《超越快乐原则》更接近。其中包含的思想更具有综合性,而不具有思辨(speculation)的性质,而且这些思想的目的似乎是雄心勃勃的。不过,我意识到,这些思想仍然不过是一个最粗略的大纲,我非常愿意承认它们在这方面的局限性。
在这些论述中,还涉及到那些在精神分析研究中尚未考虑过的主题,而且,这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某些由非分析学家,或在退出精神分析之前的一些前分析学家提出的理论。在别的地方我总是准备向其他一些工作人员表达我的谢意;但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并没有什么可以责备的地方。如果精神分析迄今为止还没有表现出它对某些事物的赞赏态度,这绝不是因为精神分析忽略了它们的成就,或者想要否认它们的重要性,而是因为精神分析走的是一条迄今尚未有人走过的独特的道路。而最后,当精神分析的思想达到这些目标时,其表现形式和在别人看来是大不相同的。
(第一章)意识和潜意识
在这具有导言性的一章里,我并没有什么新东西可说,而且不可避免地要重复以前经常说过的那些话。
把心理生活划分成意识的和潜意识的,这是精神分析所依据的基本前提;并且只有这样划分,才能使精神分析了解在心理生活中那些既重要又普遍的病理过程,并在科学的框架中为其找到一席之地。我用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再说一遍:精神分析不能接受意识是心理生活的本质的看法,但很乐意把意识看作是心理生活的一种属性,意识可以和其他属性共存,也可以不存在。
如果我能够假定,凡对心理学感兴趣的人都会读过本书,那么,我仍然准备发现他们有些人甚至在谈到这个地方也会突然停滞不前:因为在这里我们有了精神分析的第一个术语。对大多数已受过哲学教育的人来说,任何还不是意识心理的观念是这样令人难以置信,以致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荒谬的,简直可以用逻辑一驳即倒。我认为,这只是因为他们从未研究过催眠术和梦的有关现象——这种现象和病理现象大不相同——才得出这一结论的。因此他们的意识心理学不能解决梦和催眠的问题。
“有意识的”一词首先是一个纯描述性的术语,它建立在最直接、最具有确定性的知觉基础上。其次,经验表明,一种心理要素(例如,一个观念)一般说来不是永远有意识的。相反,意识状态的特点是瞬息万变的;一个现在有意识的观念在片刻之后就不再是有意识的,虽然在某些很容易出现的条件下还可以再成为有意识的。那么,这个观念在中间阶段究竟是什么,我们还一无所知。我们可以说它是潜伏的,据此我们的意思是说,它能随时成为有意识的。或者假如我们说,它是潜意识的,那我们就是对它进行同样正确的描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潜意识一词是与“潜伏的和能成为有意识的”相一致的。哲学家们无疑会反对说:“不,‘潜意识’一词在这里并不适用;只要这个观念还处于潜伏状态,它就根本不是一种心理的东西。”在这个论点上和他们发生冲突只会引起一场文字战,而别无他用。
但是我们已经沿着另一条路,通过考察心理动力学(mental dynamics)在其中起作用的某些经验,发现了“潜意识”一词或概念。我们已经发现,就是说,我们被迫假定,存在着一些非常强大的心理过程或观念——一种数量化或实用的因素(economic factor)第一次在这里得到讨论——它可以在心理活动中产生日常观念所能产生的一切结果(包括也能像观念那样成为有意识的结果),虽然它们本身不能成为有意识的。这里我们不必详细重复以前常常这样解释过的东西。我们只需要说,这正是精神分析理论之要点所在,同时还认为这些观念之所以不能成为有意识的其原因在于,有一定的力量和这些观念相抗衡。否则的话,它们就能成为有意识的,因此,这些观念和其他公认的心理元素显然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在精神分析技术中已经发现了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把那个抗衡的力量消除,可以使还有问题的那些观念成为有意识的,这个事实使得这一理论无可辩驳。我们把这些观念在成为有意识的之前所存在的状态称为压抑(repression),并且断言,产生和保持这种压抑的力量在分析工作中被理解为抵抗(resistance)。
因此我们是从压抑理论中获得潜意识这个概念的。在我们看来,压抑就是潜意识的原型。但是,我们发现我们有两种潜意识一种是潜伏的但能成为有意识的,另一种是被压抑的,其本身干脆说,是不能成为有意识的。这种对心理动力学的洞察不能不影响到我们的术语和描述。那种潜伏的、只在描述意义上而非动力学意义上的潜意识,我们称之为前意识(preconscious);而把潜意识一词留给那种被压抑的动力学上的潜意识,这样我们就有三个术语,即意识(Cs.)、前意识(Pcs.)和潜意识(Ucs.),它们不再具有纯描述意义。前意识可能比潜意识更接近意识,既然我们已经把潜意识称为心理的,我们就更会毫不犹豫地把潜伏的前意识也称为心理的。但是,与此相反的是,为什么我们不愿意和哲学家们保持一致,却要一致地从有意识的心理活动中区分出前意识和潜意识呢?哲学家们也许会认为,只要把前意识和潜意识描述为“类心理”(psychoid)的两种类型或两个阶段,和谐就会建立起来。但是在说明中的那些无尽的困难就会接踵而至;这样定义的两种类心理在几乎每一个其他方面都和公认心理的东西相一致,这个重要的事实从它们或它们最重要的部分还不为人所知的时候起,就被迫处于一种偏见的背景中。
只要我们不忘记,虽然在描述性意义上有两种潜意识,但在动力学意义上则只有一种潜意识,我们现在就可以舒适地着手研究我们的这三个术语了,即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为说明起见,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这种划分不予理睬,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划分就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了。同时我们多少已经习惯了潜意识一词的这种模棱两可性,并且能把它们运用得很好。就我所见,要避免这种意义上的模棱两可性是不可能的;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划分终究不过是一个要么必须“肯定”,要么必须“否定”的知觉问题,而知觉本身的行动并没有告诉我们一件东西为什么被知觉到,或没有被知觉到。谁也没有权利抱怨,因为实际现象所表达的动力因素就是模棱两可的。
然而,在精神分析的进一步发展中已经证明,甚至这些划分也是不够的,就实际目的来说也是不够的。这已在多方面清楚地表明了;但是,决定性的情况如下。我们已经阐述了这种观念,即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心理过程的连贯组织,我们称之为他的自我。这个自我与意识相联系,它控制着能动性的通路——也就是把兴奋排放到外部世界中去的道路;正是心理上的这个机构调节着它自身的一切形成过程,这个自我一到晚上就去睡觉了,但是,即使在这个时候它仍然对梦起着稽查作用(censorship)。自我还由此起着压抑作用,用压抑的方法不仅把某些心理倾向排除在意识之外,而且禁止它们采取其他表现形式或活动。在分析中这些被排斥的倾向和自我形成对立,自我对被压抑表现出抵抗,分析就面临着把这些抵抗排除的任务。现在我们发现,当我们在分析期间把某些任务摆在病人面前时,他便陷入困境;当他的联想应当接近被压抑的东西时,他却联想不下去了。于是我们告诉他,他被一种抵抗支配着;但他却意识不到这个事实,即使他从不舒服的感受中猜测到,有一种抵抗正在他身上起作用。他既不知道这是什么,也不知道如何描述它。但是,既然这种抵抗来源于他的自我并属于自我,这是毫无问题的,因此我们发现自己处在一种意识之外的情境之中。我们在自我本身也发现了某种潜意识的东西。它的行为就像被压抑的东西一样,虽然这种东西本身不是有意识的,但却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要使它成为有意识的,就需要做特殊的工作。从分析实践的观点来看,这种观察的结果是,如果我们坚持以前那种习惯的表达方式,并试图从意识和潜意识的争论中发现神经症,我们就会陷入无尽的混乱和困境之中。我们将不得不用另一种对立——这种对立源自我们对心理结构条件的理解——来代替这种对立,即有组织的自我,和被压抑的、从中分裂出去的自我之间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