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零距离:与政府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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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维权篇(3)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消费者权益争议属民事诉讼。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与经营者协商不成;(2)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做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调解不成,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装消费如何维权

家庭装饰作为家庭消费的一项重要的消费项目,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大,一般仅次于购房、购车消费,而且对消费者生活、工作、身心健康影响较大,所以它的维权也更加重要。由于家庭装饰行业具有工艺复杂、材料繁多、专业性强挑剔性强等多种特点,加之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多种多样以及合同签约时标的物的不确定性等多种原因,致使家装消费的投诉较多。

家庭装饰行业具有特殊性,要减少和防范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通过咨询、听课等多种方式掌握必备知识,对自己的装饰工程有个比较正确合理、全面的设想方案。二是选好施工队伍,除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外,还要看其业绩,不单听其说的如何,还要看其做的如何。三是签好合同,图纸、附件、材料明细、工艺说明等越详细具体越好。四是注意配合施工队伍做好过程监督,有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如果消费者已经出现了家装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减少损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首先,消费者应当处理好自己的施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如合同、图纸、工程变更单、材料清单、发票等,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消协、本地市装饰消费投诉站进行投诉或直接通过仲裁、起诉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便说明一下,由于家装投诉争议标的较小,且仲裁具有简便快捷、一裁终局、专家断案权威性强、保密性强负面影响小、仲裁与审判同等效力等特点,所以家装争议采取仲裁途径解决是比较合适的。

消费者可以选择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途径一:根据和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到市工商局下属投诉站进行投诉。业主填写投诉单,申明质量或服务问题;投诉站根据问题属性派出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察;投诉站工作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笔录,盖工商局公章;消费者持投诉站鉴定书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未果,至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情况属实媒体给予曝光,并在有关部门登记入册。

途径二:消费者可持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到当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需要交纳鉴定费用),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立案申请法律裁决。必须指出的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家装个案,其签订合同的装饰公司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和家装企业资质的。

食品消费如何维权

消费者遇到食品卫生问题向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是每一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和鼓励,《食品卫生法》第五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一方面可以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卫生监督机构有关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结果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赔偿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向卫生监督机构检举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可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当前食品卫生举报的线索已成为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的重要案源之一。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经常会碰到投诉举报者因不知投诉举报有关常识致使时机贻误、证据消失,自身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维护,甚至无法追究食品卫生违法肇事者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投诉举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制售劣质食品行为、食物中毒、餐饮卫生差、无卫生许可证制售食品行为、销售发霉、变质、过期食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2、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在事发后尽可能早地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反映,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在第一时间内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发生食物中毒时,有的消费者想和饭店“私了”,以获得一定赔偿,往往“私了”不成时才想到投诉举报,这时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的最佳时机已丧失,可疑食品被销毁,加工操作场所被清洗消毒,中毒者已康复,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取到有力证据。此时,如果饭店反悔不认帐,卫生监督机构也难以帮助受害的消费者讨回权益。

3、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供卫生监督机构查证使用,如:发票、门诊或住院病历、购买的食品包装袋、照片等。所以,消费者在购物、餐饮消费时要索要发票,保留好有关证据。

4、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详实,把要投诉的或要举报的事实原原本本向卫生监督机构反映,不要捏造或歪曲事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用电话或信函举报时,最好不要匿名,要充分信任卫生监督机构,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疏忽重要线索,并能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

药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作为一名药品消费者,总希望自己购买的药品疗效显著,能快速解除病痛,并且价格合理,但是有时事与愿违,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您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建议,以期对药品消费者有所帮助。随着非处方药(OTC)品种的不断增多和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广大消费者患了头痛脑热等简单疾病,往往不经医生诊断,而是直接到药品零售企业自行购买药品。可是药品作为特殊商品,虽然对人们的疾病有一定治疗作用,但不可忽视,“是药三分毒”,只要是药品或多或少地对人体都有一定的副作用。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消费者自行购药时应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合法票据,要有维权意识。

当药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维权。

1、当您对购买的药品产生怀疑时,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药监局核实真伪后,方可继续服用,确属假劣药品的,可以按规定向药监部门申请先行退付。

2、对于同规格、同品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如果价格悬殊过大,患者应有所警觉,并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3、当购买的药品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或是死亡的,消费者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式向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索赔。

4、如果当您购买了广告药品对身体造成伤害或是死亡的,消费者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新的《药品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一旦有上述情况发生,消费者应收集所有证据到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药消费者要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的销售凭证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销售日期、销售单位(加盖公章),并加以核对;如果药品是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后处方到医院药房购买药品,须保留医院开具的发票和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服药后有明显不适,或病情加重,或无任何疗效,应保留药品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相关标识以及未服完的药品,以甄别是否是假劣药品;服用了购买的药品对身体造成危害,药品消费者应保留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药品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作为索赔的原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