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零距离:与政府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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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透明政府与百姓的关系

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房产政策、养老保险、劳动保障等成为百姓最关注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在促进政府行为更加依法规范、打造高透明度的“阳光政府”的同时,也让百姓办事更加“心知肚明”。

政府可以公开哪些信息?

《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是确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是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